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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桂0124刑初3号陈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10-12  浏览:

审理法院:马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桂0124刑初3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09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19〕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甘孝敬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某山、候继利经合谋实施诈骗,由陈某冒充供货商,侯某冒充推销员负责推销灯具,李某山冒充预订、购买太阳能灯的客户,三人按照分工向马山县古寨瑶族乡古寨村古寨街旺佳五金店老板即被害人玉勤思推销并购买5个太阳能灯,并按时提货、足额支付货款以骗取玉勤思信任。之后陈某等三人继续按照之前的分工,继续向玉勤思推销并购买45个太阳能灯,在陈某收到五金店货款后,三人便与玉勤思断绝联系拒不向五金店提货、支付货款,诈骗玉勤思81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退还被害人玉勤思经济损失9100元并获得谅解。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马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其伙同李某山、侯某实施诈骗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三个月至五个月拘役。

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辨认笔录,证人潘某、玉勤思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与法庭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相符,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能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认罪认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45个太阳能灯俱,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韦春媚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