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盗窃
案 号 (2021)皖0603刑初594号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2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1.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7月25日期间,被告人程某入住被害人周某经营的淮北市相山区宾馆,先后窃取该宾馆817、811、818、815、819房间内的电脑配件,共计显卡10个、主板8个、处理器8个、内存条15个,后将上述被盗物品卖于淮北市相山区智慧科技电脑配件服务部三堤口分店,得款共计929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除3个内存条外共计价值14480元。
2.2021年7月25日,被告人程某入住被害人赵某经营的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宾馆,窃取该宾馆8509房间内的显卡、主板、处理器、内存条各1个。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1620元。
综上,被告人程某共窃取价值16100元的电脑配件及3个内存条,获利9290元。案发后,XX机关已追回除电竞宾馆的3个内存条外的其余被盗电脑配件,并已发还给被害人。程某家人已赔偿被害人周某3个内存条损失1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图片,收条,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指认、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赵某的陈述,被告人程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程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程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郑士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元
书 记 员 赵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