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受贿挪用公款
案 号 (2021)辽13刑终1号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辽1303刑初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相林、李久堂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受贿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于2008年开始担任朝阳市第一高级中学(以下简称一高中)校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因分班、择校等事宜收受他人钱物,共计金额人民币617,412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至2013年,朝阳市一高中后勤综合服务有限
公司高某1,为了能够长期承包一高中食堂、宿舍、超市生
意,先后借春节、张某某父亲去世及儿子结婚之机,送予被告人张某某礼金共计人民币8万元。
2、2010年至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子女在一高中借读或者选班提供帮助,先后收取请托赵某1人民币3,000元、价值人民币1,000元购物卡2张;魏某人民币15,000元、价值人民币1万元华运洗浴卡1张;刘和民人民币3,000元;王某1人民币3,000元;姚某1人民币1,000元;刘某1人民币2,000元;孔某人民币5,000元;王某2人民币2万元;陈某1人民币1万元;高某2人民币2,000元;王某3人民币1万元;董某1人民币1万元;王某4人民币5,000元;董某2人民币2万元;汤某2人民币2万元;张某1人民币1万元;刘某2人民币1万元;张某3人民币1万元;狄某人民币5,000元;王某5人民币5,000元;刘某3人民币5,000元;杨某人民币1万元;翟某人民币5,000元;站立红人民币2万元;姚某2人民币1,000元;邹某1人民币5,000元;宋某人民币5,000元;初兴荣人民币5,000元;张某4人民币1万元;邹某2人民币1万元;由文某人民币65,000元;邵作为人民币8,888元,共计32人,人民币270,888元。
3、2014年11月,郭某负责修建一高中校史馆的工程
结束后,为感谢被告人张某某将该工程交与其施工送予张晓
彤人民币1万元。2016年7月,郭某负责修建装修一高中篮球特色展示馆的工程结束后,以同样目的送予张某某人民币2万元,后郭某负责一高中科技楼5楼会议室工程结束后,以同样目的再次送予张某某人民币1万元。
4、2014年11月至2017年10月,朝阳鑫汇水暖安装处法定代表人房某负责一高水暖、锅炉施工及冬季供暖工作。
害怕一高中解除与其供暖合同,其先后两次送予被告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5万元。
5、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或工作上给与照顾,先后收取一高中教师李某1人民币5,000元;付馨雨父亲付某人民币5,000元;邢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5人民币5,000元;王某6人民币2万元。
6、2012年7月,刘某4在负责施工一高中高三教学楼项目期间,为了获取被告人张某某多方面帮助以及得到一高中更多施工项目,将其抵账获得的朝阳市龙城区中华园小区6号楼4号(6#-25#)车库和11号楼1单元702室(11#-173#)阁楼送予张某某,张某某将车库和阁楼转赠与其妹妹张某6。
2013年11月,刘某4在负责施工一高燕都新区分校(以下简称“一高分校”)期间,为拉近与张某某的关系,在张某某母亲去世时,其在朝阳市双塔区凤凰新城小区送予张某某人民币1万元。经朝阳市益友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刘某4送予张某某的车库价值人民币69,863元,阁楼价值人民币56,661元。
以上非法所得617,412元,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向朝阳市纪委监委退缴赃款20万元,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退缴赃款422,2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收受高某1人民币80000元的证据。
(1)证人高某1证实:2008年张某某到一高中当校长一直到2014年,每年春节前我都到张某某办公室给他拿10000块钱,一共6次合计60000元。张某某父亲去世和2013年张某某儿子结婚,我都随礼了,每次都是10000元现金。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08年我到一高中当校长一直到2014年,每年春节前高某1都到我办公室给我拿10000元钱,一共6次合计60000元。我父亲去世的时候,2013年我儿子结婚的时候,高某1都来随礼,每次都是10000元现金,共20000元钱。
2、收受赵某1人民币3000元和2000元购物卡的证据。
(1)证人赵某1证实:2010年7、8月份,我找到张某某让他给我一个亲戚家的孩子分个好班。9月份我来张某某的办公室把一个装有1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张某某的办公桌上。2011年9月份开学之前,我找张某某给我一个朋友的孩子分班,把一个装有2张兴隆超市购物卡的信封放到张某某的办公桌上,每张购物卡面值1000元,共计2000元,张某某收下了。2012年我想给我朋友的孩子分个好班,10月份左右,我来到张某某的办公室,把装有2000元钱的信封放到他办公桌上了,他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0年7、8月份,赵某1找到我,让我给他一个亲属家的孩子分个好班。9月份赵某1来我的办公室把一个装有1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2011年9月份开学之前,赵某1找我给他一个朋友的孩子分班,把一个装有2张兴隆超市购物卡的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每张购物卡面值1000元,共计2000元,我收下了。2012年7、8月份,赵某1也是给他朋友的孩子分个好班,10月份左右,他来到我的办公室,把装有2000元钱的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了,我就收下了。
3、收受魏某人民币15000元和面值1万元华运洗浴卡的证据
