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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冀0634刑初285号登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10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634刑初285号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登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登某及其辩护人李国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份,被告人登某和同乡余某(已判刑)等人密谋以给余某找婆家为名骗取彩礼钱,后经人介绍余某与曲阳县燕赵镇强留庄村王某2相亲,并以余某与王某2结婚为由,向王某2家索要彩礼钱78000元。2015
年农历3月25日,被告人登某让六七生(已判刑)将余某接出逃脱。
2、2014年农历10月份,被告人登某伙同阿某(已起诉)等人,隐瞒阿某结婚的事实,后经人介绍以阿某与曲阳县文德镇牛堡内村王某4之子王某1结婚为由,骗取王某4家彩礼钱78000元,2014年农历腊月十六办完婚礼后阿某留在王某1家生活。2015年农历正月初三阿某逃跑。
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登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登某辩称自己没有骗过钱。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认罚,悔罪,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农历9月份,被告人登某和同乡余某(已判刑)等人密谋以给余某找婆家为名骗取彩礼钱,后经人介绍余某与曲阳县燕赵镇强留庄村王某2相亲,并以余某与王某2结婚为由,向王某2家索要彩礼钱78000元,余某分得款35000元,后王某2之母向余某将35000元要出。2015年农历3月25日,被告人登某让六七生(已判刑)将余某接出逃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王某2陈述,2014年农历9月份,王某2在张某2家和余某相亲,同意后对方要嫁妆钱78000元,第二天把78000元给了云南登某,把余某接回家,登某给余某35000元,后余某想带钱逃跑,王某2母亲把余某的35000元要了出来。2015年农历3月25日余某接了个电话后就跑了。
2、证人余某证言,2014年9月,登某让浩进珍告诉余某,给余某找婆家骗彩礼钱,让余某喊登某哥,过一段时间再去接她。后经人介绍余某与曲阳县燕赵镇强留庄村王某2相亲,要了彩礼钱,登某和浩进珍收到钱后走了,余某得3万多元,后王某2的母亲将余某的3万多元拿走了。2015年5月的一天,余某、登某电话联系,登某让六七生来接余某,登某给六七生钱。
3、证人六七生证言,2015年5月登某打电话让他到河北接余某,并说接到余某后给其1万元,六七生按登某提供的地点、号码,将偷跑出来的余某接走,后登某给六七生的卡上打了3000元。
4、证人刘某证言(王某2之母),2014年农历9月份,在张某2家王某2和余某相亲,彩礼钱78000元,第二天把78000元给了云南登某,把余某接回家,登某给了余某35000元,见余某想逃跑,后把余某的35000元要出来。2015年农历3月25日余某就跑了。
5、证人王某3证言(王某2大姑),2014年下半年,在张某2家王某2和余某相亲,彩礼钱是78000元,后余某跑了。
6、证人张某1证言,2014年八月十五之后,登某领着余某让张某1的丈夫刘腊月给余某找婆家。在张某1姐姐张某2家王某2和余某相亲,相中后谈彩礼钱,第二天,王某2家交完彩礼钱,把余某领走了。
7、证人文某、张某2证言,2014年农历9月份,刘腊月夫妇领着登某和余某到他们家说给余某找婆家,第二天强留庄王某2相中了,第三天,王某2一家人把钱交给登某,王某2把余某接走了。没有给文某、张某2分钱。
8、证人张某3证言,2014年农历9月份,张某3跟随王某2父亲去了张某2家,王某2父亲把78000元彩礼钱交给登某,把余某接走了。后余某跑了。张某3没有要彩礼钱。
9、证人李某证言,2014年农历9月份,在张某2家她领王某2和云南一女的见面,后谈彩礼钱要78000元。第二天,李某之夫张某3领王某2的家人到张某2家交上钱,把云南姑娘余某领回家了。后余某跑了。李某没有要彩礼钱。
10、辨认笔录,登某辨认出余某,张某3、王某2、刘某辨认出余某,同时指认登某就是“老二”。
11、死亡注销证明,刘腊月于2016年3月12日死亡。
12、本院(2015)曲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了本起事实,六七生因犯窝藏罪被判处刑罚,余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
13、被告人登某供述,登某与余某是同乡。2014年登某等人给余某在曲阳县介绍对象,目的是挣钱,相亲时为了让人相信余某,谎称登某是余某的哥哥。登某、余某他们商量要彩礼钱并说好怎么分。相亲成功后,要了彩礼,给了余某35000元。后余某跑了,是登某让六七生把她接走的。
(二)2014年农历10月份,被告人登某伙同阿某(已起诉)等人,隐瞒阿某结婚的事实,后经人介绍以阿某与曲阳县文德镇牛堡内村王某4之子王某1结婚为由,骗取王某4家彩礼钱78000元,2014年农历腊月十六办完婚礼后阿某留在王某1家生活。2015年农历正月初三阿某逃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王某1陈述,阿某是通过曲阳县刘堡内村的一个老婆介绍来的,王某1与阿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七万余元彩礼钱给了一个自称阿某舅舅的人。
