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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冀0823刑初62号孟某某犯诈骗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13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823刑初62号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泉市院一部刑诉〔202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初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平泉市收购玉米,代某等二十余户将玉米卖给孟某某,孟某某谎称三至七日将玉米款付给农户,农户多次找到孟某某要玉米款,孟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后下落不明,涉嫌诈骗。经统计,孟某某未支付玉米款共计人民币211216.00元。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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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孟某某在平泉市收购代某等二十余户的玉米,谎称三至七日将玉米款付给农户。但被告人孟某某未给付卖玉米农户的玉米款合计211216.00元,后自行离开户籍居住地,致使各被害人找不到被告人催讨玉米款。2016年6月被害人代某报警后,侦查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孟某某网上追逃,2019年3月9日,内蒙古巴林右旗公安局西拉沐沦派出所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其亲属退赔各农户玉米款50%。2019年3月15日代某等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称孟某某能够积极赔偿50%经济损失,并承诺剩余尾款的付款时间,为此对孟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追究孟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希望司法机关对孟某某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孟某某主动交纳30000.00元,用于退赔各农户剩余玉米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6月20日9时许,代某报警称2015年3月份,孟某某在道虎沟收购玉米,代某等人将玉米卖给孟某某,孟某某未支付玉米款。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孟某某的自然情况,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孟某某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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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右旗公安局西拉沐沦派出所抓获归案。

4.被害人提供的欠条,证实2015年3月至7月间,孟某某收购代某等农户玉米未付款,为部分农户出具欠条。

5.谅解书,证实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孟某某已赔偿了代某等被害人50%的经济损失,承诺剩余尾款将于2020年春节前还清,代某等被害人对孟某某予以谅解。

二、证人证言

1.孟某证言,证实孟某系凌源市三道河子镇大甸子村村书记,孟某某跟他在一个村。以前孟某某在他家那边弄冷库赔钱了,后来就做收购粮食的买卖。听孟某某说他在平泉收了大概二、三十万的粮食,卖到平泉的中储粮库,粮食出库时被河北安国的一个人拉走了但没给钱,所以孟某某也没给平泉卖粮食的那些人钱。

2.何某证言,证实何某系中央储备粮承德直属库平泉分库的工作人员。2015年有一个叫孟某某的凌源人曾多次去他那卖过玉米,具体他从哪收购的玉米不知道。何某只负责称重和给卖玉米的人开票,财务负责结账,正常情况当天就给结账。

3.窦某证言,证实孟某某在户的玉米,欠了大概五六万块钱。2015年5月1日窦某领着村民到孟某某家要账,孟某某说钱不够,跟村民说了不少好话,还钱的时间往后推了个把月。2015年6月他们又去找孟某某,孟某某又是说了不少好话,又往后推。在那之后窦某他们又去找了孟某某两次,孟某某都没在家,电话也联系不上。

三、被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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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某陈述,证实2015年正月,董某把8480斤玉米以每斤1.1元卖给了孟某某,说好三天后付钱,结果三天后去要钱没要到。2015年5月1号,董某和窦某等人一起打车去了孟某某家,结果也没要到钱,后来又去找了孟某某几次,都没见到人。

2.代某陈述,证实2015年3月中旬,孟某某开车到收购玉米,双方谈好每斤玉米1.1元,代某一共卖了11300斤,共计12430.00元。开始孟某某说给现钱,装车以后说三天后给钱。三天以后代某和代江一起去道虎沟乡张家店村孟某某的玉米收购点找孟某某要钱,孟某某说过一星期保证给,他们就回去了。过了一个星期,代江给孟某某打电话,孟某某说过些日子把钱给他们送过去,后来他们多次找孟某某要钱也没要到。2015年6月30日,代某和代江去找孟某某,孟某某说给不上钱,就打了一张欠条,打完欠条以后就找不到孟某某人了,打电话也不接。

3.张学明、孟庆超、刘贵、孟宪科、焦瑞青陈述,均证实孟某某收购玉米后未给付玉米款,经催要后一直拖延,后无法联系,下落不明。

四、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冬天至2015年春天,他在道虎沟张家店村部收购玉米,开始收的时候三五天结账,后期收的都没结账,没结账的都打了欠条,共计20万左右。他收购的玉米卖到了辽宁和平泉酒厂,也往平泉粮食储备库卖过,卖到安国的玉米还有12万左右没有把钱结回来。后来因为粮食掉秤导致赔了钱,他就没给卖玉米的老百姓钱。因为孟某某欠的钱太多,又总有人去他家找他,还给他打电话催要欠款,他就躲出去了,电话号也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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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五、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从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收购其玉米没给钱的人是被告人孟某某。

六、补充侦查笔录

1.王玉芝的询问笔录,证实孟庆超是孟显忠的儿子,公诉机关原来认定的被告人诈骗孟庆超的11583.00元与诈骗孟显忠的11583.00元属于同一笔涉案款。

2.关桂云的询问笔录,证实其丈夫是李长海,公诉机关认定的孟某某欠关桂云的6000.00元与孟某某提交的欠条上所欠李长海的3000.00元(孟某某归案后已偿还3000.00元)属于同一笔涉案款。

3.卢云峰询问笔录,证实卢云峰曾用名为卢文杰,公诉机关认定的卢文杰被骗款项与孟某某提交的卢云峰被骗款项属于同一笔涉案款。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赔各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对剩余款项定出退赔计划,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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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孟某某继续退赔各被害人被骗款项合计107055.00元(已交至法院30000.00元;剩余部分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玉娟

审 判 员  孙亚金

人民陪审员  刘凤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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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孟某某诈骗案欠款情况明细表

序号

被欠款人姓名

欠款数额(元)

备注

1

代某

6230.00

2

张学明

3879.00

3

董某

4748.00

4

刘贵

3357.00

5

孟宪科

4300.00

6

焦瑞青

3742.00

7

王敏金

2407.00

8

胡艳民

15000.00

9

王国维

2968.00

10

杨小民

2909.00

11

卢文杰

6740.00

曾用名卢云峰

12

何占红

4436.00

13

关桂云

3000.00

丈夫是李长海

14

代江

14050.00

15

卢全双

1004.00

16

卢全瑞

4448.00

17

孟显忠

5883.00

儿子是孟庆超

18

孟宪国

6926.00

8

19

张洪波

4478.00

20

张延明

6550.00

合计

1070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