(1)证人魏某证实:2012年或者2013年,我找张某某说我朋友的孩子想到一高中借读,我带着朋友来到张某某办公室给了他5000元。2014年10月份左右,我在张某某办公室跟他说我有个朋友的孩子想来一高中借读,我到张某某办公室给了他一张面值1万元的华运洗浴卡。2015年8月份我找张某某说我有个朋友的孩子在一高,想去个好点的班级,我带着这个学生家长到张某某办公室,给他拿了5000元。2019年8月10日,我在张某某办公室跟他说我亲属的孩子想分个好一点的班级,我就把5000元钱放到张某某桌子上了,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3年9月左右,魏某找我说他朋友的孩子想到一高中借读,魏某带着他这个朋友来到我办公室给了我5000元钱,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2014年10月份左右,魏某在我办公室跟我说他有个朋友的孩子想来一高中借读,给了我一张面值1万元钱的华运洗浴卡。2015年8月份魏某找我说他有个朋友的孩子想去个好一点的班级,魏某带着这个学生家长到我办公室,给我拿了5000元钱,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2019年8月10日,魏某在我办公室跟我说他亲属的孩子想分个好一点的班级,魏某就把5000元钱放到我桌子上了,我就收下了。
4、收受刘和民人民币3000元的证据
(1)证人刘和民证实:2012年9月份,我和我朋友到张某某办公室找他,说我朋友家的孩子想来一高借读,张某某答应了。过了1个月左右,张某某把事办成了。之后我到张某某办公室给了他3000元钱,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2年9月左右,刘和民和他朋友一起到我办公室,说他朋友的孩子没考好,想来一高中借读,我答应了。2012年10月左右,刘和民到我办公室给了我3000元钱,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5、收受王某1人民币3000元的证据
(1)证人王某1证实:2013年7、8月左右,我请托张某某为我朋友的孩子分到朝阳一高的好班级,我给张某某一个装有3000元的信封。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3年左右,王某1找我帮忙给他朋友的孩子分班,在我的办公室递给我一个装有3000元钱的信封,我收下了。
6、收受姚某1人民币1000元的证据
(1)证人姚某1证实:2014年,我在张某某的办公室跟他说我亲戚家的孩子想到一高中借读,他同意了。第二天我又去张某某办公室将一个装有1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到张某某办公桌上了,张某某推辞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4年,一高中教师姚某1在我的办公室说他亲戚家的孩子想到一高中借读,我当时就答应了。没过几天,姚某1到我的办公室把一个装有1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到了我的办公桌上,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了。
7、收受刘某1人民币2000元的证据
(1)证人刘某1证实:2014年左右,我给张某某打电话说我有个朋友的孩子想分个好班。后来我就去了张某某办公室,把装有2000元钱的信封给了张某某。
(2)被告人赵某2供述:2014年左右,刘某1给我打电话说有个朋友的孩子考到一高了,想分个好班。后来我把刘某1托我帮他朋友家孩子分班的事办了。事后刘某1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2000元钱,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8、收受孔某人民币5000元的证据
(1)证人孔某证实:2014年9月我邻居家的孩子想到一高中借读,我到张某某办公室跟他说这个事情,把一个装有5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到张某某办公桌上了,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4年9月份,一高中教师孔某说他朋友家的孩子想到一高中借读,当时我答应了。孔某离开的时候把一个装有5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在我的办公桌上了,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9、收受王某2人民币20000元的证据
(1)证人王某2证实:2015年的时候,我的孩子考到一高中,想个好班,我就给张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个事。后来孩子上学后分的班级挺好,我就约张某某出来吃饭,为了表示感谢,我给张某某送了2万元钱,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供述:2015年7、8月份,我的学生王某2的儿子考到一高中,王某2找我想给孩子分个好班,我把王某2委托我的事办了。2015年12月左右,王某2请我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王某2送给我一个装有2万元钱的信封,我推辞一下就收下了。
10、收受陈某1人民币10000元的证据
(1)证人陈某1证实:2015年或者2016年7月,我朋友家的孩子考到一高中了,希望分到一个好班。我就找张某某说了这个事情,张某某答应了,我就把写着孩子信息的一张纸条和一个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给张某某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6年7、8月,三高中书记陈某1到我办公室让我帮忙给他学生的孩子安排一个差不多的班,我答应了。然后他就把写着孩子信息的一张纸条和一个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给我了,我就收下了。
11、收受高某2人民币2000元的证据
(1)证人高某2证实:2015年7、8月,我姐家的亲属考到一高中,想分一个老师好点的班。我当时找张某某说这个事,张某某说试试,我就把一个装有2000元钱的信封给了张某某。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5年7、8月份左右,一初中副校长高某2找到我,说他亲属的孩子刚考到一高中,想分到一个老师好点的班,然后在我的办公室,他把一个装有2000元钱的信封递给了我。
12、收受王某3人民币10000元的证据
