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225刑初238号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被告人张某私自篡改其个人的“退伍军人登记表”健康状况,非法获得退伍军人带病还乡待遇。自2009年9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共领取退伍军人带病还乡优抚金及门诊费共计人民币56003元,案发后全部退还。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退伍军人登记表、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优抚金追缴通知书等书证;证人
周某、张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获取国家优抚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张某私自篡改其个人的“退伍军人登记表”健康状况,非法获得退伍军人带病还乡待遇。自2009年9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共领取退伍军人带病还乡优抚金及门诊费共计人民币56003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将上述款项全部退还发放单位。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在本人知情、自愿且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反映乐亭县姜各庄镇西屯村村民张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问题的审查报告、到案说明;中共乐亭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笔录、乐亭县人民武装部情况说明、退伍军人登记表、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审批表、退伍军人证明书、优抚金追缴通知、退缴凭证、违纪事实材料、办案说明、检讨材料;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人周某、王某、张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谢 静
人民陪审员 柴艳奎
人民陪审员 胡国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铭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