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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826刑初95号卢某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02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826刑初95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2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1、孙某某2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疫情中止回复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1、被告人孙某某2及其辩护人张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卢某1伙同孙某某2以其在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工程造价工作过程中吃对方回扣,需用现金平账为由,多次骗取其亲属裴某、卢某1、卢某2现金人民币共计4182350.00元,所骗取钱财均被卢某1用于网络赌博输掉及个人挥霍。其中被害人卢某1被骗2913959.00元,被害人卢某2被骗共计1026391.00元,被害人裴某被骗共计242000.00元。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1伙同孙某某2虚构事实,多次骗取卢某1亲属裴某、卢某1、卢某2现金用于赌博挥霍且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1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被告人孙某某2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时对二人并处罚金。

被告人卢某1辩称,其对指控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但其认为自己的上述行为只是正常借款,而不构成诈骗罪,所得款项均被自己挥霍,孙某某2没有使用。

被告人孙某某2辩称,其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但其在本案中只是在卢某1的家属找其求证卢某1是否撒谎时,依照卢某1要求,对卢某1的家属进行答复,带卢某1的家属考察过公司,即没有参与本案的预谋,也没花费诈骗所得的钱款。

辩护人张子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事实部分中,公诉机关指控的共计4,182,350.00元犯罪数额系被告人卢某1多次诈骗所得,但除卢某1以孙某某2姐夫受伤为由骗得的100,000.00元钱款有孙某某2参与外,并非每笔犯罪事实都有孙某某2参与,故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某2涉及的犯罪数额不准确。量刑部分,本案中的诈骗被害人的谎言均系卢某1一人编造,而被告人孙某某2只在部分案件中起了附和的辅助和帮助作用,属从犯;在案发后孙某某2曾想找被害人坦白案情,但被卢某1以自杀相逼迫,同时卢某1还以次此法胁迫孙某某2借取网贷,逼迫孙某某2向自己的母亲、姐姐处借款数笔,故孙某某2亦属胁从犯,也是被害人;孙某某2系主动投案,属自首。

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被告人卢某1与被告人孙某某2系同村、同学,被害人卢某2、卢某1、裴某分别系被告人卢某1的父亲、姐姐、姐夫。

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卢某1伙同孙某某2以其在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工程造价工作过程中吃对方回扣、需用现金平账、借钱还不上被人绑架需马上还钱等多种理由,多次骗取其亲属卢某2、卢某1、裴某现金人民币共计4182350.00元,意图通过赌博赢取赌金来偿还先前欠下的赌债,上述钱财均被卢某1用于网络赌博输掉及个人挥霍。其中被害人卢某2被骗共计1026391.00元,被害人卢某1被骗2913959.00元,被害人裴某被骗共计242000.00元。诈骗过程中,被害人曾对卢某1反复、不断的要求为其打款产生过怀疑,期间用电话向孙某某2核实过卢某1要钱究竟做什么的真实性也曾到卢某1所称的自己在张家口北京的公司进行现场核实。孙某某2应卢某1的要求进行配合,共同欺骗被害人,以求得对卢某1的信任。诈骗的全部数额中,被告人孙某某2经手收取了164000.00元,是卢某1向其支付的,案发前返回卢某184000.00元。

另查明,被害人卢某2于庭审结束后为被告人卢某1出具了谅解属一份,对被告人卢某1给予了谅解。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如下证据: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一组。以证实2019年9月20日10时,裴某报警称其与其媳妇卢某1、岳父卢某2自2018年7月以来被其小姨子卢某1以公司账目出现亏空需要垫付资金做账为由,分多次骗取人民币共计800余万元,后被告人卢某1于12月16日的主动投案,被告人孙某某2于12月19日主动投案。另证实二被告人的户籍身份信息。

