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705刑初164号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玉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白雅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9年8、9月份,被告人冯某某以做网络投资为名,向被害人黄某多次借款,为了取得黄某信任,冯某某谎称其有100万元存款,为了进一步骗取黄某信任,冯某某通过淘宝平台制作了一张面值100万元的虚假定期存单并提供给黄某。截止到2019年12月份,黄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多次向冯某某转款,经张家口欣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双方收支相抵后黄某向冯某某支付人民币658926.56元。2019年11月
7日,黄某姐夫韩某向黄某索要欠款时,被告人冯某某以再借给其30000元就能够收回先期投资为名,骗取韩某人民币30000元。
2、2019年6、7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在和黄某交往期间认识了被害人李某,9月底冯某某以做网络投资为名向李某借款,被害人李某多次向冯某某转款并将其所有的一条24.89克的黄金手链交给冯某某进行抵押。经张家口欣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双方收支相抵后,李某总计向冯某某支付人民币57619.72元。经张家口市宣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金手链的价值为9608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黄某、李某、韩某陈述;证人武某、冯某、杨某证言;扣押决定书、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存单复印件、借款协议、办案协作函、证明、工作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冯某某辩称:冯某某给黄某提供100万元存单是让其相信有能力买房结婚,向黄某借款是因为资金不够,不是诈骗,与李某、韩某均是正常借款,其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提出:冯某某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均是正常借款,不够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1、2019年8、9月份,被告人冯某某以做网络投资为名,向被害人黄某多次借款,为了取得黄某信任,冯某某谎称其有100万元存款,为了进一步骗取黄某信任,冯某某通过淘宝平台制作了一张面值100万元的虚假定期存单并提供给黄某。截止到2019年12月份,黄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多次向冯某某转款,经张家口欣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双方收支相抵后黄某
向冯某某支付人民币658926.56元。黄某借给冯某某的钱里面包含黄某向被害人韩某借的钱,黄某曾给韩某用微信发过冯某某的100万元存款单的图片。2019年11月7日,韩某向黄某要钱时与冯某某见面,冯某某以让韩某再借给30000元就能把以前投的钱拿回来还给韩某和黄某为名向韩某借款30000元。后黄某、韩某均联系不上冯某某。
2、2019年6、7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在和黄某交往期间认识了被害人李某,9月底冯某某以做网络投资为名向李某借款,被害人李某多次向冯某某转款并将其所有的一条24.89克的黄金手链交给冯某某进行抵押。经张家口欣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双方收支相抵后,李某总计向冯某某支付人民币57619.72元。经张家口市宣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金手链的价值为960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
实:
1、被告人冯某某供述证实:2019年4、5月份,冯某某和黄某通过网络认识,相互熟悉后便在黄某家同居。冯某某和黄某说过在老家有一张100万元的存单。2019年5月份左右,冯某某以其姐姐的孩子生病为由,向黄某借款。后冯某某以做网络投资向黄某多次借款,2019年9月份黄某提出要看这张存单。冯某某在淘宝花30元钱做了一张面值100万元的假存单,并将假存单照片发给黄某,以证明其有还款能力。2019年9月或10月份,冯某某给黄某写过一份750000元的借款协议,协议中明确借款期限两个月,如若逾期冯某某用定期存单100万元偿还。2019年6、7月份,冯某某和李某在烧烤店认识,后经常联系并发生关系。从8月份开始冯某某以做投资平台为由陆续向李某借款68000元,2020年1月3日冯某某给李某写了一份68000元的借条。2019年11月份,冯某某以再借给其30000元就能收回以前投资为名,向黄某姐夫韩某借款30000元。
