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4刑初319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驰、检察官助理孙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经他人介绍与被害人邢某相识。被告人谢某某承诺可以为被害人邢某之子办理北京乐成国际学校入学一事。被告人谢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以学校收取赞助费为名通过银行转账收取了被害人邢某人民币30万元,并开具书面收条,承诺在2019年5月20日之前未办理成功将30万元予以退回。被告人谢某某将钱款用于偿还信用卡、偿还贷款、刷卡消费及向他人转账,并未将钱款交付学校。因2019年3月未能成功办理入学,被害人邢某要求被告人谢某某退款,被告人谢某某以学校尚未退款等理由进行推脱。在被害人邢某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退还了人民币3万元,后不再回复被害人邢某的信息及电话。后被害人邢某于2019年10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到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接受调查。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经金某介绍与被害人邢某相识。被告人谢某某承诺可以为被害人邢某之子办理北京乐成国际学校入学一事。被害人邢某于2018年11月8日委派其司机石某至中国农业银行红旗南路支行向被告人谢某某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0万元作为学校收取的赞助费,后被告人谢某某开具书面收条,承诺在2019年5月20日之前未办理成功将30万元予以退回。被告人谢某某将钱款用于偿还信用卡、偿还贷款、刷卡消费及向他人转账,并未将钱款交付学校。2019年3月因未能成功办理入学,被害人邢某要求被告人谢某某退款,被告人谢某某以学校尚未退款等理由进行推脱。在被害人邢某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退还人民币3万元后,不再回复被害人邢某的信息及电话。被害人邢某于2019年10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到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接受调查,被告人谢某某到案之初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收条、邢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聊天记录截图、北京乐成国际学校学费制度复印件、邢某之子2018年1月报名信息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钱款去向流程图、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光大银行信用卡流水账单、华夏银行信用卡流水账单、人员详细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被害人邢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金某、汪某、石某的证言,电子证据检验报告,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2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对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亦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谢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发还被害人邢某。
三、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一部,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凌云
人民陪审员 窦 军
人民陪审员 赵红权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