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225刑初264号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检刑诉[2020]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继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三、四月份,被告人杨某以微信昵称“小可爱”与杨某通过“探探”应用软件结为微信好友,并谎称自己是女性,姓名为张静,在港务局工作。此后,杨某谎称更换手机、母亲生病、父亲酒驾撞车、交贷款手续费等理由,要求杨某转款。杨某先后向杨某共转款人民币88543元。杨某将上述钱款用于玩游戏。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三、四月份,被告人杨某以微信昵称“小可爱”与杨某通过“探探”应用软件结为微信好友,并谎称自己是女性,姓名为张静,在港务局工作。此后,被告人杨某谎称更换手机、母亲生病、父亲酒驾撞车、交贷款手续费等理由,要求杨某转款。杨某先后向杨某共转款人民币88543元。被告人杨某将上述钱款用于玩游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杨某户籍证明信、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交易记录、证人马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支付宝账单13页(手机截图打印件)、交易明细、转账记录3页(照片打印件)、光盘5张、乐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统计表3页、情况说明、提供证据材料说明、乐亭县公安局汤家河派出所出具的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说明、乐亭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5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885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贾翠梅
人民陪审员 胡国平
人民陪审员 张 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