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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冀0725刑初90号黄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01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725刑初90号   

尚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尚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秀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游戏“红警”OL聊天平台上公开发布出售自己的游戏账号。被害人李某看到黄某某发布的信息后,便和其聊天并互加QQ进行商量。过了几天,李某一直未联系黄某某,黄某某便产生了不想卖的想法,同年8月29日,黄某某又通过QQ联系李某,询问其是否继续购买该游戏账号,李某表示愿意购买。黄某某心想收到钱后就把密码修改了,这样既可以拿钱又能继续玩游戏。黄某某在收到李某通过QQ支付的3000元后,就对自己的“红警”OL游戏登录密码进行修改,致使李某无法登录该游戏账号。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临时起意,通过虚构出售游戏账号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定罪处罚。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还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000元。(已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 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郭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