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法律案例

(2020)冀0581刑初94号侯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19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581刑初94号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一刑诉[202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宫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祥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及其辩护人李瑞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份至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侯某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公章和公文等进行包装,以有关系能为他人办理正式工作、入党等名义,多次诈骗被害人何某、韩某、段某1钱财,共计诈骗金额123006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假印章、假公文,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截图,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公章、公文、证件,以认识领导有关系为被害人韩某、何某、段某1办理正式工作、入党等名义,诈骗三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从重情节为多次诈骗,依法从重处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多次使用伪造的多个假公章、证件和公文,以办理正式工作、入党等名义诈骗在校学生,酌情从重处罚。从轻情节为被告人在被害人段某1亲属报警后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被带走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诈骗被害人何某、韩某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全额赔偿了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一万至三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侯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在庭审中辩解称,其在被段某1的亲属举报的当日晚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交代了诈骗段某1的情况,当晚回家后即告知其父亲他诈骗何某、韩某的情况,之后在公安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诈骗何某、韩某的事实,认为构成自首。期间还委托亲属、律师积极退赔其诈骗的被害人的钱财,自己涉世不深,因感情问题走上犯罪道路,请求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其辩护意见如下,一是被告人构成自首,2020年5月5日被害人段某1的亲属报案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人员调查;次日,其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其诈骗何某、韩某的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二是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其请求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认罚。三是被告人的亲属全部退赔了被害人被骗的钱财,得到了全部被害人谅解。四是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其走上犯罪道路系为在女友面前炫耀而包装自己,主观恶意较轻。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5、6月份,被告人侯某为包装身份,实施诈骗活动,从网络上联系购买了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公文及证件等。

1、被告人侯某在2015年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何某,其谎称其亲戚是某单位领导,在2018年7月份至2019年9月份,以给何某介绍工作、入党,给何某朋友办理假释的名义,诈骗何某共计36200元。

2、被告人侯某在2015年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韩某,其谎称其亲戚是某单位领导,能为韩某办理某单位的正式工作,其为韩某办理某单位假证件两个,在2019年4月份至2020年5月份,诈骗韩某共计79706元。

3、2019年3、4月份,被告人侯某通过QQ与被害人段某1认识,其自称是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2019年7月份至2020年4月份,被告人侯某以可为段某1办理正式工作、入党和办学历证明的名义,诈骗段某17100元。

另查明,2020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侯某在与被害人段某1见面时,被害人段某1的亲属现场报警,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了被告人侯某携带的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及公文,被告人侯某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其如实交代了诈骗被害人段某1的事实。5月6日,被告人侯某自行到公安机关,其主动交代了诈骗被害人何某的事实;之后,其如实供述了诈骗被害人韩某的事实。5月7日,南宫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侯某的墨绿色长方形手机一部、伪造证件九个、假印章六个。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侯某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退交应退赔被害人何某的赃款1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南宫市公安局大庆街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南宫市公安局大庆街派出所原所长王某出具的关于侯某诈骗案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人李某提交的介绍信、证明、聘书,被害人韩某提交的其与侯某、“王歌”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图片、证明,被害人何某提交的其与李某的聊天记录,被告人侯某指认从其手机上提取的与被害人何某、段某1、韩某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辨认笔录,被害人何某提交的转账记录、收条,南宫市公安局制作的何某给侯某转账和现金记录明细表,被害人韩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南宫市公安局制作的韩某给侯某转账和现金记录明细表,证人段某2、李某的证言,被害人何某、韩某、段某1的陈述,被告人侯某的供述,被告人侯某的亲属提供的转账记录、交款凭证,被害人韩某和被告人侯某亲属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段某1、韩某、何某出具的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办理正式工作、入党等名义,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12300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侯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公章和公文多次实施诈骗活动,对被害人的工作、生活、学习造成一定影响,情节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在被害人亲属报警后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诈骗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其亲属全部退赔了所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考虑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亲属退交在案的退赔款发还被害人何某。对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退交在案的一万一千元发还被害人何某。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侯某的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南宫市公安局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伪造证件九个、假印章六个,由扣押机关南宫市公安局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侯晓明

审 判 员  任映辉

人民陪审员  赵 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锦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