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531刑初139号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冀05刑辖87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一案由本院管辖。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刑辖87号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晓杰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韩庆旺出庭记录,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崔某某雇佣他人印刷并在深圳等地张贴带有女性图片、电话号码和“上门服务”等内容的小广告。在接听来电时虚构能提供性服务的事实,以被害人交纳数额不等的服务费、保证金等到指定的银行卡内(开户人贾某、郝风霞)方式进行诈骗。经查,共骗得陈某、周某等被害人人民币66795.42元。2020年2月26日,崔某某被民警在家中抓获,当场扣押作案用手机4部和银行卡一张,后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陈某、周某的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崔某某使用其婆婆贾某和名为郝风霞名义注册的手机卡和银行卡,雇佣他人印刷并在深圳等地张贴带有女性图片、电话号码和“上门服务”等内容的小广告。被告人在接听来电时虚构能提供性服务的事实,要求被害人交纳数额不等的服务费、保证金等到指定的银行卡内的方式进行诈骗。经查,共骗得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1600元、被害人周某4300元、其他人员53095.42元。其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人为郝风霞,尾号为0311的银行卡,自2019年7月27日至2020年1月28日共诈骗所得51300.39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人为贾某,尾号为0250的银行卡,自2019年3月21日至2020年2月17日共诈骗所得17695.03元。2020年2月26日,崔某某被民警在家中抓获,扣押作案用手机4部、尾号0250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赃款50835元。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周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TETC红色直板手机一部、SanCup红色直板手机一部、CTIC白色直板手机一部、SanCup黑色直板手机一部,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现金50835元;2、书证: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公司营业执照、结婚证、微信聊天截图、崔某某户籍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办案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及承诺书、崔某某电信诈骗案协查证明、谅解书、办案说明;3、对犯罪工具手机的检查笔录;4、光盘制作说明书、光盘;5、证人李某、贾某证言;6、被害人周某、陈某陈述;7、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崔某某案发后主动退赃得到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可以从减轻处罚,多次诈骗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崔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崔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3,035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作案工具TETC红色直板手机一部、SANCUP红色直板手机一部、CTIC白色直板手机一部、Sancup黑色直板手机一部、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金虎
审 判 员 刘 丰
人民陪审员 李善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