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102刑初87号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长检诉刑诉〔2019〕1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底,王某1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人人倪某某,倪某某虚构副市长赵某为其姐夫,声称在赵某参与发起下要成立投资公司,由赵某的社会关系为保障,稳赚不赔,骗取受害人王某1的信任,要求王某1参与设立投资公司,王某1同意了倪某某的方案,于2014年4月1日成立河北省鼎隆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分三个股份,倪某某占四成,王某1占三成,杨跃宏占三成,倪某某虚构赵某的股份由杨跃宏代持,公司注册资金为一千万,经查,公司注册资金一千万元由石家庄晟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业务人员薛联给其转入河北省鼎隆投资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当天河北省鼎隆投资有限公司又将一千万元转至石家庄晟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户;经石家庄晟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栗海岗证实一千万为其公司钱款,并不是倪某某出资,栗海岗与倪某某并不认识,也没有任何其他业务往来。其王某1先后投资420万元至倪某某账户,并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冀A×××××的斯巴鲁汽车交公司使用,倪某某未经王某1同意将该车私自出售,倪某某将王某1转入钱款以消费、现支、转账等方式挥霍一空。倪某某虚构王某1的资金投到了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有限公司为赵某介绍的,2015年4月份开始,王某1多次要求回收资金,倪某某拿出了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借贷1740万元《抵押借款合同》,经查,倪某某并未在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有任何投资,《抵押借款合同》及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印章均为伪造的,倪某某声称2015年9月15日就能回款,2015年9月14日倪某某失踪。
二、倪某某在网上认识了女朋友张春凤,张春凤怀孕后2019年4月两人商量于2019年6月14日结婚,后2019年5月倪某某以常斌的名义应聘至唐某公司,倪某某告诉唐某在石家庄市房管局有亲戚可以帮助其在翡翠书院购买房子,并给唐某看了石家庄长安区翡翠书院的房屋认购书,后唐某转给倪某某4万元占房费,后以相同方式让白某在石家庄长安区,后白某转给倪某某4万元占房费。倪某某用唐某、白某转的8万元其中的2万元以张春凤的名义在石家庄长安区翡翠书院认购一套住房(购房余款一直未交付),1万元给张春凤彩礼,剩余钱款以微信支付、支现等方式消费。
三、2014年6月17日苗福起在女儿苗华伟的介绍下认识了倪某某,倪某某称帮助苗福起进行理财,年收益24%,并以河北省鼎隆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苗福起签订一年合同,苗福起投资50万元转账至倪某某爱人刘俊秀银行卡,一年到期后倪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至2015年9月与倪某某失去联系。经查,苗福起将50万元转账至刘俊秀银行卡后,倪某某以转支方式转走。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倪某某主要辩称,1、我认为王某1投入鼎隆公司的300万,我不了解法律规定,如果认为是构成诈骗,我认可,因为我也挥霍了一部分钱,但王某1投入火锅店的120万元是经营亏损,我不认为是诈骗。2、唐某的4万元和白某的4万元,是他们找我买房子,而且我当时在唐某那里工作,月薪2万元,我有还款能力,所以我不认为是诈骗。3、我不认为对苗福起构成诈骗,我跟他女儿苗华伟说过是要投资火锅店,她还去火锅店看过,我认为属于借款本金50万元我还过12万利息。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底,被害人王某1通过朋友认识被告人倪某某,被告人倪某某虚构副市长赵某为其姐夫,声称在赵某参与发起下要成立投资公司,由赵某的社会关系为保障,稳赚不赔,骗取被害人王某1的信任后,要求被害人王某1参与设立投资公司,被害人王某1同意了被告人倪某某的方案。2014年4月1日河北省鼎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隆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倪某某,公司分三个股份,倪某某占四成,王某1占三成,杨跃宏占三成,被告人倪某某虚构赵某的股份由杨跃宏代持,公司注册资金为一千万。被告人王某1先后投资420万元至被害人倪某某账户,并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冀A×××××的斯巴鲁汽车交鼎隆公司使用,被告人倪某某未经被害人王某1同意将该车私自出售,被告人倪某某将被害人王某1转入钱款以消费、现支、转账等方式挥霍。2015年4月份开始,被害人王某1多次要求回收资金,被告人倪某某虚构被害人王某1的资金投入赵某介绍的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并拿出了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借贷1740万元《抵押借款合同》,经查,被告人倪某某并未在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有任何投资,《抵押借款合同》及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印章均为伪造,倪某某声称2015年9月15日就能回款,2015年9月14日倪某某离家失去联系。
