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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冀0730刑初34号李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10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730刑初34号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一部刑诉(202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少辰、宋雪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怀来县沙城镇张某经营的北方租赁站,谎称自己承包窑子头外墙保暖工程需要租赁钢管,从张某租赁站租赁140根6米钢管、170根3米钢管,被告人李某某租赁上钢管后,将租赁的钢管以8000元价格出售,所得赃款被挥霍。

2、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怀来县东八里环城路口附近的小韩租赁站,谎称自己承包工程需要租赁钢管,从该租赁站租赁230根6米钢管、500根2.5米钢管及150个扣件。李某某租赁钢管后,让租赁的货车司机将租赁钢管拉到废品收购站出售,在出售过程中被民警查获。骗取的钢管已发还给被害人王某。

被告人李某某2019年9月12日、12月10日两次骗取的钢管及扣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44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诉请依法惩处,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1、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怀来县沙城镇张某经营的北方租赁站,谎称自己承包窑子头外墙保暖工程需要租赁钢管,从该租赁站租赁140根6米钢管、170根3米钢管,被告人李某某租赁上钢管后,将租赁的钢管以人民币8000元价格出售,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怀来县东八里环城路口附近王某经营的小韩租赁站,谎称自己承包工程需要租赁钢管,从该租赁站租赁230根6米钢管、500根2.5米钢管及150个扣件。李某某租赁钢管后,让租赁的货车司机将租赁钢管拉到废品收购站出售,在出售过程中被民警查获。骗取的钢管已发还给被害人王某。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诈骗的6米长建筑钢管370根价值人民币30960元、3米长建筑钢管170根价值人民币7200元、2.5米长建筑钢管500根价值人民币1728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54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害人张某、王某的陈述;证人常某、封某、秦某的证言;鉴定聘请书、怀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北方租赁公司提货单、建筑设备器材租赁提货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货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证人辨认被告人笔录;被告人指认实施诈骗地点及销卖赃物地点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承包工程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54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可酌情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诈骗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91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慧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