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633刑初376号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易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维福、王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许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将自己位于老爷沟(地名)占子庄的老宅院售卖给了刘某2,2016年被告人赵某某又以该宅院名义申请国家异地搬迁,骗取国家异地扶贫搬迁资金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夏某、刘某5、马某1、马某2、杨某证言,中共易县纪委问题线索交办函,搬迁档案材料,贫困补助调查材料,房屋买卖材料,易县狼牙山镇上隘刹村村委会出具的关于赵某某移民搬迁事实经过及撤回9月份出具的证明材料说明,易县狼牙山镇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被告人户籍证明、政历表现、违法犯罪三联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无辩解。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赵某某在犯罪过程中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另审查管理部门工作中存在过失,被告人认罪认罚,家庭困难系建档立卡贫困户,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将违法所得7万元予以退缴。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满事实真相,骗取国家数额巨大的异地扶贫搬迁资金,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且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骗取异地扶贫搬迁资金的情节量刑时予以考量。被告人赵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并上缴国库。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量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并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缴违法所得7万元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春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仕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