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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冀0627刑初274号李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19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627刑初274号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金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其在尧都瑞府一期有多处房产,可以把尧都瑞府AXX号楼X单元70X室卖给马某某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购房定金3万元;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同样方式,以把尧都瑞府AXX号楼X单元502室卖给张某某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定金3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转账截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唐检一部量建〔2020〕268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家人主动退赔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以唐检一部量建调〔2020〕43号量刑建议调整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退赔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净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子雨

书 记 员 赵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