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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皖12刑终101号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28  浏览:

​案  由    受贿   

案  号    (2021)皖12刑终101号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皖1226刑初412号刑事判决。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受贿犯罪的事实

2012年至2019年,徐某利用担任颍上县王岗镇镇长、江口党委书记、县房产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政府采购、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共计174.4039万元、美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94.65539万元。(其中索贿67.4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8月,徐某利用职务之便,安排李子明先后承揽了王岗镇食堂土建装饰工程、国土资源所建设工程、财政所办公楼改修工程、政府院子内外改建工程。2012年4月,李子明为感谢徐某的帮助,在颍上县金水宾馆后面徐某当时居住的家中送给徐某5万元现金。同年5月,李子明为感谢徐某的帮助,以看望徐某母亲为名在南京八一医院送给徐某1万元现金。

2011年8月至2016年3月,徐某利用职务之便,安排李子明先后承揽了江口食堂改建工程、派出所改建工程、夏圩村、周圩村的搬迁通道工程。2015年10月,李子明为感谢徐某的帮助,在颍上县金水宾馆后面徐某家中送给徐某10万元现金。

2.2013年7月,江口江北村王某1购买该镇李某1开发的晴江大街3套门面房。同年8月,徐某以为王某1购买房屋争取优惠为名向李某1索要3万元。后徐某收到现金3万元,交给王某11万元,个人占有2万元。

3.2012年5月,江口的陈某为寻求徐某关照,借看望徐某母亲名义在南京八一医院送给徐某现金2000元。同年12月,陈某以吊唁徐某母亲名义送给徐某现金2000元。2015年6月,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部,陈某以看望徐某生病住院为由,送给其2万元现金。

4.2014年,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彭某承揽了江口垃圾填埋场工程、江口集至乌江道路肩填土工程。同年12月,徐某向彭某索要2万元。当日,彭某送2万元现金到徐某家中。

2018年,彭某请徐某为其朋友杨守显帮忙打招呼承揽颍上县四里湾安置区弱电工程。同年12月,彭某在徐某南苑二期门面房内送给徐某1万元现金。

5.2015年,经徐某安排,实施乡镇绿化工程的江口政府购买了张某2家属种植的绿化树木。同年12月,张某2为感谢徐某的帮助,在颍上县南苑二期徐某家中送给徐某5万元现金。

6.2017年9月,徐某在其四叔徐某从颍上绿颍国际开发商刘某2处购买两套房屋过程中,以为徐某争取优惠的名义向刘某2索要钱款。刘某2和徐某商议,以房屋装修费的名义从绿颍国际会计处报账作为房屋优惠给予徐某。2018年2月,刘某2通过彭某将以装修为名报销的17.4万元送给徐某。

7.2017年至2018年,徐某安排浙江东阳第三建筑公司将幸福置业太平洋广场项目和颍上高铁东西区项目的脚手架工程交由王某2承揽。2017年2月,徐某向王某2索要钱款。次日,王某2到徐某办公室送给徐某5万元现金。同年6月,徐某向王某2索要钱款,王某2在南苑二期徐某门面房内送给徐某10万元现金。2018年2月,徐某向王某2索要钱款,在南苑二期徐某住房楼下的车中,王某2送给徐某5万元现金。2019年2月,徐某向王某2索要钱款,在南苑二期徐某家中及其门面房内,王某2两次送给徐某共计20万元。

8.2016年下半年,徐某未缴纳房屋定金和购房款,安排颍上幸福太平洋广场开发商项某为其预留2套复式房屋。2018年1月,徐某安排项某将其中一套房屋出售给浙江东阳第三建筑公司老板李某2。东阳三建系颍上高铁东西区项目中标单位(该项目业主单位是县房产局),为谋取徐某对该项目的关照,李某2在与幸福太平洋广场售楼处履行购房手续的同时,借补贴市场差价的名义给予徐某68万元现金。

9.2017年8月,徐某在工程承揽等方面给予马峻提供诸多帮助。2018年8月,徐某在明知登记在其弟徐伟名下其所有的奥迪A6轿车价值约为30万元的情况下,委托马峻将该车辆按照45万元的价格对外出售。为感谢徐某的关照,马峻在该轿车仅以26万元出售给马海后,个人出17万元,后马峻将43万元作为售车款转给徐伟。经价格认定,该奥迪车出售时价格为33.696万元。同年12月某天,为感谢徐某的关照,马峻送给徐某一部黑色“8848”M3手机。经价格认定,该部手机价格为8999元。前述财物共计10.2039万元被徐某占为己有。

10.2018年3月,海天建设集团中标颍上县下元棚改区项目(项目业主单位为颍上县房产局)。2019年1月,因所在地拆迁进度慢,郭某到南苑二期徐某门面房里送给徐某3万美元请徐某帮忙,徐某收下该款并答应帮忙。

11.颍上宝瑞凯旋城小区会计方某为谋求徐某在宝瑞凯旋城监管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帮助,分别于2018年、2019春节,各送5000元合肥百大公司购物卡给徐某,该1万元购物卡被徐某收下。

12.2016年11月,颍上县星辰保安公司负责人马某为谋求徐某在为该公司介绍业务等方面予以关照,在县房产局徐某办公室内,马某送给徐某4000元合肥银泰城购物卡。徐某收下后许诺予以关照。

13.2017年7月,颍上诚信咨询有限公司的李某3为了获得房产局项目立项论证方面的业务,在南苑二期徐某门面房内送给徐某3万元现金。徐某收下后许诺予以关照。

14.2018年12月,徐某在房产局其办公室内向颍上县水岸名邸小区开发商罗某索要5万元。后徐某在南苑二期其家中收下罗晓丽通过马峻送来的5万元现金。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证明徐某收受工程承建商李子明16万元的证据

(1)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9年8月,其到王岗镇任党委副书记、副镇长,开始主持王岗镇政府的全面工作。王岗镇建设食堂时,其给朋友李子明打电话跟他说,其来王岗镇当镇长了,可愿意干个工程。李子明名下没有公司,其让他找个公司挂靠。后王岗镇需要建标准化国土所,其又按照同样的方法安排李子明建设了该工程。李子明在王岗镇共干过王岗镇国土所土建装修工程、王岗镇政府食堂土建装修工程、王岗镇财政所办公楼改修工程、王岗镇政府院内外工程等。2012年3月,李子明提着一个塑料袋到其家说,王岗的工程款结清了,感谢其的帮忙,以后有工程了想着他。把塑料袋递给了其,其收下了。塑料袋里是5沓面值为100元的现金,共有5万元。

