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525刑初189号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瑞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君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9年1月,被害人刘某找被告人陈某某帮忙贷款,陈某某以包装刘某为由,以刘某的名义分期贷款10.8万元购买了一辆陆风X7汽车,陈某某以帮刘某养卡、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将刘某名下的两张信用卡占有,并承诺在贷款下来之前车辆贷款和信用卡均由其偿还,陈某某未完全还清贷款。陈某某一直占有该车辆,后将该车抵押4万余元。2、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史某1办理大额贷款,在邢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以史某1的名义贷款2万元,该款到账后,陈
庆震以要包装受害人为由将2万元占有并个人使用。3、2019年4月,被害人张某经人认识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以养信用卡、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张某将本人信用卡交给陈某某,陈某某用该信用卡透支1万元,并将张某的信用卡扔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因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调整量刑建议为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信、兴业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表、抵押合同、建设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史某1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卡交易记录,被害人刘某、张某及被害人史某1儿子史某3出具的谅解书;证人朱某、董某、路某、史某2、史某3的证言;被害人刘某、张某、史某1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自愿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应该按照数额巨大的标准,虽然被害人从银行借款10.8万元购车,但被告人陈某某并没
有直接占有该车而是将该车以抵押方式获取4万元,所以应以实际取得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数额。公诉机关指控信用卡诈骗罪不成立,该罪名实际还是诈骗犯罪数额的一部分,被告人陈某某虽然利用被害人张某的信用卡骗取了1万元,但是被害人张某在报案前已经偿还了银行,被告人陈某某实际上属于骗取被害人张某的款项,侵害的不是金融机构正常的管理秩序而是他人的财产权利,故不宜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已经偿还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悔罪表现强烈,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全部偿还被害人刘某名下的兴业银行贷款,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办理大额贷款但需提前包装,或能提升信用卡额度等事实,使被害人刘某、史某1、张某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被害人刘某、史某1、张某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诈骗被害人刘某的数额应以被害人刘某基于错误认识购买车辆办理的贷款10.8万元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抵押该车属于犯罪既遂后对涉案财物的处置行为,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4万元的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诈骗被害人张某的信用卡并冒用,其行为既侵犯了被害人张某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其手段行为所触犯的信用卡诈骗罪与目的行为所触犯的诈骗罪之间相牵连,应从一重罪诈骗罪处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能成立。辩护人称系诈骗罪一部分的意见,依法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积极退赔三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三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适用缓刑建议依法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桂法
审 判 员 张香玲
人民陪审员 齐栋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姬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