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681刑初442号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董某1、被告人崔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与董某1合伙养殖热带观赏鱼,崔某某以购买鱼苗、买断股份等名义,向董某1索要54150元,其中仅8000余元用于购买了鱼苗、渔具等物,其余款项军备崔某某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及网络赌博。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账单、支付宝账单、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及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愿意积极变卖鱼缸等物品用来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与董某1合伙养殖热带观赏鱼,崔某某以购买鱼苗、买断股份等名义,向董某1索要54150元,其中仅8796元用于购买了鱼苗、渔具等物,其余款项45354元均被崔某某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及网络赌博。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出示了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董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董某2、白某的证言、涿州市公安局接受董某1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截图、陈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39卡号交易流水、崔某某网络赌博网站登录注册账号信息及存款记录截图、涿州市公安局市区刑警队办案说明、崔某某个人电子档案、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涿州市公安局市区刑警队关于被告人崔某某无犯罪前科说明、涿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453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系初犯,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崔某某的刑期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崔某某向被害人董某1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三百五十四元(退赔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解文海
审 判 员 裴 燕
人民陪审员 刘 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田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