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6刑初704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韩某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间,以投资动物油及猪杂油生意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高某12万元及被害人刘某6万元用于赌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韩某有自首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已退赔被害人1万元,此前一贯表现良好,请求对韩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韩某以和被害人高某合伙投资动物油生意为由,骗取高某人民币12万元用于赌博游戏。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韩某以和被害人刘某合伙投资猪杂油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6万元用于赌博游戏。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韩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次日其家属退赔被害人刘某1万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4月底我和韩某在微信上认识的,当时韩雷说自己是韩某1的堂哥。那时对方帮我卖出过一些猪杂油,我也给对方一些利益分成,都是小数额的微信转账。后来对方给我说安徽合肥燕庄餐用油有限公司有一批猪杂油低价出售,他要跟我一起合伙做这批买卖,我就同意了,之后我让我妻子李某给韩某网上银行转账六万元钱,后来我就和对方失去联系了。经过我亲自联系这个厂子,人家说是做香油的,没有猪杂油,我又联系了韩某1,对方称这个人只是之前认识的一个邻居,我就知道自己被骗了。我爱人叫李某,她的银行账号是6228××××9570,对方的户名叫王某,账号为6230××××5275。
2.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实,我通过我老板曹成印认识的韩某,他倒腾油的贩子。自2018年10月29号至11月12日,我跟韩某合伙了两次生物油的生意,后来他都把我的投资和利润给我打回来了。11月14日,斡雷轩又跟我说东北有两车油,还是让我投资一车12万元,利润还是四五千元,我把钱给他打过去以后,过了4、5天韩某就不接电话了。后来又过了7、8天我再给他打电话他接了,说因为沈阳有猪瘟,油被沈阳检疫的扣了,因为油没有检疫症他被公安机关拘留了。再后来他以运输车辆小、收货老板出门等各种理由搪塞我不给我还钱。这三次发油我都没有去实地考察过,因为之前我跟韩某合作过,所以就信任他了。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我丈夫刘某和韩某是在微信里认识的,听我丈夫说他是韩某1的堂哥,他俩一起合伙做猪杂油生意。我给韩某转过两次钱,第一次是2019年7月23日转的,转了60000元,这笔钱当天就转回了。第二次是2019年7月25日转的,也转了60000元,这笔钱到现在没回来,后来联系不上这个人了,两次都转给对方一个叫“王某”的农行账户,卡号是6230××××5275。
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我们公司名称叫合肥燕庄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我是公司的销售经理,我们公司只做芝麻油和芝麻酱,不经营猪杂油。我们的客户中没有叫韩某的。我们公司平时有一些植物油油脂方面的废料,胡开华主动联系我购买植物油废料。我们卖给过胡开华一次废旧芝麻油12280kg,是400元一吨卖的。
5.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实,韩某是我一个村的邻居,对他情况不太了解,只知道他是做猪杂油生意的。我听家人说韩某在外面赌博,常找别人借钱,出事儿后我才知道刘某给了韩某6万元钱。
6.证人韩某2的证言证实,韩某多年不在家乡居住,他是做工业油脂生意。
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有l张农行信用卡,卡号是6228××××2675,这张卡在我一个叫韩某朋友手里。还有一张卡(卡号为6230××××5275)也给了韩某,后来他告诉我那张卡丢了,因那张卡没有短信提醒,所以交易情况我不清楚。
8.被告人韩某的供述证实,我是做牛羊猪油生脂采购生意的。2019年6、7月份的时候,在诈骗刘某的前两天,我在安徽合肥燕庄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餐厅内和刘某视频联系,我跟他讲做废芝麻油生意,共同出资,每人出6万,买30吨油,3200元每吨,买完后,卖到郑州防结块剂厂,每吨卖3800元,赚钱后平分,刘某就答应了。有一天早上刘某让他爱人通过手机银行给我汇了6万元。钱转过来半个小时左右,我就把刘某的58000元转到广州洋号五美店赌博公司了。
我跟高某两人合伙做生意,他给我出资12万,我跟他说从辽宁省沈阳市黑山子一个生猪屠宰场买猪油后卖到河南省安阳市基品油脂公司,其实我没有到黑山子买猪油,这12万我都赌博输掉了。
我都是让他们把钱转到王某的农行卡上,然后我再给赌博公司转过去,赌博公司再给我账号上分,我通过赌博平台的账号进行下注赌博。我参与了百家乐、斗地主、牛牛这几种赌博,自2009年起到现在,输了大概有几百万块钱。
9.户名为王某的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及韩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韩某利用王某的账户分别收到高某和刘某打给其的诈骗款项12万元和6万元,并将所骗款项打入网络赌博公司帐户用于个人赌博。
10.微信截图证实,韩某向刘某虚构猪杂油投资诈骗其6万元的事实。
11.合肥燕庄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出货单据证实,胡开华实际出货废旧芝麻油12280KG。
1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高某辨认出韩某,证人王某、韩某2、韩某1均辩论出韩某。
13.刘某出具的收据证实,2019年11月8日收到韩某家属退赔其现金1万元。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韩某系成年人。
15.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韩某系自首。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被告人韩某当庭的供述基本一致,足以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韩某有自首行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韩某诈骗数额巨大,且仅退赔被害人1万元,所骗钱款全部用于赌博,故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5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韩某退赔被害人高某12万元,退赔被害人刘某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海霞
人民陪审员 王焕萍
人民陪审员 邬秀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