2012年上半年,江口改建食堂,其把这个工程也给李子明干了。另外,其还给李子明安排了江口食堂装修、派出所改建、夏圩村、周圩村的搬迁通道工程。2015年10月的一天,李子明送给其10万元,其客气几句就收下了,这是李子明感谢其的好处费。

大概是2012年5月,其母亲梁文珍生病在南京八一医院住院,李子明看望其母亲,临走时他给其一个信封,说表示一下心情,其客气几句就收下了。信封里有1万元钱。是李子明借看望其母亲的名义给其的感谢费。

其没有把这16万元好处费退回。

(2)李子明证言,证明其在徐某担任乡镇负责人期间,跟他之间有不正当经济往来。徐某担任王岗镇镇长期间,2010至2011年,其干过王岗镇的工程。徐某担任江口党委书记期间,2012、2014年,其干过江口的工程。这些工程的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了。

2012年3月,其为了感谢徐某介绍其干王岗镇的工程,到徐某家中将用塑料袋包着的5万元现金递给徐某,说以后如果有工程还给其介绍点干。这5万元徐某没有退还。

2015年10月底其到徐某在金水宾馆后面的家里,把一个塑料袋子递给他之后跟他说,这里面有20万元现金,其中有10万元是其还给你的之前借你的钱,另外10万元是给你喝酒的,徐某当时也收下了。是感谢他另外其也希望以后徐某还能给其多介绍一点工程干。这10万元徐某没有退还。

2012年底或者2013年初的时候,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其听说徐某的母亲生病在南京八一医院住院,就前往探望,其在病房递给了徐某1万元。其跟徐某之间没有行礼往复,其去医院看望徐某母亲,是为了和徐某处好关系,以后徐某可以在工程方面提供关照帮助。这1万元,徐某没有退还。

(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06年其任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在2007年,安徽省国土厅有个文件,对基层国土所进行标准化建设,其中王岗镇国土所也在其中,徐某作为王岗镇时任镇长,他找过其协调这个事。其不知道王岗镇国土所的建设情况,所有的国土所一律由乡镇自己建设,县国土局不插手、不干涉。国土局只负责初步验收,整合资料上报省厅。省厅验收合格后,统一把奖补资金打入颍上县财政账户,财政局按照县国土局的分配意见由县财政直接拨付给各乡镇。

(4)书证建设施工合同、审计报告、决算报告、记账凭证等,证明阜阳市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岗镇签订食堂、财政所办办公楼、政府院子、办公楼等建设施工合同,承建上述工程,且申请资金拨付。与江口政府签订村搬迁工程、派出所改建工程、食堂工程等建设施工合同,承建上述工程,且申请资金拨付。

(二)证明徐某向江口房产开发商李某1索要3万元的证据

(1)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8月,时任江北村党支部书记王某1跟其说,他购买了江口开发商李某1开发的3套房,想让其帮他向李某1打个招呼再便宜点,其说试一试。后其联系李某1让他给王某1的房子优惠点,他让其直接联系他的会计刘颍,其联系后第二天,刘颍给了其3万元现金优惠款。其让王某1过来拿。王某1到其办公室,其把1万元现金给王某1说,剩下的2万元钱其没有找到。其就是找个借口,实际上剩下的2万元钱被其用于个人开支了。此后王某1也没有跟其提过这2万元钱的事情。因为其是江口党委书记,他们在江口搞开发,想和其搞好关系。

(2)证人王某1的证言,其认识徐某,当时其任江口江北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其和其外甥李奎元、李培元三人从李某1处各购买一套房屋交了房款。2013年左右上半年的一天上午,其碰到徐某,徐某说他和李某1打个招呼看看能不能便宜一些,其就说若有优惠,优惠的钱拿出来喝酒等感谢之类的话。二三天左右,徐某给其打了个电话,说他和李某1说了,每套退1万元,刘某1将3万元退给他了,让其到他的办公室去拿。当天其就去了,徐某说其中有2万元在他办公室找不到了,给了其1万元现金。其认为徐某说的2万元找不到了是托辞。

(3)证人李某1的证言,其认识徐某,徐某原来在颍上县江口担任镇党委书记。王某1是江口江北村党支部书记,他从其在江口开发的小区买过房子。其在2008年前后通过招拍挂买下了江口原老坝子国有土地大概120余亩后,挂靠安徽恒业丽景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将该处地块开发成了小区。2013年上半年王某1交过房款后,刘某1说徐某跟她联系,让我们公司再给王某1优惠一些,她与韩甜甜商议,决定每套再优惠1万元,共计3万元,钱已经退给徐某了,其表示同意。徐某是江口党委书记,我们小区是在江口范围内,徐某已经打过招呼,如果不给徐某面子,会影响我们小区房屋的销售。徐某没有将3万元退还给我们。

(4)证人刘某1的证言,其和李某1儿媳韩甜甜等人帮忙销售。王某1在李某1那购买了三套房屋,支付了90万元。时任江口党委书记徐某打电话给其,说给王义坤的房屋便宜点。其考虑徐某书记都亲自出面了,不给他优惠也不行。经其和韩甜甜商议,决定给王某1退点房款,每套退1万元,共计3万元。其将3万元用袋子装好后到徐某办公室内交给了他。其不清楚徐某是否将该款3万元交给王某1了。这3万元后来没有退还给其及公司。

(5)书证购房出资证明、收据及退款,证明王某1购买安徽恒业丽景有限公司颍上县分公司东二单元8号、9号、10号房屋三套,房款已付清。

(三)证明徐某收受请托人陈某2.4万元的证据如下:

(1)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5月,陈某听讲其母亲在南京八一医院住院,就到病房看望其母亲,临走时给了其2000元现金,其收下了。2013年10月,其母亲去世时,陈某去吊唁给了其2000元钱。2015年6月,其在合肥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病,陈某看望其在病房给了其2万元钱。陈某老家是江口的,家人都在江口生活,他想和其搞好关系,如果他家有什么事情,他可以找其说上话,这2.4万元其没有退给陈某。

