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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辽1402刑初282号李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1-26  浏览:

​案  由    受贿   

案  号    (2021)辽1402刑初282号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葫连检二部刑诉【2021】Z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艳、检察官助理杜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在葫芦岛市看守所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任葫芦岛市公安局连某分局纪检委书记期间,于2017年至2021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向连某分局辖区派出所所长索要或收受财物。现查明:

1、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至2020年3月,多次向寺儿堡镇派出所所长李某1索要香烟,李某1在连山分局楼下,分三次共计送给李某某南京“炫赫门”香烟20条,折合人民币3600元。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夏季至2020年初,向站前派出所所长贺某索要香烟,贺某于2020年1月份,让该派出所辅警张某3购买南京“炫赫门”香烟10条,折合人民币1800元,由张某3送到李某某办公室交给李某某。

3、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到石油街派出所检查工作期间,以要赞助费为由,向时任所长赵某1索要人民币5000元,占为己有。

4、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至2020年3、4月份,多次向时任化机派出所、渤海街派出所所长王某2索要香烟,王某2让派出所辅警巴某在连山分局楼下李某某车内,分三次送给李某某南京“炫赫门”香烟26条,折合人民币4340元。

5、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夏天至2019年年底,多次向时任杨郊乡派出所所长高某索要香烟,高某分三次共计送给李某某南京“炫赫门”香烟25条,折合人民币4350元。

6、被告人李某某于2021年初,以调查“匿名举报王某1线索”并答应帮助运作为由,在其办公室内向钢屯镇派出所所长王某1索要人民币10000元。又于2021年4月以教育整顿加班吃饭为由,向王某1索要现金人民币2000元。

7、2020年12月,钢屯镇派出所民警张某1因涉嫌违纪被葫芦岛市纪委立案审查,张某1在所长王某1的陪同下到李某某办公室求助李某某帮忙,被告人李某某答应帮助沟通,收受张某1人民币现金14000元。

8、被告人李某某于2021年春节前,以过年给分局纪委同志搞福利为由,向塔山乡派出所所长杨某索要现金人民币2000元,占为己有。

9、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至2021年节日期间,在其办公室内,分四次收受锦郊街派出所所长李某2人民币8000元(每次2000元),占为己有。

10、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2、3月份至2021年2、3月份,在其办公室内,分二次收受石油街派出所所长李某3人民币4000元(每次2000元),占为己有。又于2019年至2020年收受李某3送给的南京“炫赫门”香烟2条,折合人民币340元;南京“雨花石”香烟2条,折合人民币940元;储值加油卡1张(卡号16×××20已扣押),内含人民币2000元。

11、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春节前,向时任渤海街派出所所长王某3索要香烟,王某3给李某某送红河香烟4条,折合人民币200元。

1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在其办公室内,以调查线索、并答应帮助沟通为由,收受时任山神庙派出所所长谭某人民币3000元;又于2019年一天,在该派出所检查工作期间收受谭某黄鹤楼香烟2条,折合人民币290元。

13、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2月份,收受时任山神庙子乡派出所所长张某2人民币和香烟,张洪铜先后让谭某帮助送给李某某人民币3000元,南京“炫赫门”香烟10条,物品折合人民币1500元。谭某将上述钱款和香烟在李某某办公室内交给李某某。

14、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至2020年1月份,以给单位搞福利为由,先后二次向沙河营乡派出所所长申某索要钱财,申某分二次送给李某某人民币4000元(每次2000元);向申某索要香烟,申某分二次送给李某某南京“炫赫门”香烟11条,折合人民币1980元。

15、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份,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时任水泥街派出所所长郭某1南京“炫赫门”香烟10条,折合人民币1700元。

16、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6月至2021年5月,分三次共计收受时任白马石乡派出所所长李某6香烟共计30条,其中,第一次收受南京“炫赫门”香烟10条,折合人民币1600元;第二次收受黄鹤楼香烟2条,折合人民币1700元;第三次李某4让其派出所民警翟某购买并送给李某某南京“炫赫门”香烟10条,折合人民币1800元。

