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8刑终297号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某1、蔡某某2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4日作出(2020)冀08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汪某1、蔡某某2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汪某1虚构自己为双桥区、承德市人员身份,通过其妻子被告人蔡某某2结识蔡某某2亲属汪亚民、孙某1、冷某、汪某2等人,蔡某某2在明知汪某1无业的情况下,向汪亚民等人隐瞒汪某1真实身份,汪某1利用虚假身份,骗取汪亚民、孙某1、冷某等人钱财。
1、汪某1以为汪亚民、孙某1找工程及办理建筑一级资质,给汪亚民的儿子孙某2办理北京市公安局的工作,给汪亚民的儿媳候智慧办理工作调动等名义,多次骗取汪亚民、孙某1等人人民币合计1710635元。
2、汪某1虚构和孙某1成立公司聘请冷某当会计、办理房屋过户等事由,骗取冷某人民币120000元。
3、因汪某2听信蔡某某2介绍汪某1在承德市书记等事由,遂介绍李某1与汪某1相识,汪某1以帮助“捞人”为由,骗取李某1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汪亚民于2019年6月17日向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刑警大队以汪某1、蔡某某2涉嫌诈骗报案,同日公安机关对汪某1立案侦查。在工作中同时发现李某1、侯某、孙某2、冷某等人被骗,予以立案侦查。
2、办案说明证实,汪某1于2019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3、汪亚民提供的与汪某1的聊天记录、汪某1领着孙某1找活的照片1张、公司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2张证实,汪某1向汪亚民虚构北京市公安局的通知,告诉汪亚民和孙某1孙某2的工作办成了,乡村建桥改造项目办理的差不多就等着签合同了,正在办理公司资质的事情等。
4、北京市日月天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证实,孙某2于2014年9月至2019年3月在北京工作。
5、汪亚民提交的给汪某1盖房子支出的费用明细证实,汪亚民为汪某1建造双滦区陈栅子乡化育沟村桃山的二层别墅支出的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费用合计25,7636.00元。
6、户名为孙某1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62×××67交易明细、户名为汪亚民账号为62×××83的交易流水、户名为汪亚民账号为62×××69的承德银行账户对账单、户名为汪亚民账号为62×××23的承德银行账户对账单,结合汪某1的供述证实:汪某1以办理建筑一级资质、找工程、调动工作、请客等名义骗取汪亚民人民币合计1022999元,用于汪某1、蔡某某2二人个人消费、买房、买车、盖房的花销。
7、李兆权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工商银行取钱记录证实,汪某1和李兆权通过微信说捞人的事情,汪某1说自己找的路书记,办事花了不到4万块钱。李兆权于2019年1月2日通过工商银行尾号7983的账号取出4万元钱。
8、冷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证实,冷某于2018年10月12日微信转账给汪某11万元、于2018年10月20日微信转账给汪某11万元。汪某1农行卡尾号8072账户收到冷某2万元钱。
9、侯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汪某1跟侯某说事情都安排好了,向侯某要了朝阳区北辰福地幼儿园的全称和校长的名字,确认窦丽丽是该学校的人事主任。
10、孙某2提交的聊天记录证实,汪某1要给孙某2妻子办理工作调动的事情,给孙某2办理工作并落户的事,并且和孙某2说工作的事情成了。
11、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汪某1于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为该政府临时聘用人员,2017年4月以后汪某1已不在政府上班。
