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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冀1023刑初305号梁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14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1023刑初30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籍贯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住鹿泉区。2020年6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永清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起诉书文号

永清县院刑诉(2020)332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梁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出售口罩。2020年2月5日,李田田见此朋友圈后,向被告人梁某某询价并达购买协议,向被告人梁某某支付8000元定金,约定次日发货。后被告人梁某某一直未发货,并将李田田的微信拉入黑名单。

指控罪名

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九十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梁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