综上,李某某共计收受人民币55000元,收受香烟折合人民币26140元。其中10000元人民币用于给本单位民警宋某等人过年发福利。案发后,李某某向纪检监察机关退赃款31000元,宋某等人退还福利共计10000元,另有14000元被纪检监察机关扣押。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悔罪。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构成受贿犯罪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2、被告人2021年5月25日被专案组通知谈话,26日就承认自己存在违纪行为,并于6月17日写了自述材料,应认定为坦白。3、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数额较小,被告人以为过年过节给自己熟悉的干警要点香烟等财物只是普通的违法行为,且其中有一部分是主动送的,还有10000元钱给所在科室人员作为福利发放了。4、被告人及家人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告人已认罪悔罪,并愿意缴纳罚金。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在葫芦岛市书记职务之便,多次向连某分局辖区内派出所所长索要或收受财物;以帮助警察到上级部门沟通违纪案件为由,索要钱财:

1、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至2020年3月间,多次向连某区寺儿堡镇派出所所长李某1索要香烟。李某1通过其本人及派出所内勤分三次共计送给李某某南京“煊赫门”香烟20条合计3600元。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向站前派出所所长贺某索要香烟,贺某让该所辅警张某3花1800元购买10条南京煊赫门烟送至李某某办公室。

3、被告人李某某于2021年初,以调查“匿名举报王某1线索”并答应帮助运作为由,向钢屯镇派出所所长王某1索要现金人民币10000元。又于2021年4月以教育整顿加班吃饭为由,向王某1索要现金人民币2000元。

4、2020年12月,钢屯镇派出所民警张某1因涉嫌违纪被葫芦岛市纪委立案审查,张某1在所长王某1的陪同下到李某某办公室求助李某某帮忙,被告人李某某答应帮助其到市纪检委找人沟通,向张某1索要人民币现金14000元。

5、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到石油街派出所检查工作期间,以要赞助费为由,向石油街派出所所长赵某1索要人民币5000元占为己有。

6、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2018年、2020年3、4月间,多次向时任化机派出所、渤海街派出所所长王某2索要香烟。王某2让该所辅警巴某三次给李某某购买南京煊赫门香烟共计26条,折合人民币4340元,送至被告人李某某车内。

7、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于2017年夏季、2018年、2019年11月三次向时任杨郊乡派出所所长高某索要南京煊赫门烟共计25条,折合人民币4350元。

8、被告人李某某于2021年春节前,以过年给分局纪委同志搞福利为由,向塔山乡派出所所长杨某索要现金人民币2000元占为己有。

9、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至2021年节日期间,在其办公室内,分四次收受锦郊街派出所所长李某2人民币8000元(每次2000元)占为己有。

10、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2、3月份至2021年2、3月份,在其办公室内,分二次收受石油街派出所所长李某3人民币4000元(每次2000元)占为己有。又于2019年至2020年收受李某3送给的南京炫赫门香烟2条,折合人民币340元;南京雨花石香烟2条,折合人民币940元,价值2000元储值加油卡1张(卡号16×××20已扣押)。

11、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春节前,向时任渤海街派出所所长王某3索要香烟,王某3给李某某送红河香烟4条,折合人民币200元。

1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在其办公室内,以调查线索并答应帮助沟通为由,收受时任山神庙派出所所长谭某人民币3000元;又于2019年一天,在该派出所检查工作期间,收受谭某黄鹤楼香烟2条,折合人民币290元。

13、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2月份,向时任山神庙子乡派出所所长张某2索要香烟,同时以给单位搞福利为由向张某2索要人民币5000元,张洪铜让谭某送给李某某人民币3000元,南京“炫赫门”香烟10条,折合人民币1500元。谭某将上述钱款和香烟在李某某办公室内交给李某某。

14、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至2020年1月份,以给单位搞福利为由,先后二次向沙河营乡派出所所长申某索要钱财,申某分二次送给李某某人民币4000元(每次2000元);向申某索要香烟,申某分二次送给李某某南京“炫赫门”香烟11条,折合人民币1980元。

15、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份,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时任水泥街派出所所长郭某1南京炫赫门香烟10条,折合人民币1700元。