证人郭某的证言,其表示自己是张家口崇礼区八维宾馆和在路上宾馆的老板。2019年夏天时曾有一个叫孙某某2的客人入住过在路上宾馆,和该人在一起的还有一个其不知姓名的假小子。二人入住期间,有一天下午孙某某2突然打来电话,以假小子的爸爸和姐夫不让她在崇礼工作了为由,让其帮忙冒充假小子的领导。因孙某某2总在该旅馆住宿,其感觉不好意思,之后其便按照孙某某2的指示到房间里以公司领导的身份与假小子的家人见了面并聊了几句。

证人张某、马某的证言,二人表示自己是卢某1的同事,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卢某1曾以自己家里有事、妹妹卢某1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向其等借过钱,除此之外二人还听说卢某1和医院的其他人也借过钱,总计有几百万。

被害人卢某1陈述,被告人卢某1系其妹妹,2018年7月18日时,卢某1突然打来了电话并表示自己欠了33万的网络贷款,此前卢某1是以自己在北京赛瑞斯国际咨询有限公司上班为由去的北京,二人通完电话不久后卢某1便回了家。经过家人商议,其与其父亲卢某2给卢某1凑到了33万元,让卢某1用于还款。不久后卢某1的朋友孙某某2就又开始向其借钱,在陆续借给其30万后,孙某某2才表示卢某1在外欠的实际是60多万,这些钱都被卢某1拿走了。之后卢某1又以自己在工地扎脚了、需要钱租房子、去上海学习、高利贷债主找到公司了等理由向其与卢某2借钱,因孙某某2之前曾表示过自己和卢某1公司的一个同事关系很好,且有时还会给其传来卢某1公司同事的拍摄的小视频,加上其对孙某某2印象较好,所以只有在经过孙某某2的确认后,其才会给卢某1打钱。2018年腊月27日时,卢某1因欠钱被高利贷公司的人抓了起来,直到家里凑到了1.5万元赎金,对方才放掉了卢某1,此时其已给卢某1共计转款150万元左右,上述钱款中的100多万都是其向亲戚、同事、朋友借的钱。卢某1回家后,家里就不准备让卢某1出去了,正月初三时。因为孙某某2帮卢某1借贷的高利贷到期了,其还给孙某某2转过3万元钱。当年正月初五,有一个自称为卢某1的领导,名叫杨玲的女人开始每天和卢某2聊天,并劝卢某2让卢某1出来赚钱还账。因禁不住杨玲的劝说,等出了正月其等便让卢某1外出去上班了,临走时卢某1又以偿还高利贷和孙某某2二姐孙莉莉的钱为由从家里拿走了18万,为此其还向孙某某2求证过,对方也表示此事属实。卢某1走后没多久又以自己需要偿还欠别人的钱、还高利贷、还同事的钱等理由找家里要过钱,其父母为此还把自己家的房子卖掉了。到了2019年4月份时,卢某1曾以自己赚钱了为由给家里打过两个月的工资,但其紧接着又以自己在外面包工程需要垫资,孙某某2的姐夫干活摔到了需要抢救为由分别借走了1.5万元及15万元,其为此还向孙某某2确认过。当年5月份时,卢某1又以自己在工程里拿回扣被公司查出来了需要交罚款、自己有30万高利贷没还、自己弄抖音犯法了需要交3万元罚款、孙某某2淘宝出问题需要3.5万元、自己包工程用假文书被发现要赔5万块钱为由,向其与卢某2拿过钱,为此卢某2挪用了公款,并被立案侦查了。大概一周之后,是2019年的6月11日,卢某1又向家里提出自己拿回扣遇到了公司检查组查账,需要用钱重做账户流水,否则自己会被抓,为此家里又给卢某1凑到了20万元,前两次检查卢某1收到钱后用了3、5天就能还回来,但到了第三次检查时,卢某1便提出自己有46个账户需要从新用钱做,自2019年7月至11月30日,其共给卢某1转款500多万元,这些钱都是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转账等形式转给卢某1、孙某某2等人的。期间其曾怀疑自己被卢某1骗了,但因卢某1单位的边华、杨玲、王赛宇、张耀东等人一直与其联系,且也有孙某某2的确认,其便没想太多。直到裴某报案时,其还认为卢某1没有撒谎,但直到前段时间卢某1坦白称上述钱款都被其用于网络赌博了,公司账户的事情也都是其编造的,其才知道自己被骗了。其认为从2018年7月8日后到2019年2月12日前,卢某1以偿还网络贷款为由从家里拿的钱不属于诈骗,但自2019年2月12日至6月11日,卢某1以要用钱还账以防止自己被打、防止被公司开除为由拿的钱都被她用于网络赌博了,属于诈骗。另经其确认,转款记录中昵称为“晨曦”、“梦曦”、“未来的梦”、“海哭的声音”、“荒芜”都是卢某1、孙某某2二人使用的微信账号。卢某1骗家里的钱,以2019年2月12日划分,之前是一般的骗,不属于犯罪,之后就是诈骗。

