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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冀0628刑初253号张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07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628刑初253号   

高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立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赵毅国,被害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虚拟网络游戏平台“管理员”身份,虚构帮被害人石某刷网络游戏挣钱的事实,骗取石某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部和人民币5350元。经高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戴尔笔记本电脑在价格

认定基准日的一般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322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赵毅国的辩护意见是,对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张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第一,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悔罪;第二,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愿意积极赔偿;第三,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文化程度较低;第四,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可能,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请求对被告人张某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虚拟网络游戏平台“管理员”身份,虚构帮被害人石某刷网络游戏挣钱的事实,骗取石某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部和人民币5350元。经高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戴尔笔记本电脑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一般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322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已将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出卖,获利56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张某供述,被害人

石某陈述,证人张某、王某1、王某2证言,辨认笔录,石某、张某微信、QQ、支付宝号等转账记录截图,石某与张某微信聊天截图,石某与“刘管理”QQ聊天截图,保定微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复印件及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十梦九有你”微信截图,高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临时羁押证明,抓获证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石某人民币12672元。

(上述退赔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三、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

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立强

人民陪审员  程伟力

人民陪审员  宫志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邱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