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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津0112刑初564号彭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10-16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2刑初564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彭某因无力支付网络赌博费用,遂生诈骗贪念,通过微信昵称“社会你乐姐”添加其前男友李海青的朋友张某微信,在此后数日内谎称自己为刘乐骗取张某信任后虚构自己离家出走、孩子生病急需借钱等理由,以微信转账方式先后多次骗取张某共计人民币2500元。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彭某使用昵称“小李要加油”微信添加张某微信,在此后数日内冒充李某及其妻子骗取张某信任后,虚构帮助刘某借钱、李某的妻子做手术、李某出车祸急需借钱等理由,以微信转账方式先后多次骗取张某共计人民币25000元。其间被告人彭某为打消张某的怀疑,以昵称“社会你乐姐”微信转账偿还张某人民币3000元。后被告人彭某将上述款项部分用于挥霍赌博。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彭某因无力偿还上述借款并担心张某报警,遂通过微信向张某承认其实施的诈骗行为,并在得知张某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于同日以昵称“社会你乐姐”微信将人民币18000元微信转账退还给张某。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于2020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被告人彭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被告人彭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谭某证言,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扣押清单,微信截图,电子证据检验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诚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金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