被害人卢某2陈述,自己系被告人卢某1的父亲,其关于自己案发经过的陈述与被害人卢某1的陈述基本一致。其另表示2019年4月份时,其因怀疑卢某1没有工作,曾与裴某和孙长春一起去崇礼看过卢某1,当时卢某1将三人安排到了一家名叫“在路上”的宾馆,卢某1还带其见过一个40多岁的女人,并表示该人是崇礼项目的负责人,当时宾馆房间内还有卢某1的同事岳亚茹,但因该人正在洗澡所以其没有实际与该人见面。第二天时,卢某1还与一个叫张博文的人还带着其与裴某去太舞小镇滑雪场项目部参观过,因为当时卢某1打开了项目部的指纹锁、还通过刷脸机器进行了签到,其便以为卢某1在此处上班,并回了丰宁。直到报案之前,其才知道该公司实际是孙某某2的公司,其见到的人也都是孙某某2安排的。同时还有一个自称是卢某1领导,名叫杨玲的人同其联系过,后来该人还以自己的父亲腿截肢了为由向其借过4万多元钱,但最后卢某1也承认该人是自己假扮的。其一共给卢某1转过400到500万左右,其认为自2019年端午节以后,卢某1以弄公司账户名义拿走的200万左右是对其进行的诈骗,其余是其自愿给卢某1还账的。其给卢某1转款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还有一部分钱转到了孙某某2的微信账户上,除此之外,其还在2019年2月至10月期间通过无卡存款的方式给卢某1存过钱。卢某1骗家里的钱,以2019年端午节划分,之前是一般的骗,不属于犯罪,之后就是诈骗。

被害人裴某陈述,被告人卢某1系其小姨子,其关于被骗经过的陈述与被害人卢某1、卢某2的陈述一致。另表示,自己在2019年7月份时,因卢某1以重新作帐为由又从卢某1处拿走了300多万元,便对卢某1产生了怀疑,并在没和卢某1联系的情况下直接去了张家口崇礼,之后卢某1先后以正在开会、要去张家口市里吃饭为由拒绝与其见面,后其在崇礼等了卢某1两个多小时才最终见到了卢某1。当年8月时,卢某1还去北京公司找过卢某1,但公司前台表示公司没有卢某1这个人,之后不久卢某1公司的领导就给卢某1发QQ说知道卢某1到公司去了,还表示很生气。其同时表示,自己在本案中大概被骗了130余万元。

