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102刑初585号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长检一部刑诉〔202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严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办理能力的情况下,以帮助陈某女儿宋某办理石家庄二十二中教师工作岗位为由,骗取陈某、宋某人民币126000元,部分用于消费,部分用于农产品投资并亏损,现未归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严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严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办理能力的情况下,以帮助被害人陈某女儿宋某办理石家庄二十二中教师工作岗位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宋某人民币126000元,赃款部分用于消费、部分用于农产品投资并亏损,现未归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严某某庭审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严某某供述:2017年3月份,乔俊荣和我在微信聊天中提到她闺女(宋某)正在找工作,问我能不能找找熟人安排学校教师工作,我说可以找找人问问,还告诉她安排工作得需要钱,说需要七万块钱打点,当时乔俊荣在外地旅游,问我要现金还是转账,我当时银行卡丢了就跟乔俊荣说要现金,过了两三天,乔俊荣的女儿宋某拿着7万元的现金到我沿东小区联合宿舍42号楼4单元603室的家中给我,当时就我和宋某两个人,我给宋某写了一个收条,说回去等通知,办好后会联系乔俊荣的。后来我又以办事的钱不够为由跟乔俊荣说要3万元,是我开着车去宋某的培训学校(宁安路跟革新街附近),在车上给我的钱,我也写了一个收条,我还是让宋某回去等消息。2017年6月份之前,我又以办事的钱不够为由,让乔俊荣给我转钱,要了一次2万元,还要了一次6000元。帮宋某找工作这件事情从头到尾都是骗局,都是我骗他们的,我把拿到的钱都自己花费了,其中10万元投资在我的农产品生意上,都赔了,剩下的用于自己的花销了,都没有退给他们。我认识教育系统的人员但是找工作这件事我没有找他们,答复乔俊荣花点钱就能办理安排工作的事情都是我骗她的,就是想弄点钱,当时我缺钱,做收购农产品的生意缺资金,就动了这个歪脑筋,我骗他们说是可以安排宋某在石家庄市解决事业编制教师,骗他们说2017年秋季开学就可以入职了。
2、被害人宋某陈述:2017年3月,我在石家庄一家教育机构工作,正好干妈乔俊荣认识一个叫严某某的人,之前严某某主动找我干妈说能够在石家庄给我干妈的儿子找工作,因为我干妈的儿子回了邢台,这事就没再继续,正好赶上我也在找工作,我干妈说可以让严某某帮忙,我和母亲陈某同意后,3月12日我母亲和我干妈乔俊荣沟通好之后,我母亲和我去了沿西小区严某某家中,严某某看了我带来的个人资料,说找教师工作这事需要找教育局和人事局的人办,严某某说先拿7万元,之后还需要钱的时候再沟通,我母亲给了严某某7万元现金,严某某当面写了一个收条,收条上写了今收到宋某人民币七万元,用于办理工作事宜,于2017年4月20日前办理完毕,附宋某个人资料,并告诉我们放心交钱,事情办不了会退钱,处于安全考虑我用手机录了音,然后我就和我母亲离开了,之后严某某在微信上联系我或者打电话联系我。3月31日严某某说需要3万元办理工作用,乔某系我母亲告知了这件事,我母亲就转账给我,我在银行取出现金3万元,在严某某车上给了他,严某某在车上给我打了一个收条,并说这事一定没问题,大概5月份就能去上班了,并告诉我职位是石家庄二十二中的教师岗位。4月20日我母亲打电话说严某某需要6000元用来办事请客吃饭,问我身上有没有6000元,我说有,4月21日严某某来找我,我就在石家庄新华区家建设银行的自助取款机取出6000元现金当面给了严某某,严某某在车上给我打了一个收条。6月29日严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教师工作有关于工龄保险的事情,需要用2万元补交保险和工龄,我在家里拿了2万元现金回到石家庄,在石家庄火车站一个停车场将钱当面交给了严某某,严某某在车上给我打了一个收条,之后我一直联系严某某询问工作事宜,严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说让我等待,当时有教师岗位考试,我询问严某某是否需要报名参加考试,严某某说不用,后来又告诉我说二十二中教师岗位不好弄,给我办理长安区教育局的岗位,后一直强调保险工龄的问题,找工作的事情一直没办成,钱也没有退给我们,他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到现在。