16、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6月及2020年向时任白马石乡派出所所长李某6索要香烟。李某4两次分别购买南京煊赫门及黄鹤楼香烟各10条送至连某分局对面加油站,李某某让司机李某5下来取走;2021年5月,李某某向李某4索要10条南京煊赫门,李某4让该所民警翟某购买并送给李某某。30条香烟折合人民币51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计收受人民币55000.00元,收受香烟折合人民币26140.00元。其中10000.00元人民币用于给本单位民警宋某等人过年发福利。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纪检监察机关退赃款31000元,宋某等人退还福利款共计10000元。另有14000元被纪检监察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左右在新台门镇派出所代所长期间,一天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没烟了,让我给他买几条南京牌煊赫门烟。我花了1800元在市医院附近的超市给他买10条南京煊赫门烟用黑色塑料袋包着送给李某某。之后隔了大约有四、五个月,李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买烟,我当时觉得刚给他完10条烟,这次就少买几条,买了不是4条就是6条南京煊赫门,也是给李某某送到连山分局楼下,李某某下楼取的。2020年秋天几月份我记不清了,一天我正在上班呢,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还是要烟,这次我让我单位内勤马志强去买了6条南京煊赫门烟给李某某送去了。以上三次一共能有20多条烟,合计3600元左右。

给李某某买烟我不是自愿的,他频繁的管我要烟我也挺生气,派出所本身没经费,我都是自己花钱。但他是分局纪检书记,能管到我们,我怕他在工作中为难我。2021年3月份左右李某某还管我要过钱,我没给他。2021年3、4月份,连某区政法委转到连某分局纪委一个举报我的上访件,我听说李某某想把我这个本应该他查的案件转到连某区纪委监委和我说事,但是我写完关于上访件的报告交给公安内部督查部门,督查部门看完之后报给政法委答复的上访人,因为这个案子我没有事,所以李某某最后也没继续为难我。

2、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任站前街派出所所长,李某某向自己索要过财物。2019年夏天,李某某给我打电话,先问了一下工作的事,然后跟我说能不能给他搞几条烟,要南京煊赫门烟,18一盒,小蓝那个。我当时考虑到之前工作事跟他发生过冲突,他是纪委书记,我也不敢惹他,在电话里我就答应了。但当时我心里不太舒服,因为工作关系管我要烟,我就没买。大约在2020年1月份的时候,李某某给我打电话催给他买烟这事,我就安排我单位辅警张某3去买10条南京煊赫门烟,每条180元,共计1800元。买完就让张某3直接给李某某送去了。

大概在2019年大约4、5月份,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分局办公室一趟,到他办公室拿出一信封递给我,我一看是一封打印的举报信,一个自称陈爱国的人举报我是本辖区内传销的保护伞,信的落款没署名。李某某就问我有没有这个情况,我说没有这事。李某某说没有这事你也得重视,现在扫黑除恶期间,谁有信都会影响晋升和职级套改,你回去自查一下。我回去查了一下,是百度上的案例,是捏造事实的举报信,我就写了关于举报信的报告给李某某送去了。李某某说不是事实也得重视,处理不好对你也有影响。因为当时马上要过五月节,我就跟李某某客气客气说马上过节了,家里有啥事情没有?我就客气客气,想要给他弄点土特产。李某某就跟我说,东西就不用了,分局纪检委这7、8个人,过节给大伙谋点福利,你就拿点钱吧。我当时没敢说不同意。回单位之后我想了想,这封捏造的举报信我感觉是李某某自己整的,而且他管我要的钱没有个5千1万的也下不来,我也承受不了这些钱。我就没落实这事。之后李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事情办咋样了,就是指要钱这事,我借口手头紧、缓一缓就没给他。之后李某某对我态度明显冷淡,带答不理的。