被告人卢某1供述与辩解称,自己与孙某某2原系同学,二人自2016年6月开始发展为恋爱关系。在2016年12月份左右时,其经朋友齐艳东介绍加入了一个网络赌博微信群,开始参与赌博。后在齐艳东的建议下,其与孙某某2开始建立并经营自己赌博群以赚取提成,但因其自己也在该群参与赌博,没用多久其就输掉了10万元左右,之后二人便开始专职赌博,另孙某某2还和一个姓翟的做过一段时间的微信赌博群,但因分钱的问题,孙某某2后来退出了该群。起初二人只想通过赌博把借的钱赢回来还给家里,结果却越输越多。2018年4月时,其经孙某某2的姐夫孙胜利介绍,曾到北京赛瑞斯国际咨询有限公司上过班,到6月份左右时,便因为经常缺勤被公司开除了,但始终没有告诉家里,还用孙某某2新买的手机注册了一个微信账号,并以自己虚构出来的公司领导杨玲的身份,与卢某1和卢某2聊天,骗取二人信任。直到2018年8月份时,包含网贷款及亲友的借款,二人已共计负债140余万元,每月需要支付6万左右的利息。因此时二人已无法承担债务,便开始以偿还高利贷、外出学习等理由向自家亲属借钱,到2018年农历腊月时,其已共计从卢某1、卢某2等人处骗走了300万左右,上述钱款除了有10万元用于偿还孙某某2帮其借的高利贷后,其他部分还是被其输在赌博上了。2018年腊月29日,其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人控制住了,在其被家人赎出来后便被关在了家里,并将其手机摔坏不让其出去了。但孙某某2此时还有120多万元的债务,在其通过自己母亲的手机告知孙某某2上述情况后,孙某某2便表示让其继续出来骗钱帮自己还账,二人经过商议,决定由孙某某2使用之前化名杨玲的微信号劝其父母让其回公司上班赚钱还账,后在孙某某2的劝说下,二人于2019年正月二十左右又去了北京,并又开始以偿还高利贷及孙某某2姐姐的欠款为理由从家里骗钱。当年4、5月份时,其当时自称正在张家口崇礼的项目部出差,因之前其父亲卢某2曾说过想看看其工作环境,其便趁着孙某某2去张家口出差之际,与孙某某2一同去了张家口。不久后其父亲卢某2和姐夫裴某曾去找过其一次,后孙某某2通过与自己租住的旅馆的老板娘和同事提前打招呼的方式,使卢某2等人误将孙某某2的宿舍和单位误认为是卢某1的宿舍和单位,骗取了二人的信任。此时。因其感觉自己的各种理由已经不能从家里要出钱了,便想出一个通过虚构自己在公司吃回扣,公司正在查账,如果不用钱补上就会被拘留的理由开始向家里骗钱,起初其姐姐卢某1并不相信还向孙某某2求证过此事真伪,但因其表示这个理由能骗出钱来,孙某某2便骗卢某1其真的需要顶账。之后卢某1等人便开始继续给其汇款,为了骗取卢某1等人的信任,其与孙某某2还用专门找了一个手机注册了几个微信号和QQ号,并虚构出公司总监边华、同事王赛宇、张耀东、岳亚茹、孙工等人,利用该手机以上述几人的名义每天同其家人聊天,继续谎称其要用钱顶账。2019年7月份时,其姐姐卢某1和姐夫裴某还去过崇礼找过其一次,因为当时其正在北京,其便载着孙某某2赶往了崇礼,还让孙某某2以与自己公司合作的旅馆通气的方式,让旅馆服务员谎称其在此处上班,几人见面后,卢某1再次问其是不是真的动了公司的账户,后孙某某2用各种理由将此事圆了过去,再次骗取了二人的信任。2019年10月份时,卢某1又找到了北京赛瑞斯公司总部调查其是否在此处上班及公司是否有名为边华的总监,但二人最后也被其与孙某某2用电话结合QQ聊天假冒赛瑞斯公司员工的方式骗走了。其先后三次以公司查账的理由向家中骗钱,自2019年4月至12月,又骗了家里大概800多万元,在以查账为理由骗钱期间,其在收到钱后的几天后都会再给家里还回一小部分,以获取卢某1等人的信任。上述钱款有时直接打入其名下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因有时孙某某2也会与卢某1聊天,称其遇到了困难需要钱,所以还有一部分钱款是打入到孙某某2名下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里的,这些钱有60万左右用于偿还孙某某2名下的债务,有14、5万用于二人的日常花销,有6万元偿还给了孙某某2的母亲,其余的钱款都被其用于赌博了。后因其姐夫裴某报警,二人便通过电话咨询了一个在海淀区工作的姓杨的律师,在得知自己已构成犯罪后,二人就想要保住一个人,后律师表示只有把孙某某2也弄成被害人才能让她没事,并让其给孙某某2打了四张假欠条,同时律师还教其在接受调查时要说孙某某2微信的聊天记录都其个人发的,或者是其逼迫孙某某2发的,从而把孙某某2从案子里摘出去,用于同其家人聊天的手机也被其卖掉了。但在其给孙某某2打完假欠条后不久,孙某某2便跑掉了,接着其便到公安机关投案了。

