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法律案例

(2019)冀1081刑初496号陈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23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冀1081刑初496号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9〕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金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韩景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受新冠疫情影响于2020年2月3日中止审理,且在诉讼过程中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在经营手机店期间,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手机为被害人办理网络贷款。再以公司系统升级、后台出错、承诺由其替被害人一次性还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将贷款资金转至其名下。被告人陈某为防止事发,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骗取后续被害人钱用以分期偿还之前被害人的贷款,并将所剩资金挥霍。经统计,被告人陈某先后诈骗宋某1、宋某2、张某1、朱某、郭某、方某、鲁某、商某、王某1、王某2、宋某3、胡某1、张某2、韩某1、靳某、李某1、杨某1、尚某、杨某2、田某、于某1、李某2龙、刘某1、王某3、王某4、王某5、姜某1、孙某、康永霜、刘某2、马某1、姜某2、李某3、杜某、宋某4、王某6、陈某、韩某2、李某4、荣某、王某7、马某2、邢某1、孟某、卢某、薛某、张某3、于某2、封某、邢某2、张某4、王某8、胡某2、宋某5、刘某3、李某2、肖某、窦某、李某5等人,累计约11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替被害人偿还贷款累计约57万元,被害人自行还款25万余元。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霸州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被害人宋某1等59人的陈述,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及视听资料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应以合同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经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告人陈某经营手机店,并在销售手机过程中为顾客办理分期贷款业务。2016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虚构可以为本案被害人提某偿还手机分期贷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被害人的配合,陈某使用被害人的手机向“有用分期”、“马上金融”、“捷信金融”等网贷平台申请贷款。平台贷款发放后,陈某再以帮助被害人提某还款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将贷款转至其名下银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网络游戏、赌博等支出。陈某在使用上述网贷期间,按照平台还款期限代替部分被害人分期偿还贷款本息。为防止事发,陈某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先后以上述手段骗取网贷平台贷款分期偿还之前贷款。

截止案发,被告人陈某先后以被害人宋某1、宋某2、张某1、朱某、郭某、方某、鲁某、商某、王某1、王某2、宋某3、胡某1、张某2、韩某1、靳某、李某1、杨某1、尚某、杨某2、田某、于某1、李某2龙、刘某1、王某3、王某4、王某5、姜某1、孙某、康某、刘某2、马某1、姜某2、李某3、杜某、宋某4、王某6、陈某、韩某2、李某4、荣某、王某7、马某2、邢某1、孟某、卢某、薛某、张某3、于某2、封某、邢某2、张某4、王某8、胡某2、宋某5、刘某3、李某2、肖某、窦某、李某5等人名义骗取贷款数额1147130.25元。案发前陈某偿还平台贷款569298.6元,案发后部分被害人自行还款324815.66元。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霸州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宋某1、宋某2、张某1等59人的陈述及各自提供银行流水明细,证人谢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涉案被害人名下贷款明细、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被害人名下贷款明细,霸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统计陈某诈骗案受害人情况列表,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在网贷平台借款用于个人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当庭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冒用他人身份在网贷平台借款,行为属于合同诈骗。经查,本案中陈某系采用骗取被害人信任,由被害人使用自己手机配合陈某申请网贷,后将贷款由陈某使用。从陈某实施犯罪采用的手段、方法,被告人并非冒用他人身份,而是骗取他人信任实施诈骗,故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对被告人陈某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就本案犯罪数额,被告人陈某在前期代替部分被害人按期偿还本息,该时间段内尚不能认定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陈某到案后无法继续偿还贷款,之后尚未偿还贷款数额应当认定为本案的诈骗数额。截止案发,根据公安机关统计数据,陈某通过宋某1等人向网贷平台贷款1147130.25元,其代替部分被害人还款569298.6元,在不计算利息的情况下网贷平台贷款、还款差额为577831.65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范畴。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因网贷平台催收,部分被害人主动偿还其名下由陈某实际占有使用的贷款数额为324815.66元。故本案中财物受到实际损失的被害人既包括网贷平台,还包括案发后主动偿还贷款的部分被害人。对案发后部分被害人主动偿还的贷款数额依法应责令被告人陈某予以退赔。网贷平台的损失部分,因涉及贷款本金、利息计算问题,宜由贷款平台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另行解决,本案不再一并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宋某1等35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4815.66元。(后附退赔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 斌

人民陪审员  王洪江

人民陪审员  李宇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许海宝

退赔清单

宋某1,数额21500元;宋某2,数额5581元;

张某1,数额3500元;郭某,数额24157.18元;

方某,数额40480元;商某,数额1989元;

王某1,数额5753元;王某2,数额16289元;

胡某1,数额4500元;张某2,数额4654.56元;

李某1,数额1180元;王某3,数额6161元;

姜某1,数额6240元;马某1,数额6840元;

杜某,数额6321元;宋某4,数额7450.26元;

韩某2,数额20236.35元;荣某,数额13166元;

王某7,数额13460元;马某2,数额1769元;

邢某1,数额11301元;孟某,数额7577元;

卢某,数额5493元;薛某,数额5449.9元;

张某3,数额18645元;于某2,数额5237元;

封某,数额8783.77元;邢某2,数额10855元;

张某4,数额1079元;胡某2,数额1136元;

宋某5,数额5230.64元;刘某3,数额3134元;

李某2,数额988元;窦某,数额16407元;

李某5,数额12272元;

以上共计324815.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