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423刑初141号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临检诉刑诉(2020)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使用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郜某某在临漳县看守所远程视频室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0日,在临漳县郭某门市,被告人郜某某持虚假的房产合同书,骗取被害人郭某借款29.4万元。后被告人郜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害人女婿李某2.8万元,欠被害人款26.6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亲属退赔被害人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借款协议、虚假的房产合同书、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被害人郭某陈述、证人孙某、袁某、李某、牛某、郑某、周某、王春生证言、安阳市北关区彰北街道程寸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法律服务所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使用虚假的房产合同向他人借款,骗取现金26.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亲属退赔了被害人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郜某某退赔被害人郭某一十九万六千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冀韵海
人民陪审员 贾东芳
人民陪审员 刘利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