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730刑初167号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富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武某某利用微信昵称“世纪鑫风”和昵称“奋斗—环保净化设备生产商家”在朋友圈、抖音、快手发布一些销售环保设备的消息,李某2等六人看到这些消息后与武某某联系,购买环保设备,被告人武某某收取李某2等六人用于购买环保设备所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61200元,并将货款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消费,后失去联系。
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被告人武某某与李某2商定以18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30000风量净化器和一台11KW静音高压风柜,2020年6月14日,武某某以需支付商家定金为由,向李某2收取10000元货款,同年6月15日以支付尾款为由向李某2收取8000元货款,武某某将18000元货款用于网络赌博,后失去联系。
2.2020年5月,被告人武某某与张某商定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UV光解,2020年5月27日张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6000元转给武某某,武某某将6000元货款用于挥霍,后失去联系。
3.2020年6月,被告人武某某与宋某商定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油烟净化器,2020年6月4日,宋某通过微信扫武某某提供的付款码将6000元转给武某某,武某某将6000元货款用于网络赌博,后失去联系。
4.2020年6月,被告人武某某与邱某商定以6200元的价格购买四台油烟净化器和一台家用油烟机,2020年6月4日,邱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5000元及600元两笔共计5600元转给武某某,2020年6月6日,邱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600元货款转给武某某,武某某将收到的6200元货款用于网络赌博,后失去联系。
5.2020年6月,被告人武某某与李某1商定以9930元的价格购买七台油烟净化器和两台排风罩,2020年6月11日,李某1通过微信扫武某某提供的付款码将5000元转给武某某,武某某将5000元货款用于挥霍,后失去联系。
6.2020年6月,被告人武某某与魏某商定以20000元的价格购买两台净化器和两台家用油烟机,2020年6月1日,魏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20000元转给武某某,武某某将收到的20000元货款用于挥霍,后失去联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帮助他人购买环保设备为由,骗取他人交纳的货款用于赌博和消费,共计人民币612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武某某利用微信昵称“世纪鑫风”和微信昵称“奋斗—环保净化设备生产厂家”在微信朋友圈及抖音、快手平台发布销售环保设备信息。李某2等六名被害人在看到上述信息后与武某某联系购买环保设备。被告人武某某在收取李某2等六名被害人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61200元后,将货款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挥霍等,后失去联系。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武某某与江西省上饶市的被害人张某商定,由张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武某某购买一台UV光解。同日,张某以微信扫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将6000元货款支付给武某某。武某某将收取的6000元货款予以挥霍,后失去联系。
2.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武某某与北京市的被害人魏某商定,由魏某以20000元的价格向武某某购买环保设备。同日,魏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将20000元货款支付给武某某。武某某将收取的20000元货款予以挥霍,后失去联系。
3.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武某某与浙江省嘉兴市的被害人宋某商定,由宋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武某某购买一台油烟净化器。次日,宋某以扫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将6000元货款支付给武某某。武某某将收取的6000元货款用于网络赌博,后失去联系。
4.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武某某与浙江省桐乡市的被害人邱某商定,由邱某以6200元的价格向武某某购买四台油烟净化器和一台家用油烟机。同日,邱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将5600元货款支付给武某某。同月6日,邱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将600元货款支付给武某某。武某某将收取的6200元货款用于网络赌博,后失去联系。
5.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武某某与河南省洛阳市的被害人李某1商定,由李某1以9930的价格向武某某购买七台油烟净化器和两台排烟罩。同日,李某1以微信转账方式将5000元货款支付给武某某。武某某将收取的5000元货款予以挥霍,后失去联系。
6.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武某某与云南省昆明市的被害人李某2商定,由李某2以18000元的价格向武某某购买一台30000风量净化器和一台11KW静音高压风柜。同日,李某2以微信转账方式向武某某支付10000元定金。次日,李某2以微信转账方式向武某某支付剩余货款8000元。武某某将收取的18000元货款用于网络赌博,后失去联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提取笔录及照片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单详情截图,被害人张某、魏某、宋某、邱某、李某1、李某2的陈述,证人刘某、朱某的证言,手机两部,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1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武某某给各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退赔。被告人武某某犯罪时所使用的手机,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武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退赔被害人魏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退赔被害人邱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2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秦 华
人民陪审员 张全慧
人民陪审员 赫璇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