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汪某1供述证实,我于2014年到承德市,在避暑山庄旅游集团上班,后到政府上班(合同制),干了一年之后不干,在家待业。
2018年5月份的时候,钢厂新新建安公司要不用孙某1和汪亚民,当时孙某1和孙某3找我说翁总不让他们干活,让我去解决。我给我妹夫任某(原来是常务副市长的秘书,后来不知道调哪去了)打电话,让任某帮助想办法,任某给我找到了承钢办公室主任姜明,姜明找到维检王金国,王金国找的翁某,最后把事办了。之后孙某1就和我说一起合伙干,让我负责找活,我没有找。过完年后,孙某1和汪亚民说孩子的户口不在北京不行,我说找人弄个工作然后把户口弄过去,不用花钱,并说找一个北京公安局去当警察,这个事情我也没办。2018年6、7月份的时候,孙某1说弄个一级资质,找我办理,我问任某,任某说需要的东西很多,办不了。我在网上搜到一个办证的,说证件查不出来放心用,我办理假的建筑一级资质证和一个许可证。我认识孙某1和汪亚民的时候介绍自己在政府上班,后来说调到双桥区,再后来说调到承德市。说在发改委、纪委上班就是吹牛,我办理假的工作证、党员证也是吹牛。我没有向孙某1、汪亚民要钱。孙某1、汪亚民给过180万,其中35万是借款,我用该款买了一辆现代轿车、在果山小区买了一套房子。
我通过汪某2认识的李兆权,是汪某2说我在纪委上班,但我没有否认。我帮助李兆权捞人,李兆权给了我四万元钱,当时退了一万元,后来还给汪某2的姐汪亚真一万元,李兆权来承德玩花了约一万元。我不认识路书记,自己建了一个微信小号和自己聊天。
我在汪某1和孙某1手中拿了一百七十六万元,这个钱是现金和转账都算上,还有的是我直接拿孙某1的卡取的。我记得孙某1在承钢结完账的时候,孙某1和孙某3来我家拿了30万元现金,大额的还有一笔20万元的现金和一笔15万现金,在我刚盖房子的时候还拿了一个10多万的现金。我不认识路书记,说认识路书记是我吹牛的时候说的,我说我在市纪委路书记手中干活,他还特别相中我,我和别人说我和路书记私交特别好,我这样说就是在捧自己,我觉得我不捧自己,汪亚民和孙某1不会给我钱的。
我在冷春红那借过14万元钱,还了2万元。我第一次借了12万元是为了盖房子,第二次借是给我房子过户。我认识冷春红的时候,我没有介绍自己,我们关系好就是因为我这个人实在。我说过要和孙某1成立公司,让冷春红去当会计,那会我和孙某1要弄建筑一级资质的事情,我和冷春红说过。我认识孙某2,我没有给孙某2找工作,开始是说要给找北京公安局上班,但是我没有给找,我也没有这个能力去找。我当时说办成了,就要去报到是为了吹牛,怕别人瞧不起,我就自己编造了这个信息。我认识侯某,我说过要给她调动工作,但是没有办,我不认识北京那边的人。我当时聊天的意思是能办成就是为了吹牛,怕别人瞧不起我。我总是怕别人瞧不起我,我也解释不清楚。因为我和冷春红、孙某1吹牛,他们认为我有办事能力,才和我关系好的,他们借给我钱也和我冒充身份吹牛有关系。我承认我违法犯罪了,但是我想积极赔偿他们。我妻子蔡某某2什么都不知道。我之前和蔡某某2说过我调到发改委上班了,还说和别人开了一个公司,后来又说我和孙某1合伙干。我是认识孙某1他们之后,我和蔡某某2、孙某1他们说我调到发改委去了。
我和蔡某某2认识四年左右,是在避暑山庄认识的,当时我们都是劳务派遣的工人,后来我调到,再后来我没有和蔡某某2说过我干什么。蔡某某2问过我经济来源,他知道钱是向孙某1借的,我用孙某1借的钱买了貂皮大衣、手机、在老家盖的房子、我和蔡某某2开的车、西地两套房子。
2、被告人蔡某某2供述证实,我和汪某1是在避暑山庄上班认识的,后来汪某1在水泉沟政府上班,具体干什么的汪某1没有和我说过。汪某1没有和我说过他在双桥区上班,我一问汪某1什么,汪某1就和我说别管。汪某1现在在家呆着,无业。我没有问过他为什么没有在水泉沟政府上班。我不知道汪某1帮着汪亚民和孙某1要工程的事情。2018年的时候我听我姐汪亚民说过汪某1要帮着汪亚民儿子办理上班的事情,但是办没办成不清楚。汪某1和汪亚民、孙某1是我二姨请吃饭的时候认识的。我听说了汪某1欠汪亚民和孙某1钱的事情,在十多天前汪某1还了汪亚民32万元。我不知道汪某1欠了汪亚民多少钱,之前我和汪某1去我二姐家借了35万元。后来怎么欠的不知道。我家盖房子的时候,我姐夫孙某1说这个工人钱算他的,汪某1还说不用不用的。我记不清楚35万元钱当时是以什么名义借的,我家当时没有人买房也没有人生病。我解释不清我用这个钱干什么了,我就是忘了,想不起来。