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我到分局钢屯镇派出所当所长,分局纪委书记李某某在2020年国庆节前后的一天找我说有一封告我的匿名信,他第二天就对我展开调查。我问李某某告我什么,李某某说是我在孤竹营子乡派出所当所长时候的事,是匿名信,没让我看信,也没告诉我具体是什么事。我说那就查吧。第二天李某某就成立了专案组对我展开了调查。调查有一个月的时间啥也没查出来。隔不长时间,李某某又带人去孤竹营子派出所说有些证据不完善继续调查,也啥也没查出来,又隔了几天,李某某通过副所长转告我立即去他办公室报道。在李某某办公室,他对我说:“兄弟,我也不想这么查你,路程远,这么多兄弟,人吃马嚼的。”点拔我之后就让我走了。又隔了两三天,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当天晚上他值班,让我晚上去他办公室,他的意思就是想让我给他拿东西,我俩心里都明白。当天晚上我在我爸家给他拿两瓶白酒两瓶红酒给他送到分局楼下,李某某在楼上拿他车钥匙遥控打开车门,我把酒放在他白色中华SUV车后座我就走了。

大约是在12月份一天,李某某又给我找他办公室去了,表示很不满意。我问李某某这个案子查我这么多次了,什么时候能结。李某某说“你这案子程序复杂,我帮你慢慢运作,你看这都年底了,你给哥赞助点。”李某某这么翻来覆去几次折腾我,什么也没查出来,我也为了让他尽早结案,2021年1月份左右,我在家里拿了1万块钱给他送到办公室。李某某管我要完这1万元钱案子也没给我结。

在2021年4月底,教育整顿期间我到李某某办公室办正常业务,李某某跟我说:“兄弟,哥这都忙死了,晚上加班饭都吃不上,给哥拿个3千5千的,晚上买点大碗面,请兄弟们吃点烧烤。”我说我知道了,然后我就走了。一直到2021年4月30日之前,李某某给我打了三次电话,每次都是让我把钱赶紧给他送去。2021年4月30日当天,李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明天就过节了,你赶快把钱给我拿来。然后我在家拿了2000块钱,给李某某送到办公室。

2020年12月份左右,我们钢屯镇派出所民警张某1被市纪委立案了,张某1很冤枉,非他自己主观故意造成的错误,他写了一个自述材料,当时他的情绪也不太稳定,我陪他去的分局纪委找的李某某,张某1向李某某说明情况,希望组织能够为他澄清事实,李某某跟张某1说:“市纪委已经对你立案了,肯定得处理你,我在市纪委认识点人,我帮你找找人,说说好话吧。”张某1问李某某需要多少,当时李某某要一个半,说是1万给市里,5千元给他。当时张某1没说什么,李某某给张某1改完材料我俩就走了。

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钢屯镇派出所民警。2020年12月初的时候,市纪委找我去谈话,因为2013年我给我们辖区一个人开过无前科劣迹证明,这个人实际上在2010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纪委通知我对我进行立案审查。从市纪委回来后我感觉很冤枉,就自己写了一个自述材料给分局纪检委书记李某某送去了。当时我让我们所长王某1陪我一起去的。在李某某的办公室把我的情况和李某某说了,我希望分局能够以组织的角度给我澄清事实。李某某听我说了之后,告诉我既然已经对你立案审查了,那肯定是要处理你了,市纪检委的个别领导我还挺熟悉的,我可以帮你联系联系说点儿好话。我感觉这个事情李某某不准备通过正常渠道来处理,我就问李某某需要多少,李某某说大概一个半,给市纪委领导一万,给他5千元。当时我感觉自己挺冤枉的,本来想让组织出面帮我澄清,但是李某某是分局纪检书记,他跟我提到了要钱我就只能给他,不然的话事情他要是不往好处说会起反作用。当时我没敢表示不同意,之后我就跟王某1走了。2021年1月初,李某某给所长王某1打电话让我去找他,我给李某某回电话,他让我把准备的东西给他送去。晚上下班之后我开车去分局,王某1也开车陪我去分局,到办公室我把准备的材料拿给他看,他又提出了一些意见让我修改,在这过程中王某1接了个电话出去了,我就趁这个机会把15000元钱放在了李某某的桌子上了,李某某随手就把钱放抽屉里了。一共给李某某两个牛皮纸信封,一个信封是10000元成捆的,用捆钱绳捆好的,另一个信封是5000元钱的散钱。我不知道李某某收钱后为我做了什么。反正钱是收了,案子到现在也没有结。