(2)证人陈某的证言,2012年底或者2013年初的时候,其在听说徐某的母亲生病在南京八一医院住院,前往探望给了徐某2000元。后来徐某的母亲去世了,其吊唁给了徐某2000元。2015年6、7月份,其弟弟陈立权在老家江口没事干,其就想着找徐某帮帮忙,如果镇里有工程用煤矸石可以让他介绍给其弟弟做。其得知徐某生病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其探望送给了徐某2万元,并希望他关照帮助其弟的生意,之后徐某没有给其弟弟陈立权介绍过生意,他也调离江口了,就没有接触过了。其跟徐某之间没有行礼往复。送钱主要是想着江口老家如果有什么事徐某能够关照帮助,虽然也没有事找他帮忙,但也是有备无患。

(四)证明徐某向请托人彭某索要2万元;收受彭某1万元的证据

(1)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其任江口党委书记期间,安排彭某干了江口垃圾填埋场等工程,后来其向他要了2万元感谢费。2018年年底时,其给彭某一个朋友协调工程干,彭某送给其1万元现金。其没有把这3万元钱退给彭某。

(2)证人彭某的证言,2014年上半年,徐某让其干江口大溜沟清淤工程,当时其是以程友田的名义同江口政府签订的协议并结算的,工程款经过审核有47万多元。2014年下半年,徐某让其承建江口垃圾塘工程,涉及江口晴江社区和小河村,晴江社区的是以高家桥名义签订合同、结算工程款的,工程款在65000多元;小河村的是以程友田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工程款有83000多元,都结清了。2014年的一天,徐某打电话给其说现在需要点钱,让其送点钱给他,其就筹集了2万元现金,到了他家中交给了他。徐某没有把这2万元退给其。

2018年底,其朋友杨守显,从事弱电行业想承揽四里湾安置区的弱电项目,他想通过其让徐某找四里湾安置区项目部负责人做工作。期间徐某和项目部负责人王波也联系过,后来其和杨守显也到项目部找过王波,但是一直没有结果。为了让徐某上心,早点办成这件事情,其在2018年底的一天晚上,到徐某位于南苑二期门口的门面房,对徐某说弱电项目一直没有结果,杨守显想请他帮帮忙催催,其将1万元送给徐某。这1万元是其个人垫付的,杨守显不知道。这个1万元徐某没有退还给其。

(五)证明徐某收受张某25万元的证据

(1)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其任江口党委书记时,搞乡镇绿化,江口修路植树用的树苗是张某2妻子刘凤荣种植的绿化树木。2016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某2至其南苑二期门面房子里,送给其一个信封,说感谢其用他们家的绿化树,其客气几句就收下了,他们离开后,其看了下信封里有5万元现金。其没有退还给张某2。

(2)证人张某2的证言,其妻子刘凤荣和其兄弟张勇注册成立了一家园林公司,是安徽省颍上县迪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初,徐某在江口任党委书记的时候,其跟徐某说乡镇要搞城镇绿化,搞绿化的树苗其可以给你提供,价格肯定比市场同行要便宜。徐某跟其说可以。后其找到徐某说这事弄好后,其拿10万元给你喝酒,徐某也默认了。后来其让其妻子和其连襟武洋一块和江口政府签订的苗木购销协议,总金额共计92.6153万元,后来这些款都付清了。2016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在县政府北门后面的南苑二期东门旁边的徐某的门面房里,其送给其5万元。这5万元徐某至今没有还给其。

(3)书证苗木购销协议及拨款凭证等,证明2015年,江口人民政府同颍上县迪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协议,购买后者苗木,总价238293元。

(六)证明徐某向颍上绿颍国际小区开发商刘某2索取17.4万元的证据

(1)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8、9月份的一天,颍上县绿颍国际小区开盘,其四叔徐某看上了颍上县绿颍国际(开发商刘某2)小区的两套房子,跟其说让其帮他跟开发商打个招呼,看看能不能优惠些,其联系刘某2让他给其四叔一些优惠,刘某2说好。后来其四叔交了定金,签了购房合同。大概2018年1月份,其得知绿颍国际的房子好像降价了,就联系刘某2问他能不能再给其四叔的房子优惠一些,刘某2说当时已经优惠了,没法再优惠了。但是他跟其说让其开一个装修发票,帮其四叔解决一些装修费,其说好。其知道彭某开有一个装修公司,可以开具一些装修发票,其让他联系刘某2,从刘某2公司报销一部分装修费,具体报销多少,让他联系刘某2。大概1个多月左右,彭某给打电话说刘某2把装修费用打过来了,共有17.4万元,其又安排彭某从其这里拿了3万元现金,加上17.4万元正好凑个20万元让他给其存在银行里,后来其想了下存在银行不合适,没有让他存,让他直接把现金给其了。这17.4万元其没有给其四叔。也没有退还。

(2)证人徐某的证言,徐某是其侄子,其在购买位于绿颍国际的房屋时,找过徐某帮忙。是徐某向其推荐的绿颍国际小区,2017年9月,其缴纳了1万元的房屋定金,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其购买该处房屋时找过徐某,看他能否找到绿颍国际的老板给我便宜一些,徐某拒绝了其,他没有帮其找人给其优惠。徐某或其他人没有付给其购房优惠或返还给其购房款。

(3)证人刘某2的证言,2016年徐某到颍上县房产局任局长之后,因为绿颍国际房地产项目开发与销售等业务上的往来其才认识他的。2017年9月,徐某跟其说,给他在其刚开盘的楼盘留两套楼层好的房子,他让他亲戚去选,其说好。后他的亲戚选定的两套房子按最大的权限优惠的。2018年1月,徐某说这两套房再优惠,其跟他说房屋的流程都已经结束了,没有办法再进行优惠了。其怕其不同意,会影响到企业监管资金的拨付,于是说按照2018年底的最低房价给优惠,可以优惠不到20万元,但是公司从房子上没办法直接优惠,他可以找人开具一张给绿颍国际售楼部装修的发票,公司给你报销,就算给他优惠了。徐某说他安排一个搞装修的人跟其联系。后徐某安排一个姓彭的人跟其联系,其说装修协议上装修费用写17.4万元,其先把钱打到他的装修公司银行账户上。2018年2月7日,其公司就将这17.4万元打入了这个姓彭的提供的装修公司银行账户中了。这17.4万元从其公司出账之后,徐某和这个姓彭的一直都没有退还。

(4)房屋购买合同及缴款收据、合肥灿野公司银行流水、安徽颍颍置业有限公司报账记录,证明2017年12月14日,徐红典、许宗侠与安徽绿颍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

