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法律案例

(2020)冀0102刑初347号龙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07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102刑初347号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长检诉刑诉[2020]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6日至9日,被告人龙某化名李丹向被害人高某所在的QQ群发布虚假售卖一次性口罩信息,获得高某响应后,加高某QQ好友、微信好友,并通过QQ向高某发送口罩生产厂家信息、生产许可证等虚假信息获取信任,并许以0.65元/个低价进一步诱使高某上当,通过支付宝和QQ收账的方式,总计骗取高某人民币32295.5元,所骗钱财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龙某退还高某人民币32295.5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指控被告人龙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6日至9日,被告人龙某化名李丹在QQ群内发布虚假售卖一次性口罩信息,在获得被害人高某响应后,添加被害人高某为QQ好友、微信好友,通过QQ向被害人高某发送口罩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等虚假信息,在获取被害人高某信任后,以0.65元/个的低价进一步诱使被害人高某上当,并通过支付宝和QQ收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32295.5元,所骗钱财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龙某退还被害人高某人民币32295.5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龙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高某陈述,被告人龙某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银行流水明细,被害人高某提交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书、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QQ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QQ转账记录截图,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高某出具的谅解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在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龙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田殿英

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

人民陪审员  耿海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