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6刑初752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9日、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淑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刘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顺财源汽车租赁公司,对店主王某隐瞒租车目的,租用了牌照号为津RB××××的路虎揽胜极光越野车,随即将该车用于向李某抵押借款,并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经鉴定,津RB××××路虎揽胜极光越野车价值人民币1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王某部分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刘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顺财源汽车租赁公司,对店主王某隐瞒租车目的,租用了牌照号为津RB××××的路虎揽胜极光越野车,随即将该车用于向李某抵押借款,并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经鉴定,津RB××××路虎揽胜极光越野车价值人民币12万元。
2019年2月3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到案,庭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津RB××××路虎揽胜极光越野车已归还被害人王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王某退赔人民币10000元,并约定再赔偿其损失10000元,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李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证言,被告人刘某供述,顺财源汽车租赁合同,车辆转让协议书,扣押发还清单,微信账单、津RB××××路虎汽车定位截图,情况说明,天津市天联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鉴定意见,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佐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扣押的物品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王某退赔人民币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晓妍
人民陪审员 张瑞香
人民陪审员 王 馨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惠文
书 记 员 袁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