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危险驾驶
案 号 (2021)皖0603刑初625号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2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爱荣、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陈慧慧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8日22时34分许,被告人杨某饮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桂苑路由东向西行驶顺龙花园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常某驾驶的皖F×××××号小型轿车,皖F×××××号小型轿车被碰撞后又剐蹭前方行人苗某、姜某,造成被害人苗某、姜某受伤,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杨某于2021年3月12日接XX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某赔偿了被害人常某、苗某、姜某的损失,三被害人对杨某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另,被告人杨某持C1驾驶证。2021年4月22日,杨某因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罚款二百元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事件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赔偿协议、收条、维修发票、谅解书,归案经过,视听资料,被害人常某、苗某、姜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案发后接XX机关电话通知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且其赔偿了被害人常某、苗某、姜某的损失,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等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决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莎
书 记 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