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法律案例

(2020)冀0131刑初248号刘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04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131刑初248号   

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2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冀0131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判后刘某不服,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经审理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冀01刑终6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20)冀0131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二、发回平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王卫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8月13日,被害人刘慧莉为其朋友韩利军在石家庄市达飞贷款公司担保贷款10万元,韩利军未能如期偿还该笔贷款,后达飞贷款公司将韩利军及刘慧莉起诉至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刘慧莉承担还款责任,并依法将刘慧莉银行卡内的57682元冻结。刘慧莉的老公曹双虎将此事告诉被告人刘某后,刘某谎称可以通过关系为刘慧莉办理银行卡解冻事宜及免去后续的赔偿问题,刘慧莉夫妇信以为真,2018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刘某编造办理刘慧莉银行卡解冻等事宜需要向有关领导请客吃饭、送礼、交纳保证金等各种理由骗取刘慧莉、曹双虎人民币1040000元,期间刘某同时编造合伙与曹双虎承包井陉河北钢铁土建拆迁工程需要缴纳保证金,骗取曹双虎人民币26500元,共计骗取刘慧莉、曹双虎人民币1066500元。

2、2019年7月份,被害人张某1因涉嫌酒驾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吊销驾驶证,刘某谎称可以不通过考试为张某1重新办理驾驶证,编造需要向有关领导请客吃饭、送礼等理由骗取张某1人民币297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八年。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第1条指控的犯罪数额提出异议,其提出:刘慧莉给了我460660元,曹双虎给了我572840元,合计1033500元,起诉书、判决书书上打的是1040000元,加上河北钢铁土建拆迁工程26500元,是1066500元,实际我收了刘慧莉、曹双虎1060000元。我实际诈骗刘慧莉140000元左右,其它款是我和曹双虎合伙做生意,属于经济纠纷。起诉书第2条我为张某1办事儿,我不属于诈骗。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第二,曹建虎转给刘某的9500元及起诉书指控的26500元的现金,没有证据支撑,不能认定是刘某诈骗的数额;第三,关于起诉书第2条指控刘某为张某1办事儿,同意刘某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8月13日,被害人刘慧莉为其朋友韩利军在石家庄市达飞贷款公司担保贷款10万元,韩利军未能如期偿还该笔贷款,后达飞贷款公司将韩利军及刘慧莉起诉至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刘慧莉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将刘慧莉银行卡内的57682元冻结。刘慧莉的老公曹双虎将此事告诉被告人刘某后,刘某谎称可以通过关系为刘慧莉办理银行卡解冻事宜及免去后续的赔偿问题,刘慧莉夫妇信以为真,2018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刘某编造办理刘慧莉银行卡解冻等事宜需要向有关领导请客吃饭、送礼、交纳保证金等各种理由多次骗取刘慧莉人民币457600元、曹双虎人民币572900元,合计人民币1030500元。期间,刘某同时编造与曹双虎合伙承包井陉河北钢铁土建拆迁工程需要缴纳保证金,骗取曹双虎人民币26500元,共计骗取刘慧莉、曹双虎人民币1057000元。

2、2019年7月份,被害人张某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吊销驾驶证,刘某谎称可以不通过考试为张某1重新办理驾驶证,编造需要向有关领导请客吃饭、送礼等理由骗取张某1人民币297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主动缴纳罚金50000元。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现住地址不详,现实表现一般;被告人系传唤到案。

2、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被害人刘慧莉、曹双虎、张某1向被告人刘某转账的事实,其中刘慧莉和曹双虎给刘某转账合计1030500元、张某1给刘某转账合计29700元。

3、(2018)冀0104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某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日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交纳),其中2017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4、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刘慧莉的执行材料,证明刘慧莉为该案件被执行人。

5、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4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张某1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会图的证言:系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局局长,刘慧莉系该院执行局的一个被执行人,刘某自称是刘慧莉的弟弟,他负责协调处理刘慧莉的执行案子,当时冻结执行刘慧莉50000元划拨给了申请执行人,执行局没有收取过刘慧莉的保证金。案子具体由连某负责办理。

2、证人连某的证言:系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刘慧莉在2014年8月19日为韩利军作担保向石家庄市达飞贷款公司贷款十万元,后来韩利军无能力还款,法院判决刘慧莉承担本金加利息的连带责任。本院冻结刘慧莉银行卡存款57000元左右,经调解刘慧莉再出14万元就结案了。立案后有一个叫刘某的自称是刘慧莉的弟弟,说刘慧莉的案子他来解决,刘某曾交过刘慧莉夫妇银行卡各一张,让为二人保管,现银行卡已由刘慧莉夫妇领走。后来多次通知刘某交钱,刘某均以各种理由不到法院。在执行刘慧莉的案件中,没有收取过保证金。

3、证人刘某2的证言:刘某是其男朋友,在与刘某谈对象以后发现刘某微信绑定的是张某2的银行卡,因张某2是个女的,所以要求刘某绑定自己工商银行的银行卡。自己不认识曹双虎,后来听说刘某骗了曹双虎一百多万。

4、证人张某2的证言:其与刘某曾谈过两年恋爱,刘某微信绑定过其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储值卡、民生银行信用卡、华夏银行信用卡各一张。

