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181刑初263号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群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8年到2020年,被告人甄某某以考驾驶证报名包过为由骗取潘某和3500元、骗取周某3500元,骗取孟某2000元,骗取刘某2100元,骗取李某12700元,骗取苏某2700元,骗取甄某5500元,骗取李某211000元(2019年12月2日退还1000元)。上述骗取赃款共32000元,甄某某全部挥霍。甄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甄某某部分退赔被害人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甄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部分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到2020年,被告人甄某某以考驾驶证报名包过为由骗取潘某和3500元、骗取周某3500元,骗取孟某2000元,骗取刘某2100元,骗取李某12700元,骗取苏某2700元,骗取甄某5500元,骗取李某210000元。上述骗取赃款共31000元,甄某某全部挥霍。甄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甄某某退赔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收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害人潘某和、周某、孟某、刘某、李某1、苏某、甄某、李某2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甄某某的讯问笔录;4、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骗取他人钱款32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甄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甄某某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甄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赔被害人潘某和经济损失3500元、退赔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2500元、退赔被害人孟某经济损失20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21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1经济损失2700元、退赔被害人苏某经济损失2700元、退赔被害人甄某经济损失55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2经济损失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乔喜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路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