我有两年多没有工作,我的经济来源就是汪某1给我钱。我一直问汪某1干什么,汪某1就和我说让我别管,我不知道汪某1是发改委或承德市上班。我就和家里人说过他在水泉沟政府上班,其他的我没有说。我家里的车不是今年就是去年买的,承钢那两处小楼是2017年或2018年买的,车和楼房是汪某1买的。那会汪某1总和孙某1在一起,他俩一块干什么,我一问汪某1,汪某1就说别管,我不知道汪某1和孙某1是怎么回事。我家二层楼是我对象汪某1出钱盖的,孙某1出人给盖的,工资是孙某1给的。装修钱是汪某1之前给我的钱装修的。
我不知道汪某1帮助孙某1办理建筑一级资质的事情,我不知道汪某1帮着孙某1儿子办理北京公安局上班的事情。我没有工作,我不清楚汪某1哪来的这么多钱,我问过汪某1,汪某1就说别让我管。我不清楚汪某1在发改委、市纪委上班的事情。我们和亲戚朋友一起吃饭的时候,我没听有人说汪某1在市纪委上班。汪某1胳膊和后背有纹身,我不清楚有纹身能否在政府部门上班。我不清楚为什么汪某1和孙某1、汪亚民之间的关系比我和孙某1、汪亚民之间的关系还要好。我问过汪某1为什么不上班,汪某1说他腰受过伤,我问他怎么老不上班,汪某1让我别管。我和汪某1是2018年10月登记结婚的,我和汪某1结婚后,我们买过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是我把我之前的车卖了买的,汪某1买了两套房子,还给我家盖房子。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汪亚民陈述证实,我向公安机关报案,我被汪某1及表妹蔡某某2,利用亲属关系骗取钱财。蔡某某2和汪某1在我家呆着的时候,蔡某某2说汪某1在双桥区工作,是主任。汪某1和蔡某某2告诉我2018年9月份,纪检委抽调3人,有女的不愿意去,是他和那个女的商量的,投票的前一天,他才决定去的纪委,他说差了2票,别人都是满票,汪某1说给双桥区委高书记送了5万元钱,最后正式调到了市纪委,任第三小组组长,分管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汪某1说这些事都是他亲姨家的妹夫任某给办理的,任某是市政府市长秘书,和市纪委书记私交好。汪某1还说他表妹是市党校一把手。汪某1和蔡某某2跟我说可以利用任某托关系承揽工程并以此给领导送礼为借口,多次索要金钱。而且利用谎言说祖先是清朝一品官员,家里供奉着五品的谕旨,其实是在网上购买的,有淘宝购买的截图。汪某1和蔡某某2都说汪某1家亲戚都是高官,认识北京市市长秘书,说能给我儿子解决北京市正式户口,安排进北京公安局。汪某1说任某在省里开会,顺道把公司一级建筑资质办了,汪某1向我索要10万元。之后汪某1以拖关系索要32万元,汪某1说自己二叔二婶是铁道部一把手,能够办建筑一级资质,累计索要70余万元。以找工程请领导吃饭为由,骗取我对象在农村盖房花费70多万。
汪某1自称是双桥区主任,后来又说自己是市纪委的组长。蔡某某2也说汪某1是发改委主任。汪某1说他和双桥区杨区长、高书记关系特别好。之后就和我说好多工程不用招标直接就能拿。汪某1给我介绍第一个活是双峰寺农村拆迁改造,从2018年3月21日到3月27日,我陆续给汪某1转款37万元。当时汪某1说用于送礼。后来这个事没成就说我家没有公司、没有资质,所以活就没接成,当时我家里没在意是真是假。之后汪某1又给我介绍双峰寺高压电站拆除工程,需要送礼,2018年4月12日我转账6万元,6月17日转账5万元,汪某1说事情在运作中。
2018年5、6月份,汪某1和我家里人说承德市政府和河钢签订了250亿的钒钛工业园,当时这个事情承德电视台还没有报道,等报道后,我家里对此深信不疑。2018年5月6日给汪某1现金7万元,6月11日、22日、24日微信转账3万元,7月14日转账12万元,8月1日现金3万元。汪某1说这些钱用于送礼。
汪某1说可以给我儿子办理北京户口,并安排北京警察工作。说2018年6月4日上班前培训,后拖到7月5日说可以去上班了,但又通过微信发了一份通知,说上班时间未知等通知。我对象和我侄子在腊月的时候去汪某1家给汪某1送30万元现金。当时汪某1说不够,第二天又送去了2万元。这个事情到现在也没说法。2018年7月份,汪某1说给我儿媳妇从北京市里往怀柔调动工作,我家里给汪某1转了5万元。
汪某1在包工程时候以办理一级资格证为由向我家里要了70多万元,其中48.8万元是现金,21.2万元转账,之后汪某1给我家里发了资格证的照片,事后去核实发现资格证是假的。之后汪某1以给土地局局长送礼为由要走15万元,说是批了一个厂房建设用地,之后发现这个事情也是假的。以给承德市市委书记、市长、纪委书记送礼为由,给汪某1转账15万元。以任某和一个石家庄老板白杨关系好,拖白杨给农村改造的活,修桥10座,送礼招待给汪某113.9万元,钱是汪某1自己拿卡取的。以市政府地下车库改造为由送礼10万元。以找工程挣钱分红为借口,骗我对象给汪某1盖了一套房,连村里批土地和盖房费用大约70万元,汪某1说盖房子是为了招待领导有面子。