5、证人刘某3的证言:自己跟张某1是同事,跟刘某的弟弟是同学,张某1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自己认为刘某可以帮助张某1,就介绍他们认识。后来听张某1说事情没办成,还给了刘某不少钱。

6、证人王某证言:自己系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关党委主任科员,通过朋友认识了刘某,2018年7月底的一天,刘某曾到办公室,刘某说过类似帮忙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不被拘留或者吊销驾驶证之类的事,当时就拒绝了刘某。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慧莉的陈述:2014年8月19日,为朋友韩利军在石家庄市达飞贷款公司担保贷款10万元。2018年6月10日,发现自己的农业银行卡被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经询问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王法官才知道,是因为韩利军未能如期偿还贷款,自己作为担保人银行账户被冻结,还需要向贷款公司赔偿14万元左右。后老公曹双虎和朋友刘某聊天提起此事,刘某说他和开发区法院的院长关系不错,能帮着把钱要回来,另外的14万元也不用再出。后刘某多次以各种理由要钱,自己给了刘某460660元,曹双虎给了刘某几十万,两人一共给了大约100多万元。期间刘某以和曹双虎合伙在井陉矿区干土建工程为由向曹双虎要了2万多。上述款项可以提供转账记录。

2、被害人曹双虎的陈述:2014年8月19日,妻子刘慧莉为朋友韩利军在石家庄市达飞贷款公司担保贷款10万元。2018年6月10日,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刘慧莉银行卡里不足6万元冻结,还需再向贷款公司赔偿14万元左右。自己将这件事告诉了刘某,刘某说他可以帮助办这件事,因刘某经常跑工程,觉得他关系挺广的就相信了。后刘某以各种理由陆续从自己和妻子刘慧莉处骗取了100多万,自己给了刘某572840元。2019年刘某说可以和他合伙承包井陉河北钢铁土建拆迁工程,三四月份时,刘某说施工合同已经签好,需要26500元保证金,就给了刘某26500元保证金,过了一个月也没信儿,到工地查看情况,发现工地快干完了,感觉被骗。

3、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自己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吊销了驾驶证,后来通过朋友认识了刘某,刘某称能办理驾驶证,请客吃饭需要8000元,自己先用微信给他转了8000元,刘某又陆续要了33400元,事情到现在也没有办成。现在能找到微信转账记录的是29700元。

四、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2018年6月份,朋友曹双虎说他妻子刘慧莉为韩利军担保贷款10万元,因韩利军无法偿还贷款,法院判决刘慧莉承担连带责任,冻结了刘慧莉账户里的57000多元,还让刘慧莉再赔偿损失14万元。当时想骗曹双虎点钱,就说可以帮助他们办理此事,把冻结的钱解冻,后续的赔偿可以免了,曹双虎就相信了。几天后就带刘慧莉、曹双虎见了见开发区法院的执行局局长王会图,告诉刘慧莉、曹双虎自己可以帮他们处理此事。后来就以给法院领导送礼、请客吃饭、过年看望领导为由向曹双虎要了大概二十多万元,并骗曹双虎夫妇说花出去的钱会从韩利军身上补回来。在这期间,为了骗取曹双虎夫妇的信任就带他们见了开发区执行局法官助理“小连”,并说自己是刘慧莉的弟弟,负责刘慧莉的案子。后来“小连”多次联系自己处理刘慧莉的案子,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到法院。后来又以向法院交纳保证金为由向曹双虎夫妇要了好几次钱,大约有几十万。自己知道刘慧莉的案子根本办不了,就一直骗他们的钱,估计每人骗了几十万。自己和曹双虎合伙干衡水板厂搬迁的工程,为了请客送礼也和曹双虎要了26000元左右,但这个工程没有谈下来。

2018年6、7月份的一天,在石家庄桥西区海悦天地楼下见到了刘某3、张某1,张某1说他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石家庄桥西交警大队查获,能否找人办理不拘留,就答应给他问问,后来在吃饭时张某1又提出能不能保住驾驶证不被吊销,也答应给他问问。过了5、6天,就带着刘某3、张某1到了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让刘某3、张某1等着,自己去找了王某警官,问王警官能不能保住张某1的驾驶证不吊销,王某说办不到。因请人吃饭没钱让张某1微信转账2000元,后来又以请领导吃饭、送礼为由,又让张某1微信转账27000多元。

五、辨认笔录

1、2019年8月27日连某的辨认笔录,能辨认出被告人刘某的照片。

2、2019年8月22日刘慧莉、曹双虎的辨认笔录,均能辨认出骗其钱的刘某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刘慧莉、曹双虎、张某1信任后,前后多次骗取刘慧莉、曹双虎合计1057000元,骗取张某129700元,用于挥霍,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应当退赔被害人刘慧莉、曹双虎、张某1。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起诉书指控刘某诈骗犯罪数额应当扣除曹建虎转给刘某的9500元,经查曹建虎在本案中没有主张被骗,并追回9500元,该款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刘某和曹双虎合伙做生意属经济纠纷及请客、送礼的辩解均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认可其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32年8月8日止)

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刘慧莉、曹双虎被骗款10570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1被骗款29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马正堂

人民陪审员  谷豆豆

人民陪审员  王 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