5、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具体几月忘了,当时李某某刚到连某分局任纪委书记,有一天李某某到我们石油派出所检查工作,跟我提出来说纪检是个清水衙门,来来往往人情也需要打理,看看能不能给赞助点经费,我当时寻思我们派出所是上访户的重点地方,经常会有纪检督察过来检查,我也是为了以后工作不被他揪出什么毛病,就寻思着给李某某拿点钱,我当时身上正好有5000块钱,就直接给他了,是我个人出的,地点在石油派出所我的办公室里。李某某几乎是每年管我要一次钱,但是我只在2017年他刚到任那年给过他一次。

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李某某刚到连某分局工作,当时我在化机派出所当所长,他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他整10条南京炫赫门,我寻思李某某刚来,还是纪委书记党委成员,以后还管着纪检工作,我就答应了,隔三四天,我买10条南京炫赫门让派出所里辅警巴某开车给李某某送去了。第二年,李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让我给整10条南京炫赫门烟。过了一个多礼拜左右,我让我们所辅警巴某再去买几条烟,巴某就去帮我买了6条炫赫门给李某某送去了。2020年我刚到渤海派出所当所长的时候,李某某再次给我打电话让我给整10条烟,我当时就非常不高兴,不打算给他买了,后来过了三个月左右,李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要烟,问我是不是给忘了,我就只能解释是我给忘了,我现在就给你办。然后我又把巴某找来让他帮我买了10条南京炫赫门给李某某送去了。三次买烟都是我个人出钱,一共花了4340元。

7、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任杨郊乡派出所所长期间,从2017年开始连某分局的纪检书记李某某分管派出所以后,向自己索要香烟一共3次,第一次是在2017年夏季防汛期间,当天他去我们派出所防汛,在我的办公室跟我说:“给大哥拿几条烟抽抽,要南京煊赫门”,第二天我就直接把烟用黑色的塑料袋包装给他放到车里了,是5条还是6条忘了。

第二次是2018年,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把那个小烟再给大哥整点”。我又买了10条南京煊赫门,在连某分局的后院直接给他放车后箱了,一共花了1750元。第三次是2019年11月份左右,李某某又跟我说要这烟,当时我就心里不痛快不想给他就一直拖着,拖到快过年的时候,他又给我打电话,我没办法了,直接把钱付给超市,告诉他自己到连某区住建局对面的一个超市里去拿的,10条烟花了1750元。

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至今塔山乡派出所所长。李某某到连某分局任纪委书记以后,曾多次和我聊天中暗示我让我给他送点钱或者东西。因为李某某是纪委书记,全局的纪检日常监督工作都归李某某管理,我也不想得罪他,正好我家亲戚有养羊养鸡的,我就每年过春节前大概半个月左右准备半只羊和两只鸡给李某某送去。2020年12月份左右李某某找我说:“今年过年就别给我买东西了,就直接给我拿2000块钱吧。”我当时心里非常反感,但是还不敢得罪他,过了半个月左右我到分局办事顺便就去了李某某的办公室给了他2000元现金。2018年11月左右和2019年,李某某两次到我们塔山乡派出所检查工作时候说我抽的芙蓉王烟和前门牌挺好抽,让给他弄两条。我两次给他4条烟,价值一共960元钱。我给他送东西、送钱,是因为他是局纪委书记、党委班子成员,经常下来检查工作,我不想让他给我穿小鞋。

9、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至今任锦郊街派出所所长、教导员。来反映李某某曾向我要钱财的问题。一共4次每次2000元,一共8000元钱。第一次是在2019年端午节左右,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帮他处理点儿加油小票,说2000多块钱。我跟李某某说,我就给你拿2000块钱得了,李某某当时就同意了。过几天我到分局办事顺便到李某某的办公室给他拿了2000元钱,李某某给我拿了一摞的加油小票,我没数,现在加油钱哪里都报销不了,这2000元钱是我个人出的。第二次是2019年年底快过春节的时候。第三次是2020年中秋节左右。第四次是2021年1月份左右。每次都是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要么说是快过年了,要么说是快过节了,想给弟兄们搞点儿福利。我问李某某需要我买点儿什么东西?李某某说给他拿2000元钱就行了。这样我每次都给了李某某2000元钱,都是李某某给我打完电话过几天我给他送到他办公室的。因为李某某是分局的纪检书记,他管我要钱我碍于面子也不得不给他,我要是不给他我怕他给我们单位同事穿小鞋。