2017年我们通过蔡某某2认识汪某1之后没什么接触。2018年正月的时候,蔡某某2和汪某1没事就带着东西上我家来串门,蔡某某2说这些东西都是汪某1收礼收来的。汪某1和蔡某某2总是主动的来拉关系,蔡某某2还总是说汪某1在政府部门上班,多么的有能力,就这样我和孙某1和蔡某某2、汪某1的关系一步步进了。走进之后,我记得蔡某某2和我聊天的时候说市纪委路书记有一个小三,说给路书记生了一个六岁的儿子,因为路书记的大媳妇发现没有地方躲,蔡某某2说他和汪某1去把小三接到他家市里的楼上住的,还说蔡某某2一直陪同,蔡某某2说小三是兴隆人。之后汪某1给路书记在承钢买了一套一居室的房子给小三住,后来这个小三没有要,汪某1说路书记把房子给他了。蔡某某2还说汪某1的母亲在桃李街送给蔡某某2和汪某1一套婚房。
2、被害人孙某1陈述证实,2017年的时候,我媳妇汪亚民姥姥烧周年,他们家里的亲戚都回去了,在一起吃饭的时候认识的汪某1,那会汪某1和蔡某某2还没有结婚。蔡某某2介绍汪某1是双桥区的主任,管工程。我没有主动找汪某1办过事情,都是汪某1和蔡某某2没事拿着东西到我家串门,聊天说话,蔡某某2和汪某1一直都和我们说汪某1多么有实力,认识哪的人,能帮我们跑工程揽活,说的多了就信了。后来我儿子、儿媳妇工作和户口的事情,办理建筑一级资质,也是汪某1和我们说的能办,自己妹夫任某多厉害,蔡某某2也在中间说,我就信了。我一共给汪某1转了三百零二万元,有现金、有网上转账。在给我儿子办理上班事的时候,我给汪某1和蔡某某2送去了30万元现金。当时蔡某某2还感觉有点少,因为说的时候是32万元,少拿了2万元。蔡某某2说和汪某1去北京见过高连生秘书,蔡某某2说高秘书有实力,也给任某办过事。还有蔡某某2和我说汪某1刚调到市纪委的时候路书记有一个小三被原配发现了,路书记让汪某1帮着找地方住,蔡某某2说汪某1和她亲自接的路书记小三,后来又在承钢买了一套房子给路书记小三住的。
3、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实,我在2018年通过汪某2认识的汪某1,汪某2称汪某1以前在发改委上班,现在调到双滦区纪委,我们在一起吃饭就认识了。在12月24日我找到汪某1说我有一个朋友张军宇被承德刑警以扫黑的名义抓了,我就问他能不能捞人。他说他跟新来的公安局马局长认识,关系挺好,他说应该能办。在当天下午的时候,汪某1称马局长办不了,他又找的纪检委的路书记,路书记找到政法委的邢书记,他说邢书记答应了,事情能办。汪某1说他给路书记拿了20万元,后来汪某1让我跟张军宇家属要20万元,我说等人出来再把钱给汪某1,汪某1说路书记不干了,事情太墨迹,他给路书记20万元,人家给退回了16万多,花了不到4万元钱,我说我把钱给汪某1。2019年1月3日,我在宜家旺的一个饭店给了汪某14万元,汪某1给我退回了1万元。
我认识蔡某某2,我去承德好几趟,有时候汪某1和蔡某某2我们一起吃饭。我不清楚蔡某某2说没说过汪某1在哪上班,但我们在一起说事的时候,都说汪某1在纪委上班,蔡某某2在边上听着也没有反驳过,我感觉她应该知道汪某1在纪委上班,而且蔡某某2也知道汪某1给我办事。
4、被害人冷某陈述证实,我在2018年正月去我婆婆家串亲戚的时候,我认识了我表妹蔡某某2的对象汪某1,汪某1自称他在发改委上班,是个主任,在之后汪某1好像调到市里的一个部门工作。后来汪某1以给我家孩子找工作还有办公司为由,骗了我12万元。之后还有2万元是汪某1跟我说路书记送给他一套房子,需要过户费2万元,我就给他打到银行卡上了。后来汪某1还了我2万元。汪某1和我说他要给汪亚民他们办公司,让我去当现金会计,还说分给我股份。汪某1说他这么大点的官什么也帮不了我们,但是他二叔二婶在省里是官,还有他妹夫在市里也是官,跟我说让我放心,等我儿子回来他会给我儿子找工作,包括我儿子现在在河南嵩山少林寺上学都是汪某1让的。
蔡某某2一直说汪某1是政府的工作人员,说他有能力给我家孩子找工作,还说汪某1关系比较硬。就因为我亲老姨家的妹妹这么说我才相信的。我认为蔡某某2和汪某1一起骗我们,蔡某某2一直说她买的貂和首饰之类的都是别人找汪某1办事给他们送的。如果没有蔡某某2这么说我不会被骗,蔡某某2也和我说过我二姐他们开公司的时候给了汪某1不少钱,还办证之类的。这些事,蔡某某2在中间也参与了。
四、证人证言
1、证人侯某陈述证实,汪某1是我对象孙某2的小姨夫。汪某1以能帮助我和孙某2找工作为由骗钱。汪某1说帮助孙某2到北京怀柔区渤海派出所当片警,后来说安排到北京市怀柔区当民警。我在北京市朝阳区班,汪某1说给我调到离家近点的幼儿园上班。我花了5万元,孙某2花了32万元。
