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6刑初1029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被害人屈某通过快手和微信与被告人秦某建立网友关系。秦某自称介绍大姨家表姐张某给屈某当女友,骗取对方信任后以办事、看病等名义骗取屈某11000余元,均被其用于个人经营等消费。屈某发现被骗报案,秦某遂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本人虚构张某身份实施诈骗的事实,并赔偿对方人民币14000元,得到对方谅解。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数额较大,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得到谅解的情节,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秦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间,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屈某通过快手软件和微信成为好友后,秦某向屈某谎称介绍其表姐与屈某交男女朋友,屈某信以为真。同年6月至11月间,秦某以虚拟的表姐“张某”的名义与屈某建立微信联络,多次编造事由,先后骗取屈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1000余元。2020年1月17日,屈某报案后,秦某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诈骗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秦某的亲属代为赔偿屈某人民币14000元,屈某表示对秦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检验报告单,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及赔偿凭证,户籍证明,被害人屈某陈述,被告人秦某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秦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秦某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被告人秦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世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