(1)证人王某3证实:2015年7月,我朋友李建军家的孩子考上一高中,让我找张某某帮忙把孩子调到尖子班去。我到张某某办公室跟他说了这个事情,李建军托我送给张某某1万元钱,当时张某某没收。开学的时候李建军的孩子被分到尖子班了,我就去张某某办公室把李建军的1万元钱送给了张某某,张某某收下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5年7、8月份左右,朝阳县教育局招考办王某3到我的办公室说他朋友的孩子差两分没有分到尖子班,让我帮忙调到尖子班去。9月份孩子开学的时候,我把这个孩子分到尖子班后,王某3又到了我的办公室给我一个装有1万元钱的信封,我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13、收受董某1人民币10000元的证据
(1)证人董某1证实:2015年7月,我想让我女儿去狄某带的加强班,张某某说这个分数可以,我就把提前放在信封里的1万元钱放在沙发上了,他拿着信封要把钱塞还给我,我没要起身就走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5年7月左右,市教育局董某1到我办公室找我,说他家孩子想进狄某带的加强班,我当时就答应他了,他把1万元钱放在我沙发上了,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14、收受王某4人民币5000元的证据
(1)证人王某4证实:2016年12月,我去找张某某说我的孩子考上一高中了,想分个好班,张某某答应了。9月份开学孩子被分到尖子班,为了感谢张某某,我到他的办公室给了他5000元钱,他推辞了一番后,就把钱收下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6年7、8月份,王某4来找我说他的孩子考上一高中了,在分班的时候想分一个好班。2016年9月份左右,我给王某4家孩子分个好班。12月左右,王某4到我的办公室给了我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我就收下了。
15、收受董某2人民币20000元的证据
(1)证人董某2证实:2016年10月,我朋友家的孩子想到一高中借读,我带我朋友到张某某的办公室找他,请他帮忙,张某某答应了。我把我朋友之前给我的2万元现金给了张某某,张某某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6年10月份左右,市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学校校长董某2带着他朋友到我的办公室,请我帮他朋友的孩子到一高中借读,我答应了,写了一个条。他朋友拿着这个条到学生处办借读手续,他朋友出去后,董某2把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16、收受汤某1人民币20000元的证据
(1)证人汤某1证实:2017年3月份左右,我去张某某办公室找他,跟他说我孩子想去一高中借读,请他帮忙,说完我把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了张某某的办公桌上了,我们客气了几下,张某某答应了,让我儿子去一高中上学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7年3、4月份左右,市二十五中学校长汤某1到我的办公室,跟我说他孩子想到一高借读的事情,我说帮他研究研究,汤某1临走前把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了我的办公桌上,我就把钱收下了。
17、收受张某1人民币10000元的证据
(1)证人张某1证实:2017年12月份,我的学生霍某说她朋友的孩子想到一高中借读,我带着办借读的孩子和孩子家长去张某某的办公室。
(2)证人张某2证实:我找到原来给孩子补课的老师霍某让她帮忙把孩子办到一高中借读。2017年年底的时候,霍某让我带着孩子跟着张某1去一高中,张某1带我到一高校长的办公室,张某1跟一高校长说了一下借读的事情就先走了,我就将准备好的1万元钱放到一高校长的办公桌上了,钱是用黄皮信封装着的,校长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7年12月份左右,五中校长张某1带着一个人到我办公室,跟我说想给他学生的孩子办理借读的事情,我就答应了。张某1先走的,他带来的办理借读的人临走前把一个装有1万元钱的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了,我客气了一下就把钱收下了。
18、收受刘某2人民币10000元的证据
(1)证人刘某2证实:2018年8月份,我找张某某帮我朋友同事的孩子选择班级,大概10月份,我朋友给我拿1万元钱,让我转交给张某某。我拿着钱去了张某某的办公室,把装了1万元钱的信封放在张某某的办公桌上了,张某某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8年8月份,刘某2来学校找我帮他朋友同事的孩子选择班级。10月份左右,刘某2到我的办公室,把一个装有1万元钱的信封放到了我的办公桌上,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了。
19、收受张某3人民币10000元的证据
(1)证人张某3证实:2018年7月,为了我家的孩子能分到朝阳一高中好的班级,我的朋友朝阳市第九中学党支部书记陈成带我到张某某办公室,陈成有事先走了,我拿出1万元钱给张某某,张某某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8年7月,小广烧烤老板张某3委托他朋友朝阳市第九中学书记陈成将其孩子分到朝阳一高中好的班级,陈成带张某3到我的办公室,陈成有事先走了,张某3临走前拿出一个装有1万元钱的信封放到我桌子上了,我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20、收受狄某人民币5000元的证据
(1)证人狄某证实:2018年7、8月份,我帮我同学家的孩子安排到邵作为老师的班级里,到张某某办公室,将一个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给张某某后就走了,后来张某某就把我同学家的孩子分到邵作为老师的班级里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8年7、8月份,一高中教师狄某让我帮她把她同学家的孩子安排到邵作为老师的班级里,狄某给我送了5000元现金,后来我就把狄某同学家的孩子分到邵作为老师的班级里了。
21、收受王某5人民币5000元的证据
(1)证人王某5证实:2018年8月份,我跟张某某说我妹妹家的孩子想找个理科老师当班主任的班级,给了5000元钱,让我给张某某。我到张某某办公室跟他说了这个事,把5000元钱给了他。
(2)证人金某证实:2018年8月份,我找的我嫂子王某5,说想给孩子找一个教理科的班主任,我给我嫂子5000元,让他给张某某。我女儿后来也分到想去的班级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王某5跟我说她妹妹家的孩子想找个理科老师当班主任的班级,当时我答应了,给王某5妹妹家孩子分到一个理科班主任的班级。过了几天,王某5到我办公室给我拿了5000元钱,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了。
