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0刑初422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东丽区商被害人李庆雷经营的天天通讯手机店,以共同承包一公交公司招聘保安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李庆雷信任后,先后以各种借口向李庆雷索取人民币共计117600元,后逃匿挥霍。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安市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意见:不认可指控的骗取数额,认可骗取被害人5万余元。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认定被告人骗取57600元,指控骗取6万元现金的证据不足,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东丽区商被害人李庆雷经营的天天通讯手机店,以共同承包某公交公司招聘保安项目为由,取得被害人李庆雷信任后,要求被害人李庆雷提供运营资金,先后以各种借口向李庆雷骗取人民币共计117600元,其中,2018年11月15日骗取60000元、2018年12月30日骗取1000元、2019年1月18日骗取30000元、2019年2月2日骗取5000元、2019年2月10日骗取12000元、2019年2月25日骗取1000元、2019年2月28日骗取1000元、2019年3月12日骗取7600元。被告人王某某将骗取资金挥霍后逃匿。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安市鸿泰招待所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李庆雷的陈述:2018年11月初,王某某找其商谈合伙做生意,王某某自称在北京承包了一个保安公司的业务,打算投入到天津公交车上,王某某出资源,要求其出资金。然后说招40人,每人需要押金1000元,还有管理费,总共需要60000元。其同意后,于2018年11月15日从天津农商行取款49900元,在其手机店里拿了10100元,凑齐60000元现金给了王某某。2018年12月30日,王某某说去辽宁招工要了1000元路费,其通过微信转账给的。2019年1月18日,王某某说承包了20人,需要押金、租房、买床铺被褥等物品,要了30000元,其用微信将银行卡和身份证拍过去,王某某自己取的。2019年2月2日王某某说给东北村里管事的人交招人定金,要了5000元,其用微信转的。2019年2月10日,王某某说给工人买火车票、给劳务费,要12000元,其用微信转的。2019年2月25日,王某某说请东北劳动局的人吃饭,要2000元,其用微信转了1000元。2019年2月28日,王某某说在东北生病了,钱都看病花了,没钱回天津,又要了1000元,也是用微信转的。2019年3月12日,王某某说要给60人上保险,又要了7600元,其用微信转的。后来给王某某打电话不接,发微信不回,彻底失去联系。
2.受理案件登记表证明:2019年9月15日,被害人李庆雷向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军粮城派出所报警称被王某某诈骗117600元。公安机关于当日受理该案,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其与李庆雷系夫妻关系,当时李庆雷给王某某现金时其与手机店员工张某在场,其从银行取出49900元现金,回手机店里又拿了10100元现金,凑了60000元,给了李庆雷。
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李庆雷手机店员工,老王来手机店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看到李庆雷手里拿着挺厚的一沓钱,有好几万元给了老王,具体说什么不知道,其招呼顾客去了。当时在场人有老板李庆雷、老板娘何某、老王和其自己。
5.微信截图证明:被告人王某某骗取被害人李庆雷钱款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部分资金转账情况。
6.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李庆雷在中国建设银行及天津农商银行的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从建行账户取出30000元以及被害人李庆雷2018年11月14日从天津农商银行取款49900元的情况。
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20年4月14日供述)2018年底其与老李说干保安承包的活,挣钱分,赔钱算其自己的,老李分批次给其转了13万元,2019年4月回西安,手机丢了,没再联系老李。(2020年4月29日供述)李庆雷总想与其搭伙做生意,其当时缺钱,就编了干保安公司的理由行骗,具体编造了招保安体检、管理费、租房子、买床铺被褥、托人走关系等事由找李庆雷要钱,时间在2018年11月份到2019年3月份之间,地点在军粮城和顺欣园骗了李庆雷10万元左右,不记得骗了李庆雷现金。(2020年4月30日供述)一共骗了李庆雷10万元左右,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卡给的钱,具体钱数记不清了,至于给现金记不清了,以现在的证据为准。(2020年6月9日供述)其对李庆雷说招保安40人,需要押金和管理费,每人100多元;租房费一万多元,买床褥用品四五千元;要路费1000元,给东北村里管事的人交招人定金5000元,给工人买火车票和劳务费12000元,请东北当地人吃饭2000元,用钱看病1000元;北京保安公司要银行卡和身份证,工资打卡上,李庆雷给了一张建行银行卡,卡里面有三万元,其分四笔取出用于日常吃饭、宾馆住宿、春节送礼、请朋友喝酒吃饭、买火车票等都花掉了。
8.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被害人李庆雷的身份信息情况。
9.视听资料光盘证明:2019年4月11日的通话录音,被害人李庆雷询问被告人王某某共计拿走了多少钱,王某某说大概拿了13万元,回去再进行核对。
10.电子数据光盘证明:被害人通过手机微信支付给被告人王某某钱款的电子数据。
1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9年9月15日11时45分,被害人李庆雷报案称,其被王某某诈骗117600元。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受理立案后,根据网上追逃警情,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在西安市莲湖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12.前科材料证明: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诈骗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的情况。
针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未骗取6万元现金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1)被害人李庆雷就其被骗事实,于2019年9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详细讲述被骗过程,准确说出被骗数额为117600元,并将每一笔被骗金额与被骗事实相互对应,并且对争议的现金部分,说明了现金来源、提供了银行的取款记录、还有两名现场证人佐证将现金交给被告人王某某的过程。(2)本案涉及诈骗金额共计八起,被告人认可七起,在这王某某认可的七起诈骗事实中,被害人陈述的时间、地点、被告人虚构的事实细节,均与被告人供述相吻合。(3)被告人王某某在2020年4月14日被西安警方抓获后供述骗了13万元,2020年4月29日和4月30日也分别供述骗了十多万元。2020年4月11日被害人与被告人二人通话录音中,被告人王某某自称大概拿了13万元的内容。综上所列证据指向,涉案诈骗金额为10万元之上。足以说明被害人李庆雷对整起被骗事实的陈述,准确、客观、可信度高,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骗取6万元现金的事实存在,应当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骗取的数额中包括6万元现金,共计117600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合伙经营保安业务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资金117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事实,当庭认罪,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有同类犯罪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庆雷经济损失人民币117600元。
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新来
人民陪审员 周淑玲
人民陪审员 赵俊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祎
书记员王长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