2、被害人黄某陈述、借款协议、遗嘱综合证实:2019年4月份,黄某通过网络认识冯某某,冯某某说自己是做京东刷单的,后二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6月5日,冯某某在黄某家以其姐姐家孩子生病为由向黄某借钱,并称自己有100万元的存款单,2020年4月存单到期后还黄某钱。后又以做网站需要用钱为由陆续向黄某借钱。从2019年8月23日至案发时冯某某共向黄某借款758610元,都是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银行卡、网络贷款、房屋抵押的方式。2019年10月17日,黄某向冯某某提出要看看存款单,冯某某把微信里的存款单图片让黄某看了看,后黄某向存单所在银行打电话确认存单真实性,但银行说存款单有误,查询不到。2019年8月16日,冯某某给黄某打了750000元的借条,借款期限2个月,如若逾期用定期存单100万元偿还。后来黄某和冯某某要钱时,冯某某给黄某写了一份遗嘱,意思是将其名下定期存款转到黄某名下。黄某借给冯某某的钱里面包含黄某向韩某借的钱,黄某曾给韩某用微信发过冯某某的100万元存款单的图片。后韩某向黄某要钱时与冯某某见面,冯某某以让韩某再借给30000元就能把以前投的钱拿回来还给韩某和黄某为名向韩某借款30000元。2019年11月15日黄某联系不上冯某某。
3、被害人李某陈述、借条证实:2019年6月份,李某和冯某某认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冯某某给李某买过手表和金手镯,后手镯被冯某某卖掉,手表也还给了冯某某。冯某某以自己在弄京东、淘宝拉新活动,需要买账号注册,还投资类似赌博的网站返点,后又说弄大项目,往金融网站充钱,然后本金和佣金一起返回,网站需要用钱为由,陆续向李某借钱68000元,每次借钱都说是手续费,只要往网站充值才能提现,李某把手续费给了冯某某却提现提不出来,冯某某说是还想挣更多的钱就把李某给其用来提现的钱充到本金里了,下次提现的时候又继续向李某借手续费,
但李某从未见过冯某某操作网站。李某向其要钱时,冯某某总说没钱不还。后冯某某当着警察的面给李某写了一张68000元的欠条。
4、被害人韩某陈述证实:2019年11月5日12时许,韩某和妻子找黄某索要欠款,黄某说钱借给冯某某了,11月7日,韩某在黄某家见到冯某某,冯某某以再借给其30000元,就能将之前投进去的钱拿回来为名,向韩某借款30000元,韩某通过妻子的手机给冯某某转账30000元。当时韩某妻子提出看看冯某某做的网站,但冯某某不同意。冯某某也住在黄某家,说钱两三天就能回来,到时就能还钱。11月9日下午1时许,冯某某说出去取钱,之后就再没回来。
5、证人冯某证言证实:冯某是冯某某的姐姐,2019年4、5月份,冯某的孩子没有生病住院,冯某不知道冯某某有一张100万元存款单,冯某与冯某某没有微信联系方式。
6、扣押决定书、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将被告人冯某某银行卡扣押的情况。
7、办案协作函、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存单证实:涉案存单是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户名冯某某,定期5年,到期日2020年4月18日。经向河南省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区支行查询,此存单在该行农信系统不存在。
8、办案协作函、证明证实:2014年1月23日,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审计报告、银行交易明细及银行卡证实:双方收支相抵后黄某总计向冯某某支付人民币658926.56元、李某总计向冯某某支付人民币为57619.72元。
10、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黄金手链的价值为9608元。
11、到案经过证实:冯某某于2020年1月4日被抓获归案。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冯某某的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冯某某给黄某提供100万元存单是让其相信有能力买房结婚,向黄某借款是因为资金不够,与李某、韩某均是正常借款,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冯某某和黄某认识后说过自己有100万元的定期存单,并以网络投资的名义多次向黄某借款,后黄某提出要看存单,冯某某便在网上制作了假存单,将假存单照片发给黄某,以证明其有还款能力。后黄某发现存单是假的,后联系不到冯某某。冯某某还以再借给钱就能将之前投进去的钱拿回来为名,向黄某姐夫韩某借款,后韩某也联系不上冯某某。同时,冯某某在和黄某以男女朋友的名义同居过程中,又与被害人李某相识,并发生关系,以网络投资或需缴纳手续费的名义屡次向李某借款,李某从未见过冯某某操作网站。李某向冯某某要钱,冯某某总是推脱不还。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综上,足以证实冯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正常借款,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冯某某退赔被害人黄某658926.56元、韩某30000元、李某67227.72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5日起至2030年7月4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永峰
审 判 员 张跃武
人民陪审员 武世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利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