22、收受刘某3人民币5000元的证据
(1)证人刘某3证实:2018年7、8月份,我找张某某帮我亲属的孩子择班,我把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和孩子的基本信息放在了张某某的办公室桌上,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8年7、8月份,双塔区教育局招生办刘某3找我帮他亲属的孩子择班,他把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和孩子的基本信息放在了我的办公桌上,我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
23、收受杨某人民币10000元的证据
(1)证人杨某证实:2019年8月份,我到张某某办公室找他,希望他帮忙为我亲戚的孩子分个好班,我把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在张某某办公桌上,张某某跟我推辞了几下就把钱收下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9年8月份,一高中教师杨某来我办公室找我,她亲戚的孩子希望我帮忙分个好班,杨某把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在我办公桌上,我就收下了。
24、收受翟某人民币5000元的证据
(1)证人翟某证实:2019年7月末,我找张某某说我亲属的孩子希望他帮忙分个好班。9月份,我来到张某某办公室,把一个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张某某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9年7月末,一中副校长翟某找我说他亲属的孩子希望我帮忙分个好班,当时我就答应了。9月份开学,我把事给他办了,翟某来我办公室,把一个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5、收受战立红人民币20000元的证据
(1)证人战立红证实:2019年8月,我以前同事找我说,她弟弟的孩子想分到我带的班级。她给我拿了2万元钱,说让我帮她办一下这个事情。我去张某某的办公室跟他说了这个事情,张某某同意了,我把用信封装的2万元钱放到他办公桌上,他推辞不要,我把钱放下就走了。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9年8月,战立红找我给她朋友的孩子分个好班,当时我答应了,战立红临走是把一个装有2万元钱的信封放在我桌子上了,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6、收受姚某2人民币1000元的证据
(1)证人姚某2证实:2019年8月20日左右,我亲戚家的孩子考到一高中了,想分个好班,我跟张某某说了这个事情,送给张某某1000元现金。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9年8月份,姚某2跟我说她亲戚家孩子想分个好班,让我帮忙,我给办理了。后来他找我,塞给我1000块钱,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7、收受邹某1人民币5000元的证据
(1)证人邹某1证实:2019年7、8月份,我朋友找我说他家孩子考到一高中了,想分个好班,给我拿了5000元钱,让我帮忙找人。我找张某某跟他说了这个事情,张某某答应帮我看看,我就把我朋友给我的5000元钱给了张某某。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9年7、8月份的时候,邹某1来我办公室说他朋友的孩子考上一高了,希望分个好班,我说看看吧,说完邹某1给了我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8、收受宋某人民币5000元的证据
(1)证人宋某证实:2019年8月份,我亲属家的孩子在一高中想分到景老师的班级,我给张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个事情。10月初,我在张某某办公室把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张某某办公桌上,我就走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9年8月份左右,市教育局招生办宋某跟我说他家亲属的孩子想上景丽敏带的班。我把这个孩子分到景丽敏班级后,宋某来我的办公室,他把一个装有5000元的信封放到了我的桌子上,我就收下了。
29、收受初兴荣人民币5000元的证据
(1)证人初兴荣证实:2019年8月,我找张某某说我亲属家的孩子想找个语文老师好的班级,他把事给办了。后来我到张某某办公室把一个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给了他。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9年8月,一高中图书管理员初兴荣找我说他家亲属的孩子语文不好,想找个语文老师好的班级,后来我把他家亲属的孩子调整到班主任是教语文的班级了。2019年9月份左右,初兴荣到我办公室把一个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给了我,我就收下了。
30、收受张某4人民币10000元的证据
(1)证人张某4证实:2019年8月份左右,我自己带着1万元钱到张某某的办公室,跟他说我同学的孩子想分个好班,张某某答应了。我就把装着1万元钱的信封放到椅子上,就走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9年8月份左右,张某4到我办公室找我,说他朋友家的孩子想进个加强班,我就答应他了,说完张某4送我一个装有1万元钱的信封,我推辞一下就收下了。
31、收受邹某2人民币10000元的证据
(1)证人邹某2证实:2019年6月份,我朋友家的孩子考到一高中,想分个好班,我就跟张某某说了这个事情。8月份的时候,我去张某某家,就张某某的爱人张某8自己在家,我把装有1万元钱的信封放到她家沙发上,张某8说不要,但是她腿受伤不方便起来,我把钱放下我就走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9年6月份,邹某2跟我说他朋友的孩子考到一高了,想分个好点的班级,我说帮他研究一下。8月份的时候,我媳妇张某8说邹某2来家里看她,送给张某81万元钱,当时张某8腿骨折了,没追上他们就把这1万元钱收下了。
32、收受由文某人民币5000元的证据
