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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冀1181刑初39号林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10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1181刑初39号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冀检公诉刑诉[20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世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份前后,被告人林某某因手头拮据,遂产生诈骗的想法,其利用男性喜欢女主播的心理,在快手上找粉丝量在数千人以上、直播间内实时互动人数达数百人规模的女主播,从直播间内刷礼物的榜单上或者与主播互动频繁的男粉丝中物色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将该主播的照片、头像截图设置为其用于诈骗的微信号或QQ号头像,再向男粉丝预留在快手个人信息上的手机号发短信称“我是主播XX,我换微信号(或QQ号)了,可以加我的新微信号(或QQ号)”,在男粉丝加其为微信或QQ好友后,林某某便冒充该主播向对方借钱,得逞后将脏款最终提现到其控制的银行卡上用于消费。

2019年10月30日,林某某冒充女主播“淘气宝宝”,使用微信号×××(昵称小淘气,微信头像已设为该主播头像),短信告知被害人王某以上微信号为好友后,向王文胜提出有点事借500元,因王文胜看见微信头像是“淘气宝宝”就相信此微信号是该主播本人,便通过微信向林某某转账500元;钱到账后,林某某称不够,继续要求王文胜转账1500元,林某某发现其微信号因被举报无法使用,就让王文胜通过加何某的微信号×××为好友后转账,王文胜向某微信号转账1500元,何某再将该钱通过QQ转给林某某,钱到账后林某某再次要求转账,但王文胜感觉不对未继续转钱,王文胜共计被骗2000元。

2019年11月12日,林某某用以上类似方法冒充女主播“霸气小喵”,让被害人陈润建加其当时使用的QQ号13×××07为好友后,向陈润建借500元,因陈润建喜欢该女主播,便通过支付宝将500元转到林某某提供的何某的支付宝账户上,后何某将该钱交付给林某某,林某某收到钱后未再联系陈润建。

2019年11月15日,林某某用以上类似方法冒充女主播“阿丹演艺”,让被害人刘喜宝加微信号×××为好友后,以有急事为由向刘喜宝借500元,因刘喜宝与“阿丹演艺”本人在现实生活中系朋友关系,刘喜宝见微信头像是“阿丹演艺”就未起疑,通过微信转账500元;后林某某又要求刘喜宝转账,因林某某提供的两个银行卡号均提示交易存在风险无法转账,其让刘喜宝通过加何某的微信号×××为好友陆续转账2000元、1000元,何某将钱通过QQ转给了林某某,后刘喜宝与“阿丹演艺”本人核实发现被骗遂报警,刘喜宝共计被骗3500元。

综上,林某某实施电信诈骗三起,违法所得共计6000元均已被其挥霍。在审判阶段,林某某家属代其退赔诈骗款6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出示、质证,来源真实、合法有效且林某某不持异议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调取涉案银行卡:62×××75、62×××71)。

证实这两张银行卡为林某某实施诈骗提现时所用的银行卡。

二、书证

(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各一份。

证实案件来源情况。

(二)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份(刘喜宝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一份共15个截图)。

证实林某某诈骗刘喜宝时微信聊天及转账情况。

(三)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份(王文胜提交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一份共计5个截图)。

证实林某某诈骗王文胜时的微信聊天及转账情况。

(四)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一份(接受陈润建QQ聊天截图一份共4页)。

证实林某某诈骗陈润建时的QQ聊天及转账情况。

(五)林某某冒充“阿丹演艺”的微信登陆界面截图一张。

证实林某某用微信号132××××0950冒充“阿丹演艺”的情况。

(六)林某某QQ聊天截图一份。

证实林某某冒充“霸气小喵”诈骗陈润建时的QQ聊天记录情况。

(七)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份(刘喜宝提交的微信×××交易明细一份)。

证实刘喜宝按照林某某的要求微信转账情况。

(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份(王文胜提交的微信账号×××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一份共17页)。

证实王文胜按照林某某的要求微信转账情况。

(九)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调取的微信号×××,×××,卡号为62×××71的银行卡,微信号×××,微信号×××,卡号为62×××75的银行卡,QQ18×××22的交易记录一份。

证实刘喜宝、王文胜、陈润建给林某某打款情况及林某某将诈骗所得提现情况。

(十)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调取的霍某名下的账号为62×××71,2019年10月9日至12月3日交易明细一份,账号为62×××75,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2月3日的交易明细一份。

证实林某某诈骗王文胜后使用银行卡提现消费情况。

(十一)东光县公安局秦村派出所出具的林某某户籍证明信一份。

证实林某某的身份情况,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前科。

(十二)东光县公安局秦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一份。

证实林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在家中被东光县公安局秦村派出所民警抓获。

(十三)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调取的何某接受刘喜宝、王文胜、陈润建及林某某QQ聊天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共计13个截图。

证实被害人向某转账,何某向林某某转账情况。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付某在衡水市冀州区的陈述。

(二)证人霍某在东光县公安局秦村镇派出所的陈述。

(三)证人何某在石家庄市元氏县何家沟村委会的陈述。

四、被害人的陈述

(一)刘喜宝在衡水市冀州区的陈述。

(二)王文胜在无棣县公安局埕口边防派出所的陈述。

(三)陈润建在韶关市的陈述。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林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12月4日、12月25日、12月27日、2020年1月9日在公安机关作的5次供述,其于2020年1月9日9时19分至2020年1月9日10时8分在衡水市冀州区看守所的供述。

六、视听资料

光盘一张,存储视频2段,系公安机关对林某某手机进行的录屏。

证实林某某冒充女主播向不同女主播的多名粉丝发送短信、微信、拨打电话通讯通话记录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即手机短信、微信和QQ等即时通讯工具的聊天功能,以冒充女主播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林某某多次诈骗,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家属已代为退赔诈骗款,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赵 廉

人民陪审员  何玉宁

人民陪审员  黄世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王红

书记员王英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