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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冀0823刑初195号陈**浩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19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823刑初195号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泉市院一部刑诉〔2020〕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浩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鲍丽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8年以来,居住在平泉市平泉镇金世纪家园小区42号楼1单元502室的被告人陈**浩在家中,通过网络以招收网络刷单会员等名义骗取他人会员费,升级费3253元,受害人在缴纳会员费或升级费后即被陈**浩拉黑。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浩在其家中,通过网络以招收网络刷单会员等名义骗取他人会员费、升级费共计32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发生、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情况。

2.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陈**浩的自然情况,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浩系抓获归案。

4.陈**浩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陈**浩尾号为0019的工商银行卡交易情况。

5.张军旺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易流水,证实2018年8月份以来,张军旺银行卡往来流水情况。

6.陈**浩QQ、微信调取信息,证实涉案的同案人、被害人QQ、微信的基本信息及登录轨迹等情况。

7.办案说明,证实因涉案其他同案人员均为网络虚拟身份,侦查机关未能核查出陈**浩供述的其他同案人员真实身份;因本案中被害人多为其他省市人员,且被骗后未报案,多数被害人无法制作笔录。

二、物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陈**浩的住处进行搜查,并将相关涉案物品扣押。

三、视频资料光盘、制作说明等,证实陈**浩台式电脑、手机中与案件有关的假工资表、QQ号、微信交钱教程等内容,以及陈**浩支付宝、微信转账往来、QQ联系人等情况。

四、现场勘验、检查材料,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五、被害人陈述

1.牛某陈述,证实2019年3月27、28号,牛某在QQ群里看到一条招聘网络刷单员、评论员的信息,每天能得50至100元不等的佣金,牛某加了对方的QQ,昵称是“高小迪”,“高小迪”让牛某加一个微信群说里面有老师讲课,牛某看老师发的工资表挣钱挺多的就想试着做,之后“高小迪”给牛某发了一个二维码,牛某进群后发了一个129元的红包是会员费,“高小迪”联系牛某说需不需要升级,升级再交339元,牛某没升级就被踢出了微信群,联系“高小迪”也联系不上了。

2.岑敏芝等18名被害人陈述,与牛某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六、被告人陈**浩供述,证实2018年2月前后,陈**浩通过QQ群、朋友圈发广告招聘抖音、快手点赞员等,称日赚50到80元,有人想做就加QQ群,进群后给发个链接下载一个软件,想做兼职的人进入软件的房间后,负责讲课的“老师”给新人讲投票、点赞,每单报酬一到两元,还讲做任务有福利,入职成功后可以领取50元奖励、挂机可以赚钱、做完新手任务可以领取160元工资加50元福利,就是诱惑新人交钱办会员。新人需要交129元钱才能成为会员,新人若同意了就进一个“代收”的微信群发129元红包,“代收”收了红包后陈**浩就激活新人的资料成为会员,激活后,在这个软件里把会员送到“二次”,“二次”就对会员讲得再交156元才能在手机上做任务,会员交了156元就可以做任务了,但每一单的报酬是0.5元左右,不是宣传时说的一到两元,会员因为赚不到那么多钱就不做了。陈**浩与会员联系时的QQ昵称是“高小迪”,129元的会员费陈**浩得25元,从2018年2月以来,陈**浩得了将近三万七千元左右。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浩依法退赔各被害人被诈骗款项合计3253.00元。(已缴至平泉市人民法院账户)

三、被告人陈**浩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亚金

人民陪审员  刘凤祥

人民陪审员  赵文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梦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