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1023刑初319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胡某某在微信中谎称自己叫胡富民与被害人方雁交往,骗取被害人方雁信任后,以借款为名骗取方雁现金12580元,用于个人消费;以代为保管为名骗取方雁项链、耳钉、手链等首饰和两幅书法作品,项链、耳钉等被胡某某卖掉,手链被胡某某重新打造成戒指,书法作品在快手上出卖时,被方雁发现。经鉴定,首饰总价值16680元。
指控罪名
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
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九十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胡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字画二副由扣押机关永清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方雁,扣押在案的戒指二枚、银行卡一张由扣押机关永清县公安局发还被告人胡某某。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