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法律案例

(2020)冀1091刑初57号于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15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1091刑初57号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开检一部刑诉(20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使用远程视频庭审方式参加诉讼,辩护人沈文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廊坊开发区鸿坤理想城小区售楼处销售人员被告人于某某以代客户办理廊坊开发区购房资格证明或者购买鸿坤理想城小区地下室为由,骗取被害人范某、尚某、彭某、王某1、张某、刘某、贺某、王某2、田某、全某、王某3、王某4、樊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6.4万元。

1、被告人于某某以代客户办理廊坊开发区购房资格证明为名骗取被害人范某人民币5万元。

2、被告人于某某以代客户办理廊坊开发区购房资格证明为名骗取被害人尚某人民币3万元。

3、被告人于某某以代客户办理廊坊开发区购房资格证明为名骗取被害人彭某人民币5.5万元。

4、被告人于某某以代客户办理廊坊开发区购房资格证明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9万元。

5、被告人于某某以代为办理廊坊开发区购房资格证明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万元。

6、被告人于某某以代客户办理廊坊开发区购房资格证明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4.5万元。

7、被告人于某某以代客户办理廊坊开发区购房资格证明为名骗取被害人贺某人民币4.5万元。

8、被告人于某某以代客户购买鸿坤理想城小区地下室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1万元。

9、被告人于某某以代客户购买鸿坤理想城小区地下室为名骗取被害人田某人民币1万元。

10、被告人于某某以代客户购买鸿坤理想城小区地下室为名骗取被害人全某人民币2.1万元。

11、被告人于某某以代为办理廊坊开发区购房资格证明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3人民币2万元。

12、被告人于某某以代客户购买鸿坤理想城小区地下室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4人民币1万元。

13、被告人于某某以代为办理廊坊开发区购房资格证明为名骗取被害人樊某人民币3.8万元。

被告人于某某将上述骗取的钱款用于参加赌博活动。2020年6月1日于某某到廊坊市城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范某、尚某、彭某、王某1、张某、刘某、贺某、王某2、田某、全某、王某3、王某4、樊某的陈述;证人宋某、郭某、王某5、何某、高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账号交易记录、财付通账户交易记录、支付宝截图、微信截图、手机银行截图、房管局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成立。辩护人提出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于某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于某某自愿具结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于某某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于某某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系前科,对被告人于某某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某为参与赌博违法活动多次实施诈骗,对被告人于某某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5日至2029年6月2日<被告人于某某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4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共3日,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已折抵刑期2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于某某退赔被害人范某、尚某、彭某、王某1、张某、刘某、贺某、王某2、田某、全某、王某3、王某4、樊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十六万四千元。

(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冯 茵

人民陪审员  张占满

人民陪审员  赵俊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秋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