2、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2018年2月份的时候,汪某1和我妈他们说给我在北京找工作,还能解决北京户口,我妈跟我说过,我没有理会。我在北京上班,认识的对象是北京的。2018年7月份我结完婚,我和对象回到家中,汪某1当着我和我对象的面说起这个事情,说他的妹夫任某是承德市市长的秘书,认识北京市市长秘书高连生,能给我安排在北京市怀柔区渤海派出所当片警,还能给我对象调动工作,我们家里同意这个事。2019年1月份的时候,汪某1和我们说过完年出了正月初八九就能上班。在2月2日的时候,我爸和我大哥去汪某1家给了30万元现金,第二天又给了2万元现金,给完钱后,我就把北京的工作辞了,在家等消息。汪某1一直推脱,一直到7月5日,说这回肯定没问题了,我就还是等着,但我妈发现事情不对。因为汪某1还给我妈他们介绍工程了,在2018年的时候一直到2019年,介绍的所有工程都没成,我们家花了不少钱,还给我家办理了一个资质和营业执照,还有我和我对象工作的事情,都没有结果,我妈找人鉴定汪某1给办的资质和营业执照发现是假的,我妈知道被骗了,这才到公安机关报案。汪某1给我和我对象办理工作,我工作花了32万元,我对象花了5万元。
3、证人任某证言证实,汪某1找我帮助一个叫孙某1的人在承钢那要钱,当时我给拒绝了,因为我不认识承钢的人。汪某1没有找我帮助他给别人或者他自己要工程。我不认识孙某1,汪某1没有向我咨询过办理建筑一级资质证,我俩基本不通话。我和汪某1确实有亲戚关系,但不走动。我之前知道汪某1是在水泉沟当灭火队员,干了两三个月就不干了,后来不知道干什么去了。
4、证人翁某证言证实,我认识孙某1,汪某1不熟悉,但是我知道汪某1是孙某1的连桥。孙某1之前是给我干活的,孙某1带着汪某1找我,我才认识的,说汪某1给常市长当秘书。当时我压了点孙某1的工程款,孙某1带着汪某1过来要账,汪某1就说他是常市长的秘书,就说帮孙某1来要账。当时汪某1也说认识不少承钢集团的领导,我看到汪某1说的承钢领导的名还真对,我就把孙某1的欠款给全清了。这之后汪某1找我要过活,我没有给。因为汪某1说话太狂,有点不靠谱,我没有搭理他。在汪某1给孙某1要工程款的时候,没有承钢集团的人给我打电话。
5、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我是2019年2月份的时候给汪某1开车的。最开始的时候,也就是去年我听我二姐汪亚民说汪某1在政府上班,在我给汪某1开车的时候我听汪某1说在政府部门上班,具体哪个部门我不清楚。我听汪某1说的意思是今年汪某1请假要和孙某1弄公司,这个事情年前就运作了,我知道的时候是我今年开车之后,但是听他们说话都是准备有一年了,好像整了一个建筑资质一级的公司,这个公司到现在也没有动静。汪某1负责给要活,然后孙某1去干,从过完年就说双峰寺那有活,汪某1一直和孙某1说快了快了,别的地方我不清楚。我听汪某1和孙某1聊过办工作的事情,汪某1说给孙某2办进北京怀柔区公安局。我给汪某1开了四个月的车,这期间看了一个节能减排的一个稳压器,剩下的就是我老姑家盖房子,汪某1、孙某1一直在那盖房子,房子说是汪某1给盖的,但是都是孙某1找的人干的活。我知道汪某1给孙某1找工程、给孙某1的孩子找工作的事情都花钱了。我从汪某1那借过钱,大概是2019年3、4月份,汪某1说给我买台车,汪某1到二手车市场买了一辆宝莱车,当时花了4.2万元,还有0.15万元的保险,买完车后我去开的,相当于汪某1借给我钱买车。我结婚之前向汪某1借款5万元,后来还给蔡某某20.4万元。
我在2019年春节前后知道汪某1在市纪委上班的,我听汪某1自己说的,那会汪某1让我给他开车。蔡某某2知道汪某1在市纪委上班,我妈知道,我们村的村民有很多人都知道,我没有在蔡某某2嘴里听说汪某1在市纪委上班,但是这么多人知道我觉的她应该也知道。我们村以前的书记汪文应该知道汪某1在市纪委上班,汪某1找汪文办过事。我和汪某1、蔡某某2一起吃饭的时候,汪某1说过他在市纪委上班,但是蔡某某2没有说过,汪某1说的时候蔡某某2在边上听着也没有说话,没有认可也没有否认。