(七)证明徐某向请托人王某2共索要40万元的证据

(1)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认识王某2,他在颍上县经营建筑钢管架租赁方面的生意。其刚任房产局局长不久,有一次王某2跟其说,以后关照下他的生意。大概2016年下半年,王某2和其商量,其给他介绍工程,帮他招呼着,他一年给其20到30万元的好处费,其也同意了。不久,其就把王某2介绍给浙江东阳第三建筑公司老板李某2认识,让李某2给王某2安排些活干。后来,李某2把颍上县城北的幸福置业太平洋广场建设项目的脚手架工程交给王某2干了。2017年2月,其给王某2打电话,说其着急用钱,让他给其拿点。第二天,王某2到其办公室,递给其一个袋子,里面是5沓面值100元的现金,共有5万元。2014年至2018年期间,颍上县房产局的水务局器材库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承建单位就是东阳三建,李某2是东阳三建的负责人,李某2承建的幸福置业太平洋广场建设项目的脚手架工程交给了王某2干了。

2017年6月的时候,其又跟王某2说,其着急用钱,再给其拿点用。大概第二天的傍晚,王某2在其南苑二期的门面房里给其送了10万元现金,其收下了。2018年2月,王某2跟其说让其催催李某2付工程款。其给李某2打电话说了一下。几天后,其跟王某2说让他拿点钱给其用,当天傍晚,他就来到南苑其住的楼下找其,把一个袋子递给其,里面是5万元。

2018年的时候,在其的安排下,李某2又把颍上县高铁新区(东区、西区)的脚手架工程交给王某2干了,这个工程的业主单位是县房产局。因为李某2给王某2付款慢,其给李某2打过电话。2019年2月,其跟王某2说其缺钱用,让他给其准备点。几天后的一个傍晚,王某2提着一个袋子到其南苑的家中,把袋子放在了茶几上了。他走后其数了下袋子里的现金是10万元。又过几天的一个傍晚,王某2到其南苑的门面房子里又给其送了10万元现金。其没有退回王某2的40万元,其和王某2之间没有债务往来。

(2)证人王某2的证言,颍上县宏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一直都是由其管理经营,其妻子陈侠负责管理公司账务。2016年下半年周末的一天,徐某已经到颍上县房产局任局长了,通过徐某介绍,其认识了东阳三建公司老板李某2,徐某对李某2说其是经营钢管租赁的,以后有工程可以找其做。后李某2同意颍上县城北的幸福置业太平洋广场建设项目的脚手架工程给其做。

2017年2月份左右,徐某跟其说,他儿子徐晓东没有工作,让他跟其一起跑跑,一年给他个10万、8万的零花钱,其当时也同意了,后来徐晓东一直也没有跟其一起干过活。过了两天,徐某打电话给其说,徐晓东暂时没钱花,你给他拿点钱,第二天,其从家里拿了5万元现金,用银行专用钱袋装着在徐某办公室拿给了徐某。

2017年6月份,李某2给其拨了30万元的钢管租赁费。徐某说,你再给我拿10万过来,其说好。没过两天,其准备了10万元现金,用银行专用钱袋包着,到徐某南苑二期楼下的门面房把10万元现金给了徐某。

2018年2月份,徐某跟其说你给我拿5万元过来,过了两天,其准备了5万元现金,用塑料袋包着,到徐某南苑二期他住的房子楼下见到他,当时他在车里,其就把这5万元现金放到了他的车上。

2018年4月,李某2又将颍上县高铁新区(东区、西区)棚改安置区西区三组工程的脚手架工程拿给其做。2019年1月31日,李某2给其拨了69万元。徐某说让其准备好20万元给其送过来,当天其从公司银行账户转了30万元到其的个人银行账户上,然后分两次支取了20万元现金送给了徐某,其当时考虑到20万元不好拿,所以分了两次送。

(3书证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赁租合同等,证明颍上县宏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钢管扣件脚手架租赁合同。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2索要40万,后王某2先后五次共计给徐某40万元。

(八)证明徐某收受李某2贿赂款68万元的证据

(1)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和李某2之间有不正当经济往来。2016年,幸福太平洋广场慢慢建成,这栋楼是国土局集资建的房屋。大概2016年年底,其让开发商项某在幸福太平洋广场楼上给其留了2套复式的房子,项某跟其说按照5300元每平方的价格计算。其听讲当时其让他们给其留的两套房子价格每平方已经7000元左右了,如果其不是房产局局长,项某是不可能按照这个价格给其的。其没有缴纳订金,也没有履行购房手续。大概2017年8月份,其的朋友庄某跟其说他的一个亲戚想在幸福太平洋广场买一套房,其就把其在项某那里留的两套房中的一套让庄某朋友购买了,庄某的亲戚直接找项某的售楼处办理的购房手续。大概2018年1月,李某2和其联系表示想买其的幸福太平洋的房子,其让他找项某履行手续。李某2就找项某或者售楼部履行房屋买卖手续了。李某2过了几天跟其说要把房屋的差价补给其,其就把其老表梁玉辉的联系方式给了李某2,李某2把68万元转给梁玉辉,是其安排的。李某2想讨好其,之前李某2给其送了3次钱其都没有要。其没有把这68万元退给李某2。

(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东阳三建公司是2007年入驻颍上的,在颍上承建了幸福明珠、金色池塘等项目。幸福商业广场的中标单位是幸福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是项某。其是东阳三建公司在阜阳分公司这边的总经理,公司在阜阳市这边的项目都是由其负责。

因为工程项目实施沟通协调、工程资金的拨付等业务上的往来,其才认识的徐某。2018年前后,其准备在颍上县城购买一处房屋用于居住。徐某说他有个亲戚在幸福商业广场买的有一套房子闲置,可以出租给其。其看了房子很满意。徐某说他亲戚想转让,其也有买房的意愿,就同意了。徐某安排其到幸福商业广场履行手续,支付一下房屋差价。之后其就和幸福商业广场签订了房屋购买协议,房价为5300元每平方米,面积为210平方米,总房价为111.3万元。其购买该处房屋的差价支付给徐某68万元,是徐某发给其一个银行账号,安排其将款打到该账户上,于是其安排吴某1直接转了68万元到该账户上,该账户户主是谁其记不清了。

