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0刑初284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9日,被告马某某在快手APP上发布售卖N95口罩信息,被害人李某1看到此信息后,向其购买10个N95口罩,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00元,被告人马某某收款后将被害人李某1微信拉黑。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微信群内发布售卖口罩信息,被害人韩某、李某2先后微信与被告人马某某联系,被害人韩某以每包10个口罩人民币2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马某某购买一次性口罩40包,微信转款人民币800元。被害人李某2以每包10个口罩人民币19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马某某购买一次性口罩300包,微信转款人民币5700元。后被害人韩某、李某2多次催促被告人马某某发货,被告人马某某将被害人韩某、李某2微信拉黑。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向被害人李某2、韩某退赔赃款6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1、韩某、李某2的陈述,证人单某证言,微信聊天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收条,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光盘1张,被告人马某某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马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士军
人民陪审员 崔风梅
人民陪审员 罗松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夏月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