6、证人孙某3证言证实,孙某1、汪亚民是我三叔、三婶,汪某1是我通过他们认识的。我知道汪某1给孙某1和汪亚民要活的事情,我是干装修的,我之前给孙某1干过活,孙某1和我说过汪某1要帮着找活干,还说汪某1是市政府上班的,家里有人,挺有背景的,我一听这个比较靠谱,我就和我三叔还有汪某1一起跑过,最后花了不少钱没有找到活。我知道汪某1给孙某2找工作的事情,我和孙某1带着30万元现金去的汪某1和蔡某某2的老院,孙某1说这是给孙某2找工作的钱。汪某1说肯定能办成,说咱们找的是北京的高秘书,说他和他妹夫任某的关系特好。蔡某某2也说二姐夫你放心,小磊对你家二姐和二姐夫是一心一意的好。蔡某某2还说汪某1去北京见过高秘书。后来不知道怎么说的钱不够,我没太细听。呆了一会我和孙某1就走了。还有一个汪某1在西地小区买了一个楼是我给装修的,当时汪某1说是给路书记小三买的,说路书记有小三让他大媳妇知道了,汪某1说他是刚去纪委的人,路书记对他还好,就把路书记的小三给接市里供热厂家属楼那住去了。后来蔡某某2也说路书记小三家的孩子六岁生病了,蔡某某2还去照顾去了。还有汪某1给孙某1和汪亚民办证的事情,汪某1主动说他有能力办理建筑一级资质,说证办下来就开个公司找活。汪某1办下证后给孙某1、汪亚民和我看了,当时我和汪亚民都照相了。蔡某某2老家盖房子的时候我也跟着帮忙了,当时汪某1和孙某1说这个房子盖好后算他俩的,要是占地一人能分好几套房,还说以后领导来了可以在这吃饭住宿,这个地方清静,还说这个房子就是公司的场地是公司的办公室,还给孙某1留了一间办公室。蔡某某2开的红色轿车,蔡某某2说是别人送礼给汪某1的,首饰和貂也说是别人送的礼。
7、证人靳某证言证实,汪某1说他在双桥区政府发改委上班,说他准备包活,让我去干工长,一个月给我8000元钱,还要办理建筑类一级资质。我在2019年年初的时候把工作辞了,等着汪某1和我说的活下来。当时说的是承钢二化那有活,因为等着也是等着,汪某1说房子盖完要装修之类的,我就去给汪某1家盖的房子那领工去了,干了三十七天,后来是孙某1给我结的工资。汪某1说他在纪委上班,我们干活那会还在想在纪委上班怎么都不去啊,我还问过蔡某某2汪某1在哪上班,蔡某某2说在纪检委。
8、证人汪某3证言证实,汪某1是我妹夫,李兆权是通过我弟汪某2认识的,我不知道李兆权找汪某1办事,汪某1没有给我一万元钱。我认识汪某1的时候,他说他在市纪委上班,认识全市的大领导。后来汪某1说要成立一个公司,让我别去上班了,去公司帮他。
9、证人汪某4证言证实,汪某1是我二姐夫,我妈在汪某1那借过钱,借了五万元,过了有半个月就还上了。我不知道汪某1是干什么的。
10、证人汪某2证言证实,2018年冬天的时候,我介绍汪某1给李兆权办事。李兆权来承德,我和李兆权、汪某1几个朋友吃饭的时候,汪某1说自己认识人多,认识路书记,还说副市长是他妹夫,说他在市纪委上班。说完之后,李兆权就找汪某1说事去了,当时我不知道他俩说什么事,之后汪某1联系我说得花钱办事,我才知道李兆权找汪某1在承德捞人。当时汪某1微信和我说办这个事花了三万多元,然后我把汪某1花钱的事情告诉了李兆权,后来汪某1和李兆权联系,李兆权给了汪某1四万元。之后就没音了。汪某1没有给我钱。蔡某某2知道汪某1是干什么的,开始的时候蔡某某2说汪某1是在避暑山庄管事,后来说汪某1调走了,调到发改委当主任,说专门管开发的活,后来说调到纪委,负责双桥、双滦、高新区组长。要不是蔡某某2是我二姐的亲戚,我也不会介绍李兆权和汪某1认识,让汪某1帮着办事。
11、证人刘某证言证实,我是太阳沟村的村民,认识汪亚民、蔡某某2,汪亚民的母亲是我媳妇的二姨,蔡某某2的母亲是我媳妇的老姨,我认识汪某1。我听蔡某某2说汪某1在市政府上班,汪某1也说他在市政府上班。2018年过年的时候,我在蔡某某2母亲家吃饭,我就问蔡某某2对象是干什么,怎么老呆着,蔡某某2说汪某1在市政府上班,现在请了半年的婚假。我当时是太阳沟的村长,我就问在市政府哪上班,蔡某某2说是在市纪委上班,汪某1也说在市纪委上班。我当时听说汪某1在市纪委上班,我找汪某1说我们美丽乡村有点垃圾的工程账还没有结算,让汪某1帮着要,汪某1当时说不算事,说能办,一直到现在也没办了。
12、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我是陈栅子乡化育沟村的村长兼书记。我原来不熟悉汪某1,后来知道这个人,是桃山村蔡青家的姑爷。蔡青的女儿叫蔡什么男。汪某1找我批过房院,也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熟悉的。我不知道汪某1具体是干什么的,就知道在市政府上班,我听别人说他在市政府挺有能力的,而且这个人说话很斯文,看着像个当官的样。
13、证人汪某5证言证实,我是陈栅子乡化育沟村的村支委。我对汪某1不熟悉,他是蔡青的姑爷。汪某1在市政府上班,具体干什么的我不清楚,我也是听村里人闲聊的时候说的,他来我们村之后挺高调的,又盖房子又换车的。我不知道汪某1在市纪委上班。
五、物证
1、汪某1承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证、党员证证实,汪某1为虚构其为政府公务人员伪造的工作证和党员证。