120万是投资饭店还是诈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倪某某供述:2014年3、4月份,我通过王某2认识了王某1和王某兄弟,通过交往,我们合伙注册了河北鼎隆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是一千万,我占60%股份,王某1占30%股份,杨跃宏占10%股份,杨跃宏的股份其实也是我的,我投资了700万,王某1投资了300万元,我们投资了一个饭店在,叫拨拨兴饭店,投资了约100万元,我还把钱借给别人挣利息,2015年初饭店就倒闭了,我借出去的钱也收不回来,2015年9月份我就出去要账去了,也没要回来。注册公司时我往公司账上转账700万,公司注册完成后一两天我就把钱转走了,因为当时别人着急用钱,我就把钱借出去了。借给李力、张海涛,别人想不起来了,当时王某1投资差十几万到300万,王某1把他的斯巴鲁汽车给我,折抵十几万投资,平时就是公司办事用。我把车卖了,卖了十一、二万元,卖给了车贩子。我不认识赵某,也没给别人说他是我姐夫。我知道我被上网追逃,因为这件事解释不清,钱要不回来,所以我没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王某1一共往我个人卡上转账大约320万元,280多万是公司注册,其他的是开饭店的投资,这些钱用于发员工工资,个人消费,公司和饭店装修等。我投资出去大约一千二、三百万,这些钱一分也没收回来。2015年9月14日我手机没拿,出去找债主了到现在为止一次没回过家,我失去联系是因为我心态崩了。我没有借给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只是立了一个合同,钱没给。王某1提供的《抵押借款合同》我忘了是我还是张兰岐给王某1看的了,我没有和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人见面。《抵押借款合同》上石家庄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是谁盖的我不知道,我不知道公章是伪造的。从2015年出来之后我叫常斌,用个假名是怕公安机关抓住我。
(2)被害人王某1陈述:2013年底,我通过朋友认识了倪某某,起初我们并未发生经济往来,但是在交往过程中,倪某某多次有意无意的提及主管城市建设的石家庄市原副市长赵某系其姐夫,倪某某声称在其姐夫赵某参与发起下,要成立投资公司,为涉及房地产开发、城中村改造等方面的企业提供投资或融资服务,倪某某称以其姐夫社会为保障,稳赚不赔,多次力邀我共同参与设立投资公司,我深信不疑就同意了倪某某提出的公司股份组成等方案,即倪某某占四成,我占三成,赵某占三成,由于赵某系公务员不方便出面,由杨跃宏代持股份。2014年3月至6月,我开始从石家庄市合信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朋友、家人等多方面筹措资金,先后往倪某某和倪某某指定账户汇入资金300万,公司于2014年4月1日正式成立,名称叫河北鼎隆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公司成立以后,2014年7月份,倪某某称其姐夫介绍的石家庄纪元房地产公司参与棚户区改造需要资金,利息为月息四分,要求我继续投入资金,我经过多方筹措,先后向倪某某和其指定的吴浩杰、张兰岐等账户汇入120万元,2015年4月份,我筹措的资金先后到期,面临巨大还款压力,多次要求倪某某回收资金,倪某某声称其投资项目有其姐夫做保障,纪元房地产公司银行贷款很快就下来,优先回收我的投资;2015年6月份,在我多次催要下,倪某某向我提供了石家庄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1740万元的《抵押借款合同》,我看了原件并做了复印,倪某某称这是济源房地产签的第二份合同,第一份合同借款1500万元,2014年9月签的,第一份合同倪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称拿不出来,我没有看到第一份合同,倪某某承诺9月15日就能回款;2015年9月14日我再次拨打倪某某电话,已经无法接通,投资公司已经没有人了,我就来派出所报案了。我找了代持赵某股份的杨跃宏,杨跃宏是赵某的朋友,是一个下岗工人,杨跃宏称赵某根本不是倪某某的姐夫,当时倪某某只是借用杨跃宏的身份证注册公司,我看到和纪元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不是真实的,因为我到纪元房地产公司问了,纪元房地产公司根本没签订过这份合同,公章是伪造的,和纪元房地产公司的公章大小也不一样,2014年也没有在我们公司借过钱。我被骗的钱一共是420万元,倪某某还骗了我一辆斯巴鲁汽车,车号冀A×××××,2014年4月份公司刚成立,倪某某以公司需要车辆为由把我车开走了,2014年8、9月份,倪某某没经我同意把车卖给别人了。
我一共给倪某某420万元,外加一辆斯巴鲁汽车,我认为都是骗我的,其中300万元是以投资鼎隆公司名义骗我的,60万元,是以开拨拨兴饭店的投资款,还有60万是当时给纪元房地产公司借款时追加的投资款,当时倪某某说借给纪元公司1500万,钱不够了。饭店当时确实营业了四、五个月,然后转让了,转让之后一分钱没给我。