根据购房协议来看,该处房屋徐某购买的价格比较低,为5300元每平方米,在其买的时候,经其询问他人及对比同期出售的房屋,同类型的价格为7500元每平方米,这样算下来差价为46.2万元。但是其考虑到徐某是县房产局局长,虽然他没有说其要多给多少钱,但是其肯定要比购买其他人的要高一些,这样徐某也会对其比较满意,决定将差价定为68万元。之后其给徐某说房屋差价已经打过去了,给你多打了一些。徐某说他知道了。

(3)证人吴某1的证言与李某2的证言基本一致。

(4)证人程某的证言,大概是2016年底,项某安排其说房产局徐局长(徐某)想购买我们的复式房,让我们留两套,于是其就预留并告知了徐某,徐某没有缴纳任何订金,也一直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购房款。2017年下半年和2018年初,他将该两套房屋转让后由实际买房人履行手续并缴纳购房款。李某2和他妻子吴某1来到售楼部找到其,说徐某的房子转给他们了,来履行手续。之后其和徐某进行了联系,问他以什么价格卖给李某2合适,徐某安排我们按照5300元每平方米卖给李某2,过了几天,吴某1又来到售楼部找到其,其就安排业务人员按照5300元每平方米与吴某1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收取了购房款。

(5)证人宋某的证言,其丈夫叫孙志红,2016年12月份左右其购买了幸福商业广场3栋1单元2802室,这套房屋归其与其丈夫共同所有。这套房屋是夏桥镇党委书记庄某介绍购买的,我们购买的房屋按照每平米5300元价格计算,2802室房屋面积是210平米,房屋总价就是111.3万元。我们不认识徐某,我们只是在去幸福商业广场买房子的时候,庄某书记跟我们说,买房子的时候就说是房产局徐某局长让过来的。

(6)证人项某的证言,其于2007年2月到颍上成立颍上幸福置业有限公司及安徽博阳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其是这两个公司的法人及董事长。其认识徐某。2016年年底他在我们公司开发的幸福商业广场预定了两套顶层复式结构的住宅,经过他的干预给他的价格是5300元每平方米,当时的市场价在7000左右。2018年下半年,其听程某说留给徐某的两套复式房签合同了,其就不问这事了,徐某说是给亲戚订的,具体给谁订的其不知道。因为徐某是房产局局长,我们公司的很多业务需要徐某关照,他安排其留给他两套,又要其给他优惠,所以其得给他优惠。

(7)证人庄某的证言,2018年上半年左右的一天,徐某跟其联系说颍上县幸福商业广场有一套比较便宜的商品房,问其有没有购买意向。后其碰到原来给其搞过房屋装修的一对小夫妻,男的叫孙志红,女的叫宋珊珊,其就推荐给他们了。徐某跟其说让他们直接去找幸福商业广场程某,就说是他安排来看房子的,之后其给孙志红、宋珊珊夫妻俩回了电话,之后的事其就不清楚了。后来孙志红、宋珊珊到幸福商业广场办手续、签购房合同的。

(8书证购房合同及缴款凭证、团购协议书、幸福置业公司情况说明、李某2转账凭证等,证明李某2、吴某1与颍上幸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购买2803室,2019年1月28日梁玉辉徽商银行尾号2681账户收到李某2尾号5576账户人民币68万元。

(九)证明徐某收受马峻贿赂10.2039万元的证据

(1)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认识马峻,他从事建筑工程承建方面的生意。2016年3月,其任颍上县房产局局长时,他是颍上县龙湾家园安置区项目的承建商,后期,经其介绍,他还承揽了颍上县高铁西区项目的部分工程。2017年7、8月,马峻找其帮他从东阳三建公司老板李某2那里要几栋楼的土建工程,其考虑到马峻人不错,干工程实在,后来经其介绍和安排,李某2把高铁西区的8栋楼的土建工程交给马峻承揽了。

2018年5月份,其安排马峻把其的一辆奥迪A6L轿车卖掉,当时马峻问其打算卖多少钱,其跟他说要卖45、46万元。2018年6月,马峻跟其说其的车43万元卖可行,其同意。后来经其的安排,这43万元就转到了其弟徐伟的账户上了。其的奥迪轿车是在2014年花了46万元买的,2018年卖的话应该可以卖30万元至32万元。其想让马峻给其的车多卖点,其给他帮了很多忙,其让他给其的车多卖点他也不会不同意。这个车虽然是其的车,但是考虑到其是领导干部,入在其的户上不合适,就把车入在了其弟徐伟的户上,其想着把钱直接转到其弟徐伟的银行账户比较合适些。2017年或2018年,马峻在其的办公室送给其一部8848品牌手机,具体多少钱其不清楚,直到其被留置那天,这个手机还在其那里使用。

(2)证人王某3的证言,其认识马峻,2018年8月初,马峻通过电话与其联系,说有人让他帮忙出售一辆奥迪A6小汽车,其经过咨询这辆车的价格,他们给出的价格为25万元左右,马峻表示价格有点低,让其等等才卖。马峻告诉其,这辆车是颍上县房产局局长徐某的车,徐某要价45万元,其讲这辆车不是新车,只能卖到这个价。后马峻又跟其联系说领导要40多万,他没有办法,现在他资金周转不开,让其先垫付些钱,连同卖车的26万元,一并给43万元。之后马峻将徐某的卡号发给了其,但是马峻发给其的卡号不是徐某的,是一个叫徐伟的银行卡。其就和马海将该车办理了过户手续,然后其与马海进行了联系,对他说其给他转账17万元,连同卖车的26万元,让他一并转给徐伟。马海知道他多转给徐伟17万元,这17万元是其安排他转的,但是多转钱的原因其没有对他说,他也没有问。其垫付给徐伟的17万元钱,马峻还了。当时奥迪A6新车才卖40多万元,这辆车肯定卖不了40万元的价格,25-26万元的价格已经很高了。

(3)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徐某涉嫌受贿案涉及的车辆和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的奥迪A6汽车鉴定价格为336960元;涉案的8848品牌手机鉴定价格为8999元。

(4)书证汽车入户和变更户名相关手续、购车相关材料、转账记录等,证明2018年8月7日,徐伟将其名下的奥迪A6轿车申请变更给马海;2018年8月10日王锋向马海转账17万元,同日马海向徐伟转账43万元。

