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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津0103刑初327号卢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10-14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3刑初327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代理检察员韩晓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卢某某冒充楼长、楼长亲属、居委会、物业工作人员,以收取物业费等各种费用为由,多次骗取小区居民钱款共计人民币9580元,赃款用于个人日常挥霍,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天津市河北区××栋××号,冒充居委会工作人员,以收取小区提升改造费用、更换楼宇门费用为名,骗取黎某某现金人民币600元。

2、2020年4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天津市河东区××东里××号楼××号,冒充楼长女儿,以收取物业费为由,骗取王某甲现金人民币900元。

3、2020年4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号,冒充楼长,以收取物业费为由,骗取王某乙现金人民币350元。

4、2020年4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号楼××号,冒充楼长,以收取物业费为由,骗取张某甲现金人民币500元。

5、2020年4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天津市河东区××村××段××号楼××号,冒充居委会工作人员,以收取铁门安装费为由,骗取张某乙现金人民币50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决定对其治安行政拘留,并追缴被告人卢某某人民币409元,发还被害人。

6、2020年4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天津市和平区××号,冒称楼长儿媳,以收取物业费为由,骗取景某某现金人民币700元。

7、2020年4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号,冒充物业工作人员,以收取物业费为由,骗取王某丙现金人民币520元。

8、2020年4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南开区××巷××号楼××号,冒称邻居,以收取物业费为由,骗取白某某现金人民币400元。

9、2020年4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天津市南开区××号楼××号,冒充楼长,以收取物业费为由,骗取关某现金人民币500元。

10、2020年4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天津市河北区××栋××号,冒充居委会工作人员,以收取物业费为由,骗取郜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

11、2020年4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南里××号,冒充楼长孙女,以收取物业费为由,骗取张某丙现金人民币450元。

12、2020年4月3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道××号××号,冒充楼长,以收取物业费为由,骗取徐某某现金人民币240元。

13、2020年5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号,冒充居委会工作人员,以收取物业费、楼门维修费、轮椅费为由,骗取张某现金人民币1300元。

14、2020年5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号,冒充物业工作人员,以收取物业费、楼门换锁费为由,骗取范某某现金人民币800元。

15、2020年5月4日8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宿舍××号,冒充楼长女儿,以收取物业费、换门费为由,骗取马某某现金人民币820元。

2020年5月5日,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将被告人卢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追缴被告人金属吊坠、戒指、墨镜等物9件,金色华为手机1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表示认罪认罚。并有被害人黎某某、王某甲等十五人的陈述,证人张某丁、张某戊等人的证言,场照片、出租车发票、所留纸条等物证、书证,扣押清单,被告人前科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5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卢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9171元(其中人民币409元已发还被害人),发还涉案被害人(详见被害人明细表,公安机关在案追缴被告人卢某某金属吊坠、戒指、墨镜等物9件,金色华为手机1部予以折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文雅

书记员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