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危险驾驶
案 号 (2021)皖1322刑初569号
指控事实
2021年9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酒后驾驶浙CZ7Z7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县新庄镇杜集村路段,碰到路边石头致使车辆无法行驶,其在车上睡觉时被新庄派出所的民警查获,后移交给萧县公安局黄口交警中队。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欧阳某某于2021年10月13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欧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欧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欧阳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经萧县社区矫正局评估,对欧阳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欧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张 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孟 晴
书 记 员 吴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