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227刑初173号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中止审理,于2020年10月14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20年2月,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称自己有渠道购买到口罩,并且自己注册了一新微信名谎称口罩生产厂家人员,不惜高价买低价卖骗取刘某等人信任,骗取刘某、毛某等人口罩款29850元。骗取钱款被程某某用于游戏充值及其他生活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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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程某某利用同样手段骗取蔡某口罩款12000元,骗取钱款被程某某用于游戏充值及其他生活开支。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微信转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医用口罩进行诈骗,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在新冠病毒防控期间,被告人程某某注册了新微信名称,谎称口罩生产厂家人员,骗得微信圈朋友刘某、毛某、蔡某钱财41850元。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20年2月26日被害人刘某报警称疫情期间工信局委托其购买口罩,其在程某某处采购口罩3万个,现在程某某只发了50只口罩,且不退款,2020年2月27日迁西县公安局对程某某诈骗罪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程某某系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
3.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其看见程某某朋友圈卖口罩,2020年2月23日晚上帮朋友陈某在程某某处订购口罩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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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程某某发给其一个厂家的微信号“口红”,该微信号给其发送口罩厂家的相关照片和口罩样品照片,取得其信任,其微信转账给程某某三万元,后联系陈某并把程某某说的内容和相关照片发给陈某,陈某给其9万元,其把订购口罩的地址转发给程某某,程某某给其订购单号,其转告给陈某,陈某说单号是错误的,后程某某又告诉一个单号,但陈某说订单重量显示1000克,订购的口罩是30000个,程某某说分批次发货。后其向程某某多次催要,程某某不回信息,找到程某某说订购口罩的钱自己还高利贷花了。程某某给购买了50个口罩价值150元,给其造成损失29850元。
4.被害人蔡某陈述,证实其看见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卖口罩,2020年2月23日通过微信在程某某手购买口罩1万个,价格是1.2元一个,程某某承诺三天就发货,其用微信转账6000元,2月24日又转账6000元,并一直向程某某催要口罩,程某某将他上家的微信“口红”的微信号推荐给其,后一直联系微信号为“口红”的人和程某某尽快发货,2月26日就联系不上,感觉被骗了,2月28日程某某老姑将口罩钱退回来了。
5.证人毛某证言,证实2020年2月20日委托朋友陈某购买口罩3万个,将收件人姓名王敬业、地址、联系方式发给陈某,并微信转账给陈某口罩款。2月25日发现发过来的快递重量不对,并且两天了也没再发货,感觉被骗了,就追问陈某,陈某说被骗了,陈某退回部分钱款,还损失3万元。
6.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20年2月23日其找到刘某,想帮朋友毛毛联系卖口罩的,并委托刘某帮忙买口罩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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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刘某9万元,刘某在程某某手购买口罩,并交付定金3万元,程某某就给发了50个口罩,刘某说程某某把买口罩的钱还贷款了,程某某给的厂家也是假的。刘某将6万元退还回来,还差3万,这3万刘某交给程某某了。
7.证人程某1、梁某(程某某父母)证言,证实程某某家庭是普通家庭,程某某2012年-2014年服兵役,在迁西县森林消防大队上班工资不到2000元,爱好玩手机游戏,经常向家里要钱,不知道程某某在网上销售口罩。
8.证人程某2证言,证实2020年2月28日替程某某退还蔡某订购口罩款12000元。
9.证人王某、况锦洲证言,证实二人在疫情期间在网上销售口罩,2020年2月下旬程某某在二人处购买口罩,二人按照程某某提供的地址将购买的口罩直接发给程某某的客户。
10.王某微信交易明细截图,证实程某某在王某处购买口罩。
11.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对程某某手机内微信、微信转账记录检查情况;对刘某、毛某、蔡某、陈某手机检查情况。
12.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刻录光盘、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提取手机电子数据情况;程某某利用微信号冒充口罩厂家直销人员进行诈骗的事实。
1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手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程某某白色直板OPPOA59s、浅蓝色直板VIVOY95手机二部。
14.调取的蔡某、程某2微信账单,证实程某2转给蔡某口罩款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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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程某某微信支付收支明细证明、刘某及陈某等人微信收支明细、情况说明,证实程某某微信入账、出账明细,出账大部分是用于游戏充值;刘某、陈某、蔡某等人购买口罩微信转账情况。
16.迁西县守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证明,证实程某某系该公司派遣到迁西县林业局从事森林消防工作人员。
17.陇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小组物资保障办公室证明,证实收到口罩50个。
18.收条、谅解书,证实程某某退还毛亚新口罩款3万元,并取得毛亚新、刘某、陈某等人谅解。
19.证明、户籍证明信,证实程某某身份情况。
20.被告人程某某供述,2020年2月20日后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口罩,并谎称口罩生产厂家人员,骗取刘某等人信任,骗取蔡某、刘某钱款,并将钱款用于游戏充值和生活开支。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网络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疫情紧缺医用口罩进行诈骗,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为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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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OPPOA59s白色直板手机、VIVOY95浅蓝色直板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已没收)。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程某某的刑期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瑞军
人民陪审员 吴小凤
人民陪审员 付 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毛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