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802刑初445号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宏剑、检察员助理秦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苏某假借福建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以帮助被害人承德盛锋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代打保证金业务为由,通过刘某1向承德盛锋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索要30万元代打保证金配比资金,资金到账后苏某并未将其用在保证金业务,而用于其本人还信用卡等。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辞职报告、离职证明等书证,证人尤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承德盛锋政通市政工程公司工作人员蔡某、白某的陈述,被告人苏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苏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提出希望能够从轻、减轻处罚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苏某假借福建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以帮助被害人承德盛锋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代打保证金业务为由,通过刘某1向承德盛锋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索要30万元代打保证金配比资金,资金到账后苏某并未将其用在保证金业务,而用于其本人支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与刘某1微信聊天记录、辞职报告、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离职证明、被告人苏某银行卡流水、黄阿瑜建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刘某1、刘某2、白某、尤某的证言,被害人工作人员蔡某的陈述,被告人苏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6年8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苏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用以退赔被害人承德盛锋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姜朋飞
审 判 员 张南雪
人民陪审员 富延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虞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