(十)证明徐某收受海天建设集团总经理郭某3万元美金的证据

(1)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认识郭某,他是海天集团在颍上的负责人,他们集团在颍上中标了颍上县下元棚改项目。2019年1月份,郭某给其送了3万元美金,2019年11月份时,其退给郭某2万元美金。2018年3月,海天建设集团中标颍上县进行下元棚改项目,中标价格10个亿左右。2019年1月份的一个晚上,郭某请其帮他们协调下,加快拆迁进度,在其南苑二期门面房交给其一个信封,其客气了几句就收下了,他走后其数了下信封里有3万元美金。2019年11月份,其得知郭某来颍上了,约他见面,其坐在他开的车里把2万元美金退给他了。

(2)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公司总经理,公司在颍上县有颍上县下元棚改项目,这个项目是其负责的,中标价大概为12个亿左右,项目的业主单位是颍上县房产局,在前期项目沟通协调中,其和董事长应培新到房产局找过徐某,后期这个项目的保证金缴纳、合同签订等项目业务也是与徐某对接的。2019年1月5日,其从公司财务人员那里拿到了3万元美金。次日其到徐某南苑二期家中,将用公司专用信封装着的3万元美金拿给了徐某,徐某当时也收下了。其跟徐某说,因为拆迁问题,下元棚改项目目前进度缓慢,影响工程进度,请求他多帮忙关照协调处理,徐某当时也同意了。2019年11月7日,徐某在车上将原来其送给他的装着3万元美金的信封又拿给了其,并跟其说,这里面的3万元美金我用了1万,这2万元美金退给你,剩余的1万元美金到时候我再退还你,其当时也就随手接过来了,徐某在车上给其的时候其当时没有查看,饭后回到宾馆之后其数了数是2万元美金。徐某之后没有将剩余的1万元美金退还给其,也没有和其联系过。其不知道徐某为什么退还给其。2万元美金其退还给公司财务人员了。

(3)书证支款凭证、聊天记录、海天集团中标通知书及相关合同等,证明2018年6月20日,海天集团中标承建颍上县下元棚改项目,同年12月25日,郭某从单位账上支取208500用于颍上项目业务开支。2019年11月11日,公司收据记载退回业务费用130000元,备注颍上县项目2万美金。

(十一)证明徐某收受宝瑞凯旋城小区会计方某1万元合肥百大公司购物卡的证据

(1)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认识方某,她是颍上县宝瑞凯旋城小区的会计。2017年春节前,方某送给其5000元合肥百大公司购物卡及烟酒;2019年春节前,方某送给其5000元合肥百大公司购物卡及烟酒。因为其是房产局局长,方某是宝瑞凯旋城小区的会计,他们平时找其协调拨付资金,所以他们想和其搞好关系,图个工作方便。其没有把方某送给其的购物卡和烟酒退给她。

(2)证人方某的证言,其是颍上宝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颍上宝瑞凯旋城项目出纳会计。其认识徐某,徐某在房产局任局长期间,凯旋城项目的负责人杨陈安排其给徐某送点烟、酒、购物卡。2017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杨陈给其拿了五张合肥百大公司购物卡(每张面值1000元)及烟酒,让其送给徐某。徐某让其联系他的驾驶员姓徐。其让驾驶员在绿颖国际小区南门附近等他,他开车到了之后,其就将两箱白酒、两条香烟、五张购物卡直接放在了徐某驾驶员所开的车上。当时五张购物卡和香烟在一块用黑色的方便袋包着的。当天晚上,徐某就把其送过去的五张购物卡退还给其了,他安排他的驾驶员还在其送东西的那个位置等其,然后徐某局长打电话让其直接过去拿的,其拿到购物卡之后就直接到公司退还给杨陈了,送的烟、酒徐某没有退还。

第二次给徐某送礼是2018年2月春节前的一天,也是杨陈安排其的,送的东西也是跟2017年春节前送的东西一样,两箱白酒、两条香烟、五张合肥百大公司购物卡(每张面值1000元),当时五张购物卡和香烟在一块是用黑色的方便袋包着的,这次也是其到房产局跟徐某局长见面之后,直接将东西送给他姓徐的驾驶员。

第三次给徐某送礼是2019年2月春节前一天,具体时间其也不清楚了,也是杨陈安排其送的,送的东西跟前两次送的东西一样,两箱白酒、两条香烟、五张合肥百大公司购物卡(每张1000元),这次也是其到房产局跟徐某局长见面之后,直接将东西拿给他的驾驶员。其以上送给徐某的礼品和购物卡都是杨陈直接交给其的。

第二次、第三次其送给徐某的购物卡和烟酒徐某没有退给其。

(3)证人吴某2的证言,其是颍上宝瑞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其认识徐某,他原来是颍上县房产局局长。从2016年1月到2019年4月,宝瑞凯旋城项目是由杨陈具体负责,在这期间杨陈是否和徐某有经济往来其不知道,因为10万元以下的财政支出,他可以直接审批,10万元以上才报董事会研究。杨陈在2019年4月份就离职了。

(4)证人闫某的证言,其是颍上县宝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颍上宝瑞凯旋城项目财务总监。10万元以下的开支项目公司副总经理杨陈就可以直接签批了。一般有一些不合理的开支,杨陈都会安排一些其他发票进行冲账,这些不合规的开支公司没有单独记录。其听杨陈讲过,公司给徐某送过烟、酒、购物卡等。

(十二)证明徐某收受颍上星辰保安公司马某4000元购物卡的证据

(1)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和马某是同学,他在颍上经营了一个保安公司。2017年3月,马某到其办公室说以后房产局或者其他单位有需要安防器材的,多给他介绍介绍。送给其4张面值1000元的合肥银泰城的购物卡。

(2)证人马某的证言,其在2006年成立并经营了一家叫颍上县星辰保安公司,主要从事监控器材销售等业务。其和徐某是同学。2016年秋天11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到了徐某在县房产局的办公室叙话请他帮忙介绍业务,临走的时候,其把准备好的用购物卡袋装好的4张每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放到徐某的办公桌上。徐某后来没有给其介绍过保安和监控方面的业务,也一直没有将购物卡退还给其。

(十三)证明徐某收受颍上诚信咨询有限公司李某33万元的证据

(1)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认识李某3。2016年12月的一天晚上,李某3到其南苑二期家中跟其说,他退休后自己开的有一个咨询公司,帮助单位立项写材料,如果房产局有这方面的业务可以交给他做,其当时表示可以,临走时,他给其2万元现金,其没有要。大概2017年7月份的一天,李某3又来到南苑二期其的门面房里找到其,给其送了3万元现金,其客气了几句就收下了。后来也没有给李某3安排业务做,这3万元钱被其开支了。