2、车牌号为冀H×××××号马自达轿车、汪某1在双滦区的房屋钥匙和男士貂皮大衣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汪某1和蔡某某2将诈骗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汪亚民提交的与汪某1通话录音光盘证实,汪某1与汪亚民通话中,汪某1虚构办理一级资质、办户口、安排工作事宜。承认收取汪亚民等人260万元,还了32万元。
2、微信号×××及wanglei887887的微信注册信息及对应的财付通绑定信息及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交易流水光盘二张证实:汪某1微信账户收取钱款的数据。
原判决认为,被告人汪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在承德市双桥区承德市纪律委员会工作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蔡某某2明知汪某1无工作,向他人隐瞒汪某1身份,使汪某1利用虚构的身份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蔡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1提出指控的数额均为借款并非诈骗,辩护人提出诈骗汪亚民、孙某1等人1710635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汪某1以虚构的工程、虚假的资质、办理孙某2工作、办理侯某工作调动的事实有汪某1与汪亚民、侯某、孙某2、冷某之间微信聊天信息及银行转账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工作证及被告人汪某1供述、被害人孙某1、汪亚民陈述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汪某1的诈骗行为及数额,对被告人汪某1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指控诈骗冷某12万元的认定,无证据证实,双方为民事借贷纠纷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汪某1虚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冒充领导职务,骗取被害人汪亚民、孙某1、冷某等人信任,被害人因汪某1身份而相信汪某1能够办理其所承诺或提出的事宜,故而给付其钱款,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且被告人汪某1无收入来源,无能力偿还所谓的借款,将所获得的钱款用于个人、家庭消费,已超出正常的民间借贷范围。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蔡某某2提出无犯罪行为,其没有向人介绍过汪某1是纪委工作人员,汪某1所获得的钱款,其不清楚怎么回事及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经查,蔡某某2亲属被害人汪亚民等人陈述、同村人员证言证实汪某1自称纪委工作人员,被告人蔡某某2与汪某1系夫妻,蔡某某2辩解对汪某1身份、所获得钱款均不知情,不符合常理,对被告人蔡某某2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汪某1、蔡某某2到案后不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无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蔡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责令被告人汪某1、蔡某某2退赔被害人汪亚民、孙某1人民币1710635元、退赔冷某人民币120000元、退赔李某1人民币30000元;四、扣押的冀H×××××红色马自达轿车一辆、男士貂皮大衣一件,冻结的双滦区承钢西区3号楼2单元607室房屋、双滦区承钢西二区22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双滦区陈栅子乡化育沟村桃山所建的二层别墅予以追缴。