10、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李某某调到连某分局任纪检书记,2018年2、3月份过年前,李某某找我说:“我们纪检好几个人呢,过年得给弟兄们整点福利”,我问要啥福利啊,李某某说:“给拿两千块钱吧。”然后过两天我就将钱送到他的办公室。2019年也是过年前,也是李某某跟我说要福利,我又给他送了2000元钱,都是在他办公室给的。2019年或者2020年5、6月份的时候,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给我整两条小南京烟”然后我就告诉司机于某去买两条南京煊赫门给李某某送去,每条烟170元。2021年2、3月份的时候,马上要过年了,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急需两条南京雨花石烟”要我买了给他送去,我又叫我的司机于某买了给他送到办公室,两条南京雨花石烟每条470元。我2020年6月份刚到石油派出所的时候,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这回到石油了,油有的是了,我孩子正学车,给我整点油。”我让司机给我买了一张面额2000元加油卡给他送去了。

11、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任渤海街派出所所长期间,2019年快过年的时候,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兄弟,给大哥整四条烟。”我问:“你要啥烟啊?”他说就要红河,然后我给他买了4条红河烟,一条50元钱,一共花了200元钱,用黑色塑料袋装的给他拿到办公室给他了。

12、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我任山神庙子乡派出所所长期间,因为我在办案的过程中有一点执法不规范,连山区检察院给我下了一个检察建议,分局纪检书记李某某将此事作为线索对我开展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李某某跟我说:“你有个件到我手里了,你想怎么办?”我说领导你看着办。李某某说:“你给我拿3000元钱,我帮你去沟通沟通,请领导吃点儿饭啥的。”当时我就答应了。第二天我从家拿了3000元钱到李某某办公室把钱给他,李某某说“行,你回去等信儿吧。”然后我就走了。

2019年,有一天李某某去我们派出所检查,在我办公室里李某某跟我说我上你这检查来了,你给我拿两条烟。然后我立即去山神庙子乡政府旁边的超市给李某某买了两条黄鹤楼香烟花了290元钱。2018年1月份左右,当时山神庙子乡派出所所长是张某2,我记得是快过年了,有一天张某2所长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一趟他办公室,到他办公室张某2跟我说“分局纪委书记李某某管我要3000元钱,我今天值班,你帮我把钱给他送去吧。”张某2就给我拿了3000元钱现金,让我给李某某送去。然后我就去了分局李某某三楼办公室,我把钱放李某某办公桌上了,说这是我所长让我拿来的,李某某跟我点点头没说别的,我就走了。

2018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有一天张某2给我10条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南京炫赫门香烟让我给李某某送去。我就开自己车到分局给李某某打电话,说我们所长让我给你拿10条烟。李某某说你在道边等我,我开车出去。在分局的道边我把用黑塑料袋装的烟放进李某某车的后备箱里了。

张某2给李某某的3000元钱是李某某管张某2要的,10条香烟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儿,当时张某2没跟我说。

1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任山神庙子乡派出所所长时,2018年1月份快过年的时候,有一天李某某给我打电话先唠的工作,然后问我能不能给他整10条南京浅蓝色盒的香烟,我说我看看。过了好几天李某某给我打电话催我买烟的事情。当时我正好在新区,我就在新区买了10条南京浅蓝色小盒的香烟,买完烟我就回山神庙子派出所了,找到我们派出所教导员谭某让他把烟给李某某送去了。

2018年1、2月份一天,我去分局开会顺便去李某某办公室汇报工作,李某某跟我说:“洪桐,快过节了,给我们纪检这帮兄弟搞点儿福利,拿5000块钱。”当时我不能直接说没有,就说“我没带钱,我回去看看吧,领导”。过了大概3、4天,我给李某某打电话说:“领导,我手里没那么多钱啊,我手里就有3000元钱。”李某某就同意了,让我抓紧时间给他送去。我就给派出所教导员谭某打电话让他来我办公室,我跟谭某说:“分局纪委书记向我要3000元钱给他们纪检搞福利,我今天在单位值班,你去帮我送一趟。”当时我从兜里掏出3000元钱