(1)证人由文某证实:2019年6、7月份,我朋友家的孩子考到一高了,我找张某某让他帮忙给分个好点的班级。八月节之前,我去找张某某,把一个装有5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到张某某办公桌上了,张某某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9年6、7月份的时候,由文某找我帮他朋友的孩子安排个好班,我把事情给办了。9月份左右,由文某到我办公室把一个装有5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了,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33、收受邵作为人民币8888元的证据
(1)证人邵作为的证言证实:2019年7、8月的时候,两个孩子家长找我说高二的时候想到我的班级就读,每个人给了我5000元人民币,一共1万元。我就找张某某把这个事情说了,张某某同意了。我把两个孩子家长给我的1万元钱给张某某,张某某没收,后来我给张某某发了一个8888元钱的红包。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9年8月份,一高中教师邵作为到我办公室说有两个孩子想去她的班级里,我当时就答应了。她当时说学生家长要给我表示一下,我没要。后来邵作为通过微信给我转了8888元钱,我收下了。
34、收受郭某人民币40000元的证据
(1)证人郭某证实:2014年7、8月份左右,我负责设计、装修一高中学校校史馆。10月份左右,为了表示张某某让我干这个工程,我到张某某办公室把装有2万元钱的信封放到他办公桌上,张某某收下了。2014年8、9月份左右,张某某让我负责修建一高中的篮球特色展示馆,我到张某某办公室给了他1万元钱,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2016年7、8月份,张某某联系我让我负责他们学校科技楼5楼的会议室,2016年11月份我到张某某办公室给了他1万元钱,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我给他送钱是为了跟他处好关系,方便日后施工和结算。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4年我联系郭某让他负责修建一高中的校史馆,郭某到我办公室把一个装着2万元钱的信封给我了。2014年7、8月份,我联系郭某让他负责修建一高中的篮球特色展示馆,郭某到我办公室给了我1万元钱。2016年7、8月份,我联系郭某让他负责装修我们学校科技楼5楼的会议室,2016年11月份郭某到我办公室给了我1万元钱。郭某给我送三次合计4万元钱。
35、收受李某1人民币5000元的证据
(1)证人李某1证实:2018年8月份,有一个班级班主任出现了空缺,学生处通知我让我当这个班的班主任,为了对张某某提拔我表示感谢,我到张某某办公室,把一个装有5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到张某某办公桌上,张某某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8年7、8月份,李某1到我办公室把一个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放到我办工桌上,说感谢我提拔他当班主任,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36、收受付馨雨父亲付某人民币5000元的证据
(1)证人付某证实:2019年3、4月份的时候,我跟张某某说我家孩子在一高中当老师,想让他提拔一下。2019年8月份,我女儿付馨雨说她当班主任了。过了半个月左右,我找张某某吃饭,给了他一个装有5000元人民币的信封,张某某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9年3、4月份左右,付某跟我说他女儿付馨雨在我们学校工作,让我照顾照顾,最好能成为班主任,后来我就让他女儿担任班主任了。2019年8、9月,付某找我吃饭,他给我一个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37、收受邢某人民币5000元的证据
(1)证人邢某证实:为了感谢张某某提拔我当尖子班班主任,我给张某某5000元人民币,张某某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8年3月份左右,我把邢某确定为“尖子班”的班主任,邢某到我的办公室把一个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38、收受张某5人民币5000元的证据
(1)证人张某5证实:2018年的时候我想当班主任,就去张某某办公室找他,张某某答应了我。开学之前,我把一个装有5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在张某某办公桌上,张某某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8年7、8月份的时候,一高中教师张某5向我提出当班主任的事,她把一个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放到我桌子上,我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39、收受王某6人民币20000元的证据
(1)证人王某6证实:2019年五月节前给张某某送了1万元钱,2019年八月节前给张某某送了1万元钱。这两次送钱都是为了表示感谢他对我的照顾,一共是2万元钱。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在2019年五月节前一天,一高中教师王某6到我办公室送给我1万元钱,我收下了。2019年八月节前一天,王某6来我办公室送给我1万元钱,我收下了,两次一共送给我2万元钱。我已经安排王某6在学生处工作了,在以后调整干部的时候,我准备推荐他为学生处副主任,王某6也是为了感谢我。
40、收受房某人民币50000元的证据
(1)证人房某证实:2014年11月份,我到张某某办公室说供暖的事情,把用报纸包好的2万元钱放到张某某的办公桌上,张某某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2017年10月份,我到张某某办公室找他说供暖的事情,把一个塑料袋放在张某某办公桌上,里面是包好的3万元钱,张某某推辞一下就收下了。我给张某某送钱是因为怕张某某解除一高中和我公司签的供暖合同。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4年11月份,房某到我办公室找我说供暖的事情,把用纸包好的2万元钱放我桌上,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2017年10月份,房某到我办公室说事,把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好的3万元钱放我桌上了,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41、收受刘某4财物的证据