被告人孙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其表示自己与卢某1系同学关系,其与丈夫离婚后,卢某1便一直陪在其身边,并与其一起学车,并到卢某1家里与卢某1一起住,时间久了与卢某1及其家人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好。当时卢某1称自己玩网络游戏能赚钱,并开始向其借钱。在将其积蓄借光后,卢某1又以跪地磕头、跳楼的方式央求、逼迫其从各家网络贷款公司借钱供其玩游戏用,后卢某1给其打了一张50万元的欠条。之后为了偿还贷款,其还向自己的姐姐孙琳琳借了15万元,该笔钱的剩余部分也被卢某1拿走了。2018年3月份到北京上班,后卢某1在其姐夫孙胜利的介绍之下,于当年4月开始到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班,但上到6月左右卢某1就不干了。此时其已经通过网络贷款、向亲友借款的方式,借给了卢某1100多万元。因其感觉卢某1已经没有能力还款了,就想和卢某1家里说,但每当此时卢某1便以跳楼、吃降压药、吞刀片自杀等方式相威胁。有时卢某1和家里借钱时,卢某1还会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的方式向其求证,在经其确认后卢某1便会给卢某1打钱,其中有20多万是直接汇入其账户之中的。其还在卢某1的要求下,向卢某1借过几次钱,上述钱款除用于偿还信用卡外,其余都被其交给卢某1了。2018年春节时卢某1回家过了春节,节后又以来北京上班为由到二人租住的房屋开始玩游戏,有时卢某1的家人会问其卢某1的情况,此时卢某1便会拿其手机进行回复,具体内容卢某1回复完就删除了,其并不清楚。当时因其所在的公司在张家口有一个项目,其每次去张家口出差时,卢某1都会跟来张家口。2019年4月份时,卢某1突然表示自己的父亲卢某2要到张家口来,并求其帮忙将卢某2带到项目部的工地,其拗不过卢某1,便找了在张家口核对结算的张博文将卢某1的父亲带了过去,接着其还在卢某1的要求下与卢某1一起找“在路上”旅馆的老板冒充卢某1的领导,并冒充卢某1的同事躲在宾馆卫生间洗澡,借此尽快让卢某2离开宾馆。之后卢某1便又开始以自己捣鼓账户的理由和家里借钱,期间卢某1还向其求证过,但其一直表示自己不清楚,期间卢某1还虚构出杨玲、边华等公司领导。2019年7月份时,卢某1和裴某去张家口找过卢某1,当晚几人一起吃饭时,卢某1也又问过其卢某1捣鼓账户的事情,因其不知道情况,所以当时也没说什么。当年8、9月份左右时,卢某1还去过北京赛瑞斯公司核实过账户的事情,当时其按卢某1的要求向公司前台打听过卢某1到公司问过些什么,并将消息告诉了卢某1,除此之外,其不清楚其他的事情。另2019年12月初时,其还在丰宁和卢某1见过面,此时其才知道卢某1还以其姐夫摔伤为由和卢某1借过钱,但实际上此事也是卢某1编出来向家里拿钱的。

