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法律案例

(2020)冀0227刑初186号李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21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227刑初186号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景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假称自己是河北省迁安市政府工作人员,与被害人刘某1交往,取得刘某1的信任,多次骗取刘某1钱款: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归还个人所欠贷款为由,以借款为名骗取刘某11.5万元;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工作晋升需要“打点”为由,以借款为名骗取刘某15万元;2018年9月5日、9月14日、10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保管为名分别骗取刘某15万元、4.95万元、2万元;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购车出租挣钱为名,诱使刘某1缴纳购车首付款4.65万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将所购众泰汽车骗走自用。刘某1被骗之后,多次向被告人李某某追讨,李某某分数次共返还刘某11.5万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1的供述,证人赵某、刘某2、丁某等出具的证言,借条、购车协议、银行交易记录、微信截图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特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假称自己是河北省迁安市政府工作人员,与被害人刘某1交往,取得刘某1的信任,多次骗取刘某1钱款:

1.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归还个人所欠贷款为由,以借款为名骗取刘某11.5万元。

2.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工作晋升需要“打点”为由,以借款为名骗取刘某15万元。

3.2018年9月5日、9月14日、10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保管为名分别骗取刘某15万元、4.95万元、2万元。

4.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购车出租挣钱为名,诱使刘某1缴纳购车首付款4.65万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将所购众泰汽车骗走自用。

刘某1被骗之后,多次向被告人李某某追讨,李某某分数次共返还刘某11.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用所骗取的钱财购买了金色苹果手机一部、红色奥迪A3汽车一辆,迁西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0日依法将金色苹果手机一部、红色奥迪A3汽车一辆(经迁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为120000元)予以扣押;迁西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0日将白色众泰T700汽车一辆发还给了被害人刘某1,该车辆经迁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为72000元,其余钱款已被被告人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20年5月15日刘某1报警称2018年7月至9月份之间,被李某某以各种借口为由,诈骗现金231000元。2020年6月12日迁西县公安局决定对刘某1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2.抓获说明,2020年6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拦停,并将被告人李某某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3.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称在迁安市政府上班,与被害人刘某1成为男女朋友,骗取其信任,先后共骗取其人民币231000元。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事实基本一致;

4.迁西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车辆信息一份,证实冀B×××××号轿车登记所有人为刘某1;

5.借用别人名义购车协议、刘某1身份证复印件、邮政储蓄银行定期一本通交易记录复印件、邮政储蓄银行一本通交易明细;

6.借条一张,证实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为刘某1打借条一张,钱数为人民币235000元;

7.迁西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冀F×××××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等资产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冀F×××××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经鉴定价格为120000元,冀B×××××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经鉴定价格为72000元;

8.搜查笔录,证实通过对李某某住处迁安市阚庄小区5号楼4单元501室进行搜查,搜查出车牌号码冀F×××××号奥迪A3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一份,刘某1、李某某签订的《借用别人名义购车协议》一份,在地下车库搜查中发现刘某1购买的众泰T700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B×××××号);

9.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将证据8中搜查出的财物依法予以扣押,且将被告人李某某的苹果手机iphone壹部、华为手机壹部予以扣押;

10.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20年8月10日迁西县公安局将车牌号为冀B×××××号的白色众泰T700汽车一辆发还给了被害人刘某1;

11.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实迁西县公安局对扣押的被告人李某某的手机依法进行了检查;

12.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骗取被害人刘某1的钱财其中有八万五千元购买了车牌号是冀F×××××的红色奥迪A3轿车,有6万多元用于还众泰T700的车贷了,有8500元买了一部苹果11promax了,刘某1购买的众泰T700汽车其一直在使用,剩下的钱全都用于加油、吃饭、旅游等日常开销了,其他供述证实内容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骗取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给被害人刘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被告人以微信还款方式已偿还人民币15000元,迁西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0日将鉴定价值为人民币72000元的白色众泰T700汽车一辆发还给了被害人刘某1,故被告人给被害人刘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44000元,该部分损失责令退赔。为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万元。

二、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令退赔。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2月1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景春

人民陪审员  蒋玉新

人民陪审员  关胜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毛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