(1)证人刘某4证实:2013年左右,我当时在朝阳市一高中施工高三教学楼工程,我朋友刘某5与张某某是同学,我手里有中华园的顶账房,主要是阁楼和车库,让刘某5领张某某去看,如果张某某想要的话,我能给张某某一个惊喜价。后来张某某没相中那个地方,但是张某某的妹妹相中了,我就选了一个阁楼和一个车库的购房票据给刘某5,让刘某5把车库和阁楼送给张某某的妹妹。让刘某5办这件事,也没让刘某5跟张某某的妹妹要购房款,我也没跟张某某要房款,当时就是免费给张某某的妹妹了。我送给张某某阁楼和车库是为了一高中能及时给我工程款,同时也有很多事情需要张某某帮忙,还有就是为了跟张某某处好关系,便于以后多在一高中干点工程。张某某母亲去世时,我在张某某母亲居住的凤凰新城小区给张某某1万元现金。
(2)证人刘某5证实:2012年,刘某4跟我说让我找张某某问他,刘某4便宜点卖他一套房子,问他要不要。当时刘某4要在一高包一个工程想和张某某拉近关系,所以才有便宜卖房子的事情。然后我给张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个事情。张某某说我得去看看,看完之后张某某没相中,我们就走了。大概三个月之后,张某某的妹妹张某6给我打电话说,听说我这有便宜的车库她想看看,当时我就答应了。我给刘某4打电话说张某某的妹妹要买你的车库,你安排安排,刘某4说行。然后我就给张某6打电话告诉她安排完了,让她过去就行。张某6给我打电话的时候说了是他哥张某某让他找我问车库的事情。我告诉刘某4要买车库的是张某某的妹妹,当时刘某4没说价格。过了大概几个月,我碰到刘某4,就问他张某6买房子的事情,刘某4说张某6要给他钱,但是他没要。过了一段时间我们同学聚会,我把这个事情告诉张某某了。
(3)证人张某6证实:2012年8、9月份左右,我哥张某某告诉我让我给刘某5打电话,在中华园那有个车库和阁楼,让我去看看,拿着身份证到时候把车库和阁楼登记在我名下。我就给刘某5打电话了,刘某5告诉我直接到售楼处去,售楼处的人知道咋办。我到中华园售楼处,说是刘某5让我来的,工作人员就直接把6号楼4号车库和11号楼1单元702室(阁楼)变更到我名下了,然后就把钥匙给我了,也没让我交钱。我把这事告诉我哥了。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2年8、9月份,我的同学刘某5跟我说,刘某4在中华园小区有一些卖不出去的车库和阁楼,刘某4想低价出售,我就跟他去看了。我也没咋相中,我妹妹家里挺困难的,我就告诉我妹妹张某6去找刘某5,让她拿着身份证去看看车库和阁楼,有相中的就登记在她的名下。没过几天,张某6给我打电话说她选了一个车库和一个阁楼。后来有一次我们家庭聚餐,张某6告诉我说车库和阁楼都没向她要钱。这个车库和阁楼实际是刘某4送给我的,当时刘某4在我学校施工高三教学楼,我认为是为了跟我拉近关系,并且这个高三教学楼是我让他干的。
2013年11月左右我母亲去世,刘某4在我母亲家凤凰新城小区附近送给我1万元钱礼金,我收下了。当时他施工建设高中分校,为了跟我拉近关系给我送的钱,这些钱我都用于生活支出了。
42、证人张某7证实:2008年至2017年我负责给借读生分班这项工作,学生想到一高中借读,必须得经过张某某校长的同意。在2008年至2017年我负责分班工作期间,张某某每年都会违反分班规定给一些学生调整班级。张某某每年在分班工作开始都会给我一张纸,纸上是张某某手写的学生名字和想去的班级,我都会按照张某某安排的进行办理。
43、证人李某2证实:我负责学生分班的时候,有学生择班的情况。2018年和2019年新生入学时,张某某校长在开学前,给我两张名单,里面写的是学生姓名,学生想去的班主任的名。我把这些学生分到指定的班级里了。
44、书证写有张某6名字的车库和阁楼的收据。
二、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2012年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刘某4挂靠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建安”)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朝阳市第一高级中学签订了关于一高中高三教学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开工日期为2012年4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1月30日。合同价款为12,243,449.94元。此工程由刘某4实际施工。截止到2013年6月,一高中给付刘某4高三教学楼工程款580万元。2013年1月,东北建安再次中标一高分校部分施工项目。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3年1月31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该项目由刘某4实际施工。2013年6月,刘某4以一高中拖欠其前期高三教学楼施工项目工程款,导致其缺少资金无法继续施工一高分校工程为由,提议让被告人张某某以一高中名义在银行贷款借给其使用,并约定本息皆由刘某4偿还,待政府将前期工程款拨付后再全部偿还该笔借款。张某某同意后,刘某4、张某某通过刘某5找到肖某1帮忙,由肖某1哥哥肖某2名下的朝阳英达矿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公司申请贷款。2013年6月7日,张某某在明知以一高中名义贷款系“三重一大事项”的情况下,利用其任一高中校长的职务便利,未经过校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未请示市教育局,私自委派一高中工作人员携带一高中公章、财务章与刘某4来到朝阳市银行,以一高中名义办理了400万元贷款,且未将该笔贷款记入一高中财务账目。该笔贷款的借款用途为“教学楼工程款”。同年6月20日,朝阳市银行受托直接将该笔贷款汇入朝阳市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该公司系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朝阳成立的分公司),该公司扣取人民币4万元管理费后,于次日将剩余人民币396万元转账到刘某4经营的朝阳晟辉养殖有限公司账户,后刘某4将该笔资金用于支付施工时拖欠的人工费及材料费。此笔贷款因未及时偿还,2014年6月19日朝阳一高中办理继贷400万元。到期后又因资金未到位,于2015年7月13日一高中再次办理了借新还旧手续。