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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冀1082刑初335号李某某等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14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1082刑初335号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范某某2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1、范某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范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假电焊机冒充真电焊机向被害人出售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其中,2020年9月5日在三河市皇庄镇冯白塔村骗取被害人张某12500元、2020年9月15日在三河市新集镇刘庄村骗取被害人张某22000元、2020年9月16日在三河市新集镇刘庄村骗取被害人李某3500元,李某某1、范某某2诈骗所得共计8000元。李某某1、范某某2家属已对三名被害人进行退赔,三名被害人对李某某1、范某某2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1、范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结合二被告人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被告人范某某2有犯罪前科的情节,判处李某某1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范某某2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指认作案地点照片、谅解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某1、范某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还查明,2020年9月17日,被害人张某2报案。同年9月19日,三河市公安局新集派出所民警在三河市杨庄镇将寻找作案目标的李某某1、范某某2抓获,同时查获电焊机6台。二人对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三名被害人上交电焊机14台。范某某2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1、范某某2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1、范某某2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二被告人家属代其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2有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扣押在案的电焊机系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二被告人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范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电焊机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李 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经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