(3)证人赵某、杨某1、杨某2、王某2证实倪某某和赵某无亲戚关系,倪某某虚构自己身份的情况和转账情况等。
(4)证人戴某证言:我们公司叫“河北晟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份进行收购变更的,2017年以前公司的名字叫做“河北石家庄晟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时“河北石家庄晟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中介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我们的,这个公司已经停止运营了,因为我们公司需要扩大经营就收购了这个公司。原法人一个叫栗海岗,一个叫张贵龙,我都可以提供。
另有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公司印章印文证明,倪某某中国农业银行流水,中国建设银行账单查询,石家庄合信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2015年8月20日王某1与倪某某通话录音,倪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盖有石家庄纪元房地产公司(乙方)印章抵押借款合同,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银行汇款凭证,鼎隆公司企业资质,中国银行汇款凭证,戴某身份证复印件,石家庄晟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抓获经过,视听资料,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被告人倪某某在网上认识了女朋友张春凤,张春凤怀孕后,2019年4月两人商量于2019年6月14日结婚。2019年5月被告人倪某某以常斌的名义应聘至唐某公司,被告人倪某某告诉被害人唐某在石家庄市房管局有亲戚可以帮助其在翡翠书院购买房子,并给被害人唐某看了石家庄长安区翡翠书院的房屋认购书,被害人唐某转给被告人倪某某4万元占房费,后被告人倪某某以相同方式让被害人白某在石家庄长安区,后被害人白某转给被告人倪某某4万元占房费。被告人倪某某用被害人唐某、白某转的8万元其中的2万元以张春凤的名义在石家庄长安区翡翠书院认购一套住房(购房余款一直未交付),1万元给张春凤彩礼,剩余钱款以微信支付、支现等方式消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倪某某供述:
(2)被害人唐某陈述:
(3)被害人白某陈述:2019年4月初,因为公司业务往来经一个王明磊介绍认识了叫常斌的人,大概5月初的时候常斌就给我看了他现在应聘的公司老总“唐某”订购的翡翠书院的房子,让我也买一套比较便宜,唐某都已经买了一套,他说他姨夫在房管局工作,现在房子比较紧俏,他能给我买一套,就是自己不住将来也能赚一笔,先给他4万元占个号。然后我就给了常斌4万元占号费,中间常斌还给我看了个翡翠书院认购的一个图片,6月12号以后找不到常斌了,我们几个朋友通过和他合租的张永安进到了他尖岭万达C座1-2-1102室的家中,当时是王钧和张永安去的,进去的时候他们都录像了,在常斌的家中发现了倪某某的身份证还有人大代表证,我们才知道常斌的真名叫倪某某,他们把这些东西都给了我。我是5月8日通过支付宝给倪某某的女朋友张丹转过去的。
(4)证人张某证言:
另有白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倪某某人大代表证,白某提供证据资料截图,张春凤提供银行流水,接受证据清单,常斌身份证复印件,唐某提供证据资料截图,李盼提供手机截图照片,翡翠书院小区认筹协议,万科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执,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组合,辨认对象一览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1、唐某、白某钱款30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某辩称其没有诈骗唐某、白某的主观故意,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虚构“常斌”的姓名,在没有给他人购买房子的能力下,虚构事实骗取唐某、白某的信任分别给付其4万元占房费,被告人倪某某将上述钱款挪作他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该辩护理由本院不认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某某骗取苗福起50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有虚构事实,骗取苗福起钱款的主观故意,故该起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32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308万元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王某1300万元;返还被害人唐某4万元;返还被害人白某4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丁 虹
人民陪审员 茹翠哲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