3、被害人陈某陈述:2017年3月份我想给我女儿找份教师的工作,我女儿的干妈乔俊荣说她认识人可以找关系,因为之前乔俊荣曾给自己的儿子找工作,认识一个叫严某某的人,问我要不要帮忙,我答应之后,乔俊荣说办事需要钱,我说可以,乔俊荣就向我介绍了严某某,说他可以办这个事,乔俊荣告诉我教师工作都是有名额限制的,需要用钱买指标也就是名额,让我先拿出来7万元,之后办事不够再找我要,并给我严某某的家庭住址,让我亲自去找严某某,因为当时我女儿在石家庄工作,我在2017年3月12日带着7万元现金和我女儿一块到了严某某家,见了面之后严某某说可以帮忙给孩子找教师工作,但是需要钱,交钱可以放心,办不成会把钱退给我,并给我写了一份收条,因为当时出于谨慎,也就拿手机录了音,我当面将7万元现金交给了严某某,直到3月31日,我接到乔俊荣的电话,说找工作办事的钱不够,还需要3万元,让我准备好钱,并给了我严某某的手机号码,我女儿就去银行将钱取出来,联系严某某当面将钱交给了严某某,严某某当面打了一个收条,4月12日乔俊荣说需要6000元,用来给孩子补两年工龄,需要把保险交上,6000元是用来打点办保险的人,请客吃饭,我就将钱转给了女儿,女儿取出钱后当面给了严某某,严某某给她打了收据,6月29日乔俊荣给我打电话说需要补交两年的保险费,告诉我需要20000元,正好当时女儿从石家庄回来,我在家里给了女儿2万元现金,女儿回到石家庄之后在火车站当面给了严某某钱,严某某同样当面打了个收据。因为我对乔俊荣信任就没有过多询问找工作的进展,直到2017年9月份,因为女儿工作的事情一直没有动静,我有些着急,就和乔俊荣一起到了严某某家里,询问严某某找工作的进展,严某某说办理工作的过程中遇到很多麻烦,让我耐心等待,之后我又找过严某某几次,有时严某某不在家,有时就一直推脱,说保证没问题,就这样一直拖到2018年,2018年4月有个关于教师岗位的考试,我就对乔俊荣说你问一下严某某,孩子还需不需要报名考试,乔俊荣说她联系了严某某,严某某说不用,就这样一直到现在,女儿的事情依旧没有着落,严某某依旧是拖延,让我安心等待,我怀疑自己被骗了就报了警,前一阵我和乔俊荣商量报警的时候我才知道严某某还找我要过四万块钱,具体用途我不清楚,乔俊荣觉得这件事一直没办下来她不好意思,所以她自己就垫了钱给严某某,具体什么时间,在哪给的我不清楚。
4、证人乔俊荣证言:严某某曾说他可以帮我儿子找份工作在石家庄长安区中,问我需不需要,因为我儿子自己找到工作了,当时陈某的女儿大学毕业在找工作,我就问严某某我们家有个闺女也在找工作,问他之前说的教师工作能不能给宋某办成,严某某说行,但是需要花钱买指标,办不成就把钱退回来,我就把这个情况告诉了陈某,陈某说那就办吧,严某某说先拿出来7万元用来购买指标。2017年3月12日我给陈某联系,让她带着女儿宋某亲自去严某某家当面交谈并准备好7万元现金,她们从石家庄回来之后告诉我说钱已经给了,并且当面写了收条,按了手印,手机也录了音,2017年3月31日严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工作办事的钱不够还需要3万元,我就联系陈某,陈某把现金给了女儿宋某,宋某当面给了严某某并打了收条。4月21日左右严某某联系我说事情不好办需要打点一些人,说需要6000元,我就联系陈某,陈某说已经把钱给了女儿,女儿也把6000元给了严某某,并打了收条。6月20日左右,严某某给我联系,说需要办理两年的保险,交齐保险需要2万元,之后陈某告诉我女儿宋某已经将2万元给了严某某,并打了收条。2017年10月26日严某某说省教育厅贾厅长的一个情人意外怀孕了,需要10000元做人流,现在手里没有钱先给他垫上回头将钱还我,并在微信上给我发来一个银行账号,我就委托我侄女婿温宋用网上银行转账给了一个叫梁春红的人,2017年11月15日严某某说请领导吃饭,我也想赶紧把事情办成,请吃饭的钱不能让严某某自己掏,我就微信转账1000元给了严某某,严某某收了。2018年1月30日严某某在微信上说需要5000元,具体用来做什么记不清楚了,2018年4月17日又找我要了2000元,2018年8月22日向我要了8000元,我将钱微信转账给了严某某,从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8月22日,严某某以办事名义向我要钱共计26000元,都是以办事的名义找我要钱,因为找严某某办事从2017年开始直到现在都没有进展,我就一直催促严某某,严某某说事情不好办,我先把钱退给你,先把事情办成了再说用钱的事,直到现在严某某多次联系我说退钱,但是钱都没有退。
5、严某某签名书写的收条,证明共分四次收到宋某共计126000元。
6、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长丰刑警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严某某系抓获到案。
另有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乔俊荣与严某某手机通话记录、电话录音,乔俊荣与严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陈某和宋某与严某某通话录音,严某某书面个人供述,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以给被害人找工作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累计金额达12.6万元,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对被告人严某某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12.6万元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陈某、宋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丁 虹
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
人民陪审员 胡彦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