辨认笔录一份,证实经郭某辨认,本案被告人孙某某2与卢某1即是其在笔录中提到的孙某某2和假小子。

住宿记录一份,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被告人孙某某2及卢某1曾于2019年5月期间入住过其经营的在路上宾馆。

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卢某1曾于2018年3月28日入职该公司,后于2018年6月17日离职。

手机两部、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及数据光盘两份,附扣押决定书、清单及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办案民警分别自卢某1和孙某某2母亲陈某取得了卢某1与孙某某2的手机,并提取了其中的电子数据存储在了光盘之中。

承德北方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及银行流水一组,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自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卢某2与卢某1交易净支出金额1239310.00元,卢某1与卢某1交易净支出金额1690391.00元,卢某1与孙某某2交易净支出金额负107600.00元,净支出金额合计2822101.00元;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被害人卢某1与卢某1的交易净支出金额为2833959.00元,与孙某某2的交易净支出金额为80000.00元,合计为2913959.00元;被害人卢某2与卢某1的交易净支出为1026391.00元;被害人裴某与卢某1的交易净支出为242000.00元。三人与卢某1、孙某某2进行交易的净支出金额为人民币共计4182350.00元。

针对公诉机关提交的银行流水,被告人卢某1表示流水中关于孙某某2转给卢某1的数额应为二十余万元,但上述银行流水属客观证据,可信度较高,故本院对上述抗辩不予支持。

针对郭某、卢某1、卢某2等人的言词证据,二被告人提出孙某某2是在卢某1的要求下,才让郭某、张博文等人谎冒成了卢某1的同事,但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改变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只能证明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能减轻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责任,故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被害人卢某1自己在每次给卢某1转款前都会同孙某某2进行通话核实的陈述,辩护人认为二人的转账总计有四五百笔之多,没有证据证明进行过核实,所以孙某某2不应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根据卢某1等被害人的陈述及二被告人的供述可知,因卢某1参与赌博等原因,卢某1等被害人早已对卢某1失去了信任,而正是因为孙某某2对卢某1谎言的参与、确认、背书,才使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之中。本案的被骗钱款多是被告人卢某1以公司查账的理由骗取的,而根据被害人卢某1的陈述及证人马某、张某等人证言可知,卢某1为卢某1转款的钱款多是同事、亲友的借款及网络贷款,因上述钱款获取的方式及时间不一,卢某1等被害人在已经陷入了二被告人给其等造成的错误认识后,基于二被告人编造的同一理由、同一事项给二被告人转款,即便在每次转款前未能同孙某某2进行确认,但卢某1等被害人始终也是处在二被告人的欺骗之下。结合上述原因,本院认为辩护人的上述抗辩不能免除、减轻被告人孙某某2在本案中的责任,本院对辩护人的上述质证意见及其关于孙某某2不能对全部指控犯罪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出示、宣读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认,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庭审中,公诉机关另出示了被告人孙某某2家属提供的卢某1为孙某某2出具的欠条一组,但无论上述借款是否属实,均不能成为被告人孙某某2协助卢某1骗取他人钱财的理由,故上述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上述证据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某某2在本案中亦属于被害人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1伙同孙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4,182,350.00元,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诈骗欠款谁经手多少、谁挥霍多少不影响本案的犯罪构成,对本案的全部犯罪行为及结果均应承担责任。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某2为被告人卢某1获取被害人信任提供帮助,系从犯。二被告人分两个阶段取得的欠款,诈骗犯罪的金额应以公诉机关的指控为准。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卢某1利用自杀、自残等原因逼迫孙某某2参与犯罪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二被告人系主动投案,但在庭审中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卢某1诈骗对象系近亲属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中一名被害人对其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2系从犯并结合主犯卢某1的供述及犯罪情节,应当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9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孙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026391.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卢某2;犯罪所得人民币2913959.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卢某1;犯罪所得人民币2420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裴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国春

人民陪审员  杜建云

人民陪审员  李淑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金哲宇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