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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津0113刑初332号周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10-20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3刑初332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159号起诉书及津辰检二部刑变诉[2020]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王宏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伙同许英爽、肖传龙(均另案处理)通过电信网络在名为“QQ飞车”的手机游戏上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布交友恋爱的虚假消息,待取得对方信任后,利用Q币充值或微信转账的方法,先后骗取了被害人杨某1、宣某、李某1等9人共计人民币30599.31元,在其意图对被害人任某诈骗5000元时因被害人报警,而未遂。被告人获得赃款后将其俵分挥霍。2019年12月16日,民警在被告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的暂住处,将其抓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提出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伙同肖传龙、许英爽(均已判决)通过电信网络在名为“QQ飞车”的手机游戏上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交友恋爱的虚假消息,待取得对方信任后,以多种名义要求被害人为被告人充值Q币或微信转账,先后骗取被害人杨某15200元、宣某5000元、安某1417元、田某1380元、李某15200元、杨某26220元、李某21127.61元、任某1000元、杜某4054.7元,共计30599.31元。所得赃款由三被告人俵分挥霍。被告人周某在对被害人任某诈骗5000元时因被害人报警而未遂。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某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被公安机关扣押。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1、宣某、李某1、杨某2、李某2、任某、杜某、田某损失,并取得杨某1等七名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扣押决定书、微信及QQ转账、充值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案件来源、情况说明、退赔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针对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部分犯罪行为系未遂,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至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被害人安某1417元。

三、在案扣押的被告人周某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阳

审 判 员  郭华阳

人民陪审员  靳景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崔洪宇

书记员李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