(2)证人李某3的证言,其在2016年成立一家诚信咨询有限公司,其是公司法人代表,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帮助政府有关部门撰写一些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书等立项材料。2017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其到徐某南苑二期东门的门面房去看望他时跟他说,如果房产局有一些工程项目的立项材料可以介绍给其公司做,费用比其他的单位要低,其去的时候带了一些腊货和2万元现金送给他,送的腊货他收下了,2万元现金他没有要退其了。大概在2017年6、7月份的时候一天,其从家里拿了3万元现金到晚上8、9点钟时,在徐某门面房前送给了他,当时他直接就收下了。至今没有退还给其。

(十四)证明徐某向颍上县水岸名邸小区开发商罗晓丽索要5万元的证据

(1)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12月,其联系水岸名邸小区开发商罗某让他给其准备5万元钱,罗某同意后,其让马峻从罗某那里拿了这笔钱,马峻在其南苑二期的家中把这5万元给其了。在颍上水岸名邸小区监管资金的拨付上,其给罗某帮忙了。

(2)证人罗某的证言,安徽君诚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其二哥沈喜云,安徽君诚置业有限公司在颍上县有一个水岸名邸项目是其跟马峻一起做的。水岸名邸项目的工程资金拨付这一块,是马峻提前跟房产局协调沟通好之后,其拿着申请材料到房产局签字审批,有时候也由马峻安排人到房产局签字审批。2018年12月底的一天,徐某跟其说,准备5万元拿给他,准备好了联系马峻直接给他。第二天,其就按照徐某的安排做了。因为徐某是房产局局长,其所开发的水岸名邸项目监管资金拨付需要经过他签字同意,也为了以后徐某在水岸名邸项目监管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这笔5万元徐某、马峻一直都没有退还。

(3)书证转账记录、微信记录、水岸名邸小区拨付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证明水岸名邸小区拨付款情况;2018年12月29日王红的徽商银行尾号4501账户转账5万元到马俊工商银行尾号0627账户;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6日,徐某通过微信向马峻索要5万元。

二、贪污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徐某利用担任颍上县房产局局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安排下属以报销单位开支的名义,骗取公款6.98元。具体如下:

1.2017年3月,徐某在颍上县交通路某茶叶店购买了1800元安吉白茶,2017年4月,徐某安排颍上县房产局办公室主任苏某以公务开支名义从单位报销1800元,该款被徐某占为己有。

2.2018年3月,徐某安排苏某以虚列电脑办公耗材的名义从单位报销6000元,该款被徐某占为己有。

3.2018年12月,徐某安排苏某以多列电脑办公耗材的名义从单位报销1.2万元,该款被徐某占为己有。

4.2019年9月,浙江东阳三建负责人李某2在徐某的要求下,同意免费为颍上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修缮大门。后徐某又安排李某2以修缮大门工程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从该局报销工程款8.2万元。该款拨付后,徐某让李某2把该款再交回颍上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人员手中,后徐某安排他人将其中的3.2万元用于单位支出,余款5万元被其占为己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3月,其在颍上县老汽车站(交通路)对面的一个茶叶店里购买了2斤安吉白茶1800元,这个茶叶被其拿到办公室自己喝了一部分,其他人来其办公室招待也喝了一部分。购买这茶叶没有正式发票,店里给其开了两张手工发票。这笔钱其安排苏某从房产局里的账户上报销了,报销后苏某把这1800元给其了。其签核了报销单据。

2018年2月,其去住建厅协调工作开支了6000元,当时没有发票,其安排苏某把这6000元解决掉,苏某说可以通过在办公耗材费用多开一部分报销,其同意了。后苏某将报销的6000元钱放在了其的办公室抽屉里了。其签核了报销单据。

2018年12月,其跟苏某说其为了工作协调花了12000元,没有发票,让他想办法给其解决下,他跟其说从电脑耗材中多列12000元,其同意。后苏某将报销的钱放在其办公室抽屉了。其就把这笔钱收起来占有了。

其没有将上述款退给苏某或者他人。

其到退役军人事务局任局长之后,因为退役军人事务局经费少,其就联系李某2让他们公司赞助修缮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办公楼大门。2019年7月,他安排人把大门弄好了,修大门的钱是李某2公司出的。2019年9月份,其安排李某2开个税务发票,以修缮办公楼大门的名义从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销掉,然后再把报销的钱给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局里的开支费用,李某2问其开多少钱的发票,其说开8、9万元,李某2按照其的安排从颍上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销了8.2万元,这个钱是直接拨付到他们公司的。这笔钱到李某2的账上后,他按照其的要求,安排他公司的人员将3.2万元交给了我们局蔡某副局长,用作局里的账外开支,剩余的5万元交给了其,这5万元蔡某和局里其他人都不知道。这5万元被其花了2.6万元,剩余的2.4万元还在其手中。

(2)证人苏某的证言,其认识徐某,徐某任颍上县房产局局长时,其是房产局办公室主任。徐某多次安排其给他报销钱款。第一次是在2017年4月前后,徐某说他为了协调工作买了一些茶叶,让其将该笔款报掉,并交给了其两张购买茶叶的发票,每张为900元,共计1800元。其按照徐某的安排将这些发票通过局财务进行了报销,这笔款是以徐翔遨的名义报销的。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徐某说他因协调工作花费了6000元,发票找不到了,安排其用办公耗材费用报账解决掉。其安排了房产局办公室电脑耗材供应商颍上县诚信电脑公司虚开了一张6000元的电脑耗材费发票,这张发票后来是在颍上县房产局下属单位颍上县房地产价格评估责任公司报的账,报账之后,其安排颍上县诚信电脑公司老板吴某3将报销的6000元交给了徐某。

2018年12月,徐某安排其说他为了危房鉴定等工作协调花费了12000元,让其给他报销,于是其安排颍上县诚信电脑公司吴某3在其单位实际电脑用品开支外另多列了12000元的开支。在该笔总款报销后吴某3联系其说钱下来了,其就安排他直接将多报的12000元送到徐某办公室交给了徐某。吴某3将该款12000元交给徐某。

