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191刑初30号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高检公刑诉[20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于2020年2月18日裁定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郑莉、谭晴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份,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在未经中央电视台的授权下私自成立“CCTV声影星栏目”,冯某某对外谎称是该栏目组的总制片人。2019年4月24日,冯某某以CCTV声影星迹大型文艺展览组委会名义,与河北立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在河北区海选的文艺展演协议,骗取了河北立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人民币23万元。冯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冯某某的涉案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达不到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的标准,客观有害性不足,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CCTV四位英文字母组合并非中央电视台专属商标。CCTV《我爱你中华》网络电视平台客观存在,被告人冯某某参与制作CCTV我爱你中华《声影星迹》,仅是CCTV《我爱你中华》网络电视平台下栏目组之一,将冯某某涉案的行为定性为诈骗,或有不妥。冯某某涉案行为与本案危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河北立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张立灵是否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张立灵经商多年,不会只图虚名不注重实质,双方合作的基础很大程度上看到冯某某创作的第一季《声影星迹》节目在CCTV《我爱你中华》网络电视平台展播。案发后,不排除被害人由于担心受到牵连推脱责任,供称被冯某某所骗。二、冯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冯某某在收取合同款后,一直在积极推进合同项目,为完成合同做准备,投入了大量时间、精力和资金,没有证据证明冯某某将此笔钱款用于挥霍或不正当消费。综上,冯某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对其作出不构成犯罪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在未经中央电视台授权的情况下,刻制CCTV声影星迹大型文艺展演组委会印章并以CCTV声影星迹大型文艺展演组委会名义,与河北立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歌唱祖国·青春中国心CCTV声影星迹大型文艺展演海选分会场合作协议,并以节目录制、演员推送、明星艺人视频、制作播出等劳务费的名义收取河北立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30000元,又于同年6月份以CCTV我爱你中华《声影星迹》栏目组的名义与河北立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关于CCTV声影星迹合作备忘录。冯某某现已退赔河北立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照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
2.歌唱祖国·青春中国心CCTV声影星迹大型文艺展演海选分会场合作协议、关于CCTV声影星迹合作备志录;
3.被告人冯某某向河北立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单;
4.中国中央电视台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中央电视台各频道、栏目和下属机构从未组建或设立“CCTV声影星迹大型文艺展演组委会”及“CCTV我爱你中华《声影星迹》栏目组”,上述组委会、栏目组印章均非中央电视台备案印章,与中央电视台无关;
5.河北立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立灵的陈述;
6.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7.证人刘某的证言;
8.证人李某的证言;
9.证人王某前的证言;
10.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的CCTV奖杯、麦标、宣传标牌、宣传图片、印章等;
11.河北立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证明冯某某家属已退赔河北立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应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关于冯某某辩护人所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CCTV即代表中国中央电视台的英文缩写,对于国内公众而言,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没有取得中国中央电视台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以冠有CCTV字样的组委会、栏目组名义及印章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协议,足以使对方误认其系代表中国中央电视台下属的栏目从事相关活动,使对方在基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交付财物,且冯某某在收取对方20余万元款项后并未给对方提供实质帮助。故冯某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辩护人所提无罪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已对被害单位进行退赔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魏 义
人民陪审员 闫 博
人民陪审员 郝红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