汪某1及其辩护人主要上诉和辩护意见,1.原判决认定汪某1诈骗汪亚民、孙某1等人1710635元,无一一对应关系,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判决认定汪某1诈骗冷某12万元错误,双方系民事借贷关系。请二审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蔡某某2及其辩护人主要上诉和辩护意见,蔡某某2没有向他人介绍过汪某1是纪委工作人员,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对于汪某1从他人处如何获得钱款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请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所列举的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汪某1、蔡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汪某1是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汪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蔡某某2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汪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汪亚民、孙某1、冷月华等被害人陈述证实,因为双方是亲属关系,所以相信了二上诉人虚构的汪某1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具有帮助联系工程、调动工作以及办理一级建筑资质的能力,遂按照汪某1要求给付其钱款,现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汪某1所办建筑资质是虚假的,汪某1本人亦供认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亦无能力办理相关请托事项,并有扣押的汪某1的虚假的工作证件在案佐证。被害人的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票据等证据证实了汪某1诈骗的钱款数额。关于上诉人蔡某某2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表明蔡某某2与汪某1系夫妻关系,对汪某1没有工作、没有固定收入知情,但仍向其他亲属即本案被害人虚构汪某1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汪某1实施诈骗行为起到了辅助作用,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二上诉人拒不认罪,不应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同时查明二上诉人诈骗钱款用于购买了车辆、房屋,并在案扣押,并非无法追缴,量刑时应予考虑。综合考虑二上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后果,原判决量刑过重,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32年6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9年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冀H×××××红色马自达轿车一辆、男士貂皮大衣一件,冻结的双滦区承钢西区3号楼2单元607室房屋、双滦区承钢西二区22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双滦区陈栅子乡化育沟村桃山所建的二层别墅予以追缴,依法处理后所得相应价款退赔被害人(汪亚民、孙某1人民币1710635元、冷某人民币120000元、李某1人民币30000元),不足部分由二上诉人继续退赔。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丛云峰审判员李浩东审判员孟昭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凯 旋
书 记 员 林 佳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