(3)证人吴某3的证言,1999年至今,其在颍上联想诚信科技电脑有限公司工作。其认识苏某,住建局和原房产局与我们公司都有业务往来。苏某找其虚开过办公用品发票,第一次是在2018年初,他要一张6000元的发票,其就按照他的安排虚开了一张。苏某安排其直接将该6000元送到房产局徐局长的办公室,当时门是关着的,其找到苏某,苏某给其开过门后,其将装着6000元的信封放在了局长办公室内桌子的抽屉中。第二次是在2018年底苏某安排其给他多开12000元的票,其就在房产局的电脑耗材清单中多加了一些开支,共计12000元。按照苏某的安排,其又将这个装有12000元的信封放入了徐局长办公室的抽屉里。没有人将该款18000元退还给其和其的公司。

(4)证人谢某的证言,2005年至今其在颍上县联想诚信科技电脑有限公司工作任经理。证言与吴某3证言基本一致。

(5)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9年5月,徐某已经从县房产局调任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局长,其看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办公楼大门比较破旧就跟徐某说,由其出资免费赞助为他修缮设计一下办公楼大门,徐某表示同意。之后实施了修缮装修,费用大概有9万多。

2019年10月份,徐某给其打电话说,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楼修缮装修费用开个税务发票送过来,帮你报账解决掉。之后其就安排王(黄)小枫具体负责了这个事。过了一段时间,王小枫跟其说徐某说修缮维修费用到账后,拿给他们局里用吧,局里有些无法正常解决的开支费用可以用这个钱解决一下,其也同意了。王小枫按照徐某的安排分两笔共送了8.2万元,其中一笔5万元是王小枫直接送给徐某的,另外一笔3.2万元是徐某安排王小枫送给退役军人事务局一个姓蔡的副局长的。该款没有退还。

(6)证人黄某的证言,其是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2在2019年曾安排其为颍上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的办公楼门楼做过修缮装修,其是在那个时候认识的徐某局长的。修缮维修费用有9万多元。2019年10月份,徐某电话联系其说,他们局里的有些招待费不好开发票报账,上次那个门楼装修工程款拿过来冲下账。徐某跟其说过之后,其就和李某2说了这个事,他也同意了,后来公司财务人员开具了一张金额为92200元的税票,其按徐某安排交到他们局财务室。该款到账后,税钱要扣掉还有8.2万元,徐某让其先取3.2万元拿过来,送到退役军人事务局一个姓蔡的副局长那里。其找到蔡局长并将3.2万元现金递给了他。2020年1月份的,徐某打电话给其,让其将剩余的5万元你拿过去。李总同意之后,2020年1月21日上午,其取了5万元现金给了徐某本人。转到其的徽商银行账户上的3.2万元和5万元是李某2的妻子吴某1转的。上述款没有退还。

(7)证人吴某1的证言,2019年5月徐某调任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局长后,李某2让他徒弟东阳三建颍上项目副总经理黄某给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楼大门重新设计并修缮装修。总共花费9万多元。工程完工后过了好几个月,李某2对其说,徐某安排他做个预决算后开具票据用来拨付给我们工程款,他让黄某负责办的。其按照李某2的安排从其个人账户中将该款8.2万元分两笔转给了黄某。黄某按徐某的安排支付的。徐某没有将我们退给他的8.2万元退还给我们。

(8)证人汤某的证言,2019年3月至今其任颍上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主任,颍上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是徐某,副局长是蔡某。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始建设门楼,据其所知这个过程是时任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徐某找人施工单位建设的,门楼等建好以后,经退役军人事务局报账报了9.2万左右。其不了解报账后这9.2万元的去向。

(9)证人蔡某的证言,2019年3、4月份期间,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装修门楼,局长徐某找来黄某负责项目,徐某说该项目老板不要钱,工程结束的时候徐某来要求报销该工程款,其也就同意了。徐某报账的时候其才知道工程总报价9.22万元,拨付的情况其不清楚,在拨款后黄某给了其3.2万元。其问徐某安排给其3.2万元是怎么回事,徐某讲门楼装修款去掉税款1万多,剩下的8.2万,施工方说好免费的,现在报销了,所以拿了3.2万元给我们局,这钱就先交给其保管,之后徐某出差,安排其给他2万元,给他驾驶员何田新2000元,剩下的1万元,他安排其用余款把局里的烟酒欠账解决一下,在徐某出事后其就安排汤某拿着1万元去把鸿图酒行的账解决了。

(10)记账凭证、单据报销封面、发票、进账单、转账支票、颍上县诚信科技电脑公司送货清单等,证明徐某从颍上县房产局虚假报销1.98万元的情况

(11)退役军人事务军门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财政支付凭证报销手续、退役军人事务军账目明细等,证明2019年12月16日,颍上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支付门厅等改造费用92200元;2019年12月31日黄晓枫徽商银行尾号5659的账户吴某1转入32000元,当日跨行转出32000元;2020年1月21日黄晓枫徽商银行尾号5659的账户吴某1转入50000元,当日跨行转出50000元。

被告人徐某出生于1970年12月12日;系国家工作人员;2020年5月13日被颍上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0月21日徐某家人代徐某从唐海波账户转款186.6万元至颍上县财政局账户,同年10月23日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款予以扣押;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另追回郭某行贿款13万元;徐某家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退款11355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证明徐某出生于1970年12月12日,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其任职情况。

(3)留置决定书,证明2020年5月13日,颍上县监察委决定对涉嫌受贿的徐某留置调查,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4)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20年10月21日徐某家人代徐某从唐海波账户转款186.6万元至颍上县财政局账户,同年10月23日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款予以扣押。2020年9月18日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另追回郭某行贿款13万元;徐某家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退回11355元。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侵吞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两罪并罚。其所犯受贿罪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徐某到案后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可以从宽处理。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相应罚金的量刑建议不当,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二、违法所得200.73549万元及手机一部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已缴纳)。

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不采纳认罪认罪具结书的量刑建议并调整加重上诉人的刑罚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判处的罚金过高。请求二审改判对其量刑合并执行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其辩护人提出与其上诉请求一致的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徐某家人代其缴纳罚金六十万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侵吞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两罪并罚。其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二审阶段,其主动缴纳罚金,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诉人徐某的犯罪事实及上述情节,对其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徐某提出对其从轻处罚及辩护人提出的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刑初41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违法所得200.73549万元及手机一部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已缴纳)”;

二、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刑初41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2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贾继华

审判员  邢轶慧

审判员  王远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白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