贷款再次到期后仍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在朝阳市高中还款的情况下,刘某4于2017年3月15日开始以一高中的名义偿还贷款,至2020年5月12日,该笔贷款尚有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利息人民币229,483.1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229,483.13元未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刘某4证实:在2013年5月左右,我负责施工一高中分校建设工程项目。当时进场我垫资施工约200万元,在这之前我施工了一高中高三教学楼项目,一高中欠我1400万元工程款,我就找张某某说能不能要点工程款,张某某说够呛能要来,我就说没钱再继续施工了,可能要停工,不行在银行贷款,张某某让我去银行贷款。后来我去柳城村镇银行问贷款的事,银行的人告诉我有贷款,再贷款就费劲了,不行你让一高中去贷款,在找个好的担保人。我又找到张某某,张某某的意见是能贷款就贷。我又找到刘某5帮我找肖某1的公司做担保人。张某某以一高中的名义在柳城村镇银行贷款了400万元,这400万元都是我使用的。后来这笔400万元贷款的本息都是我还的,一高中没有还过,目前应该还剩100万元本金还没有还。当时这400万元到我银行账户的过程是一高中会计先把这400万元钱汇到朝阳东北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上。朝阳东北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扣下4万元管理费用,把剩余的396万汇到我朝阳晟晖养殖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我使用这钱偿还以前欠的人工费和材料费了。我记得有的钱取现给了人工费,有的钱直接通过银行汇给了材料商。
2、证人刘某5证实:2013年5、6月份的时候,刘某4到柳城村镇银行办理贷款,银行就给刘某4推荐了几个担保人,其中有肖某2和肖某1他们哥俩,因为他们有经济实力。刘某4知道我和肖某2、肖某1关系比较近,找我说这个事,想让我帮着把贷款事办成了。肖某1答应做担保。过了大概两年左右,肖某1跟我说,刘某4没有还银行钱,银行要他还钱,那时我才知道刘某4没有按时还款。我听说柳城村镇银行最多能贷款400万。
3、证人肖某1证实:2013、2014年左右,刘某5、刘某4和张某某一起找我,大概的意思就是一高中欠刘某4挺多工程款,刘某4想以一高中名义在柳城村镇银行贷款,让我的公司做下担保。我当时觉得以一高中名义贷款没啥风险,而且一高中还欠刘某4工程款,刘某4要是还不上钱,一高中还能从工程款里扣,我就答应了他们。刘某4以一高中名义在柳城村镇银行贷款了400万元,我、刘某4、刘某5和张某某在一起说的这个事,当时要是不以一高中名义贷款,我不担保。当时商量一高中贷款归刘某4使用,刘某4偿还。这些年银行也没找过我,我以为贷款都还完了。前些日子银行找我说还有100万元贷款没还完,逾期了让我还贷款,我才知道这笔贷款到现在还没有还完。
4、证人陈某2证实:我是朝阳一高中总务处财务室会计,我们学校2013年在柳城镇银行贷过款,这事当时主要是张某某协调办理的,张某某校长让我以学校的名义向朝阳市银行贷的款。后来我听说贷款了400万元钱。这笔贷款是我让丁某和陈玉霞去办理的,当时张某某告诉我大概意思是办贷款给刘某4使用。当时贷款也没有给我们票据和手续,没法做会计凭证,就没法入账,所以也没有将这笔贷款计入学校账目中。
5、证人丁某证实:2013年6月份的时候,陈某2让我和陈玉霞到柳城村镇××以一高中名义办理一笔400万元钱的贷款。我和陈玉霞带着财务章跟刘某4去柳城镇银行,在文件上盖完章我们就走了。这笔钱没有打入我所掌握的一高中那几个账户里。陈某2跟我说这笔钱不用一高还,所以不用入账。贷款本金和利息都是刘某4支付的,我到柳城镇银行对账,记得还欠银行100万元人民币。
6、证人李某3证实:我是朝阳晟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会计,我老板是刘某4。在我任朝阳晟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会计期间(2013年9月至今)没有从朝阳一高处收到的一笔柳城村镇银行的400万元贷款,我只是看到过相关票据。我负责每个月到银行还款,还款名头写的是朝阳市一高中,这笔400万元的贷款是以一高中的名义贷的。2019年9、10月份的时候我最后一次去银行还款,之后因为公司没有钱了就再也没有去还款。在我任朝阳晟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会计期间,我们因为高三教学楼工程款问题,与一高的财物人员对过三四次帐,每次都吻合。但是都没有提到过400万元贷款,没有把这钱当工程款对账。
7、证人王某7证实:我是副校长。一高中给有关公司、个人担保民间借款的事宜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应该上校党委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同时还需要请示市教育局相关领导。
8、证人魏某证实:一高中也没有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讨论一高中贷款的有关事宜。张某某也没有跟我提出过一高中贷款的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一高中在银行贷款的事宜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应该上校党委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9、证人吴某证实:我是一高中党委副书记。自张某某校长被留置后,柳城村镇银行来过我们学校说过贷款的事,我才知道一高中在银行有贷款。按照相关规定,一高中在银行贷款的事宜属于三重一大事项,需要研究此贷款是否合规、用于哪些方面等问题,此事还需要请示市教育局相关领导,应该上校党委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10、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刘某4告诉去,他已经无力再继续施工一高中燕都新区分校了。因为刘某4之前在一高中施工建设高三教学楼工程项目,这个工程已经交工了,但工程款还欠刘某4900万左右。刘某4想用这个400万元启动施工一高中分校建设工程。在2013年五、六月份左右,刘某4找我说他没钱了,一高还欠他挺多工程款,让我以一高中的名义在银行贷款,本息都他还,我就答应了。刘某4跟我约定,只要政府给他拨工程款,就先把这400万元钱还清。刘某4也告诉我,日后政府如果给他拨付一高中高三教学楼工程款或者拨付即将施工建设一高中燕都新区分校工程款,让我们可以扣下400万元,优先偿还这400万元贷款。贷款材料我提供的,让我们财务人员和刘某4的人办的手续。在柳城村镇××以一高中名义贷款了400万元,刘某4一直在还银行这个钱,没有还清。我借给刘某4这400万元钱。刘某4说他资金链断了,我只是替他着急,想帮他。我把这400万元借给刘某4,相当于一高中燕都新区分校建设的启动资金。是我决定以一高中名义贷款400万元借给刘某4使用,这件事没有请示市教育局相关领导,也没有跟我学校班子成员商量,或召开会议研究此事。刘某4也没有因为我以一高中名义贷款400万元钱给他使用,送给我钱、物。2018年我想把剩余的100多万让他还清,告诉副校长沙义了,等政府拨款时把100万扣下,后来沙义说政府拨款没扣下,因为给农民工开工资,没让扣。