2、证人王某4证言,2014年农历10月份,经河北省定州市开元镇孔庄子村的刘腊月和妻子张某1、曲阳县刘堡内村的文某和妻子张某2、登某介绍,2014年农历腊月十六阿某和其子王某1举行了婚礼,没有登记,阿某说她没有结过婚。当时在文某家里给了78000元的彩礼钱,2015年农历正月初三阿某就跑了。
3、证人阿某证言,2014年10月份,一个叫皮花的同乡带阿某来到曲阳县给她找了一个老公叫王某1,是经曲阳的人介绍,在曲阳一个老婆家与王某1见的面,王某1说把彩礼钱给了皮花。阿某云南的老公叫六四,阿某和王某1没有办理结婚证,后阿某跑了。
4、证人张某1证言,其丈夫刘腊月介绍给牛堡内村的媳妇是登某领来的。
5、证人张某2证言,给牛堡内村王某4的儿子介绍对象,媒人有其丈夫文某,女的是张某2妹夫刘腊月领过来的,女方要了彩礼钱。
6、证人六七生证言,阿某以找对象的名义落在河北保定,今年正月初三偷跑回云南了。
7、辨认笔录,被告人登某辨认出阿某,阿某辨认出王某4、王某1。
8、曲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燕赵刑警队情况说明,经查询,曲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没有王某1、阿某结婚登记信息。
9、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信息、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2013年10月21日六四与阿某登记结婚。
10、户籍注销证明,文某、张某2之子文集勋已死亡。
11、被告人登某供述,登某和皮花说过,认识一个定州人,给女孩子介绍对象可以挣钱。登某为了挣介绍费领着阿某、皮花找到刘腊月一块给阿某介绍的对象。登某和阿某是同乡,知道阿某已经结婚,还有小孩。
综合证据:
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登某身份情况。
2、中共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白济汛乡委员会证明,被告人登某不是党员。
3、抓获经过,2020年6月11日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公安局保和派出所民警在维西县昌达酒店将被告人登某抓获。
4、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看守所羁押证明,2020年6月11日登某被寄押于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看守所,2020年6月17日被曲阳县公安局民警带离。
5、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山东菏泽监狱释放证明,登某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7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登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与人结婚为由骗取钱款15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登某辩称自己没有骗过钱的意见。经查,被害人王某2陈述、证人刘某、张某3、文某、张某2证言证明将彩礼78000元钱交给了登某;证人余某证言证明登某让浩进珍告诉余某,给余某找婆家骗彩礼钱,过一段时间再去接她。证人六七生证言证明登某打电话让他到河北接余某;被告人登某亦供认给余某介绍对象的目的是挣钱。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民政局结婚登记信息、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阿某已登记结婚;登某供认其知道阿某已结婚有小孩的事实,为挣介绍费给阿某找对象;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人王某4、张某2证言证实给付了彩礼钱;证人阿某、王某4、六七生证言证实阿某跑了。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登某以非法占有彩礼钱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余某、阿某介绍对象实施诈骗,故对被告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认罚,悔罪,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登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登某退赔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四万三千元、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七万八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亚玲
审 判 员  庞增刚
人民陪审员  刘金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