11、书证:(1)朝阳一高与东北建安关于一高高三教学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实朝阳一高是发包方,东北建安是承包方。刘某4负责施工一高高三教学楼工程。合同开工日期为2012年4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1月30日。合同价款为12,243,449.94元。
(2)朝阳一高与东北建安关于燕都新城分校第一标段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朝阳一高中是发包方,东北建安是承包方,刘某4负责施工一高中分校工程。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3年1月31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3)朝阳一高中出具的高三教学楼资金支出工程款清单,在2013年6月7日贷款之前,一高中给刘某4结算高三教学楼工程款共计580万元。
(4)朝阳一高中贷款4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申请贷款所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等贷款材料,2013年6月7日朝阳一高中在朝阳银行申请4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贷款用途为“教学楼工程款”。由朝阳英达矿业作为担保公司。
(5)朝阳银行电子汇票,2013年6月20日,付款方是朝阳一高,收款方是东北建安公司,收款金额400万。
(6)对公账户明细查询、朝阳银行现金支票、电子汇票、朝阳晟辉养殖公司银行流水,证实东北建安公司扣留4万元备用金后于2013年6月21日将396万转账给朝阳晟辉养殖有限公司。
(7)朝阳银行关于朝阳一高中贷款情况说明,朝阳一高中2013年6月贷款400万,应于2014年6月17日清偿,2014年6月19日又继贷400万,到期后因资金未到位,于2015年7月13日再次办理了借新还旧手续,贷款再次到期后未能按期偿还本息。经朝阳银行催收,刘某4于2017年3月15日开始偿还贷款。
(8)朝阳银行出具的说明:至2020年5月12日,该笔贷款尚有本金人民币100万,利息人民币229,483.1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229,483.13元未偿还。
(9)朝阳晟辉养殖公司企业信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刘某4。
(10)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012年8月20日,东北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4授权刘某4负责一高分校工程。
(11)干部任免审批表、朝阳一高校领导班子及中层以上干部责任分工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等证据。
另查,被告人张某某因受贿线索被留置,而这一线索后按违纪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并未掌握的41笔受贿事实(即上述认定的全部受贿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在留置期间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根据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四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617,412元,依法追缴,予以没收。
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理由是,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自首,请求改判缓刑。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张某某构成自首。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未提出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刑罚处罚。上诉人张某某在留置期间检举他人犯罪,系立功,可对其减轻处罚。上诉人张某某个人决定以朝阳市第一高中的名义贷款400万元,让承担该校燕都新城分校施工的刘某4用于燕都新城分校工程,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上诉人张某某主观上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不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原判认定张某某犯挪用公款罪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关于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系自首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张某某是监察机关已掌握其受贿的线索,通知其到监察机关,被留置后,又交待其他监察机关不掌握的受贿事实,不属于自首。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和采纳。上诉人张某某多次受贿,数额巨大,故对上诉人张某某提出的请求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3刑初87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617,412元,依法追缴,予以没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孟凡石
审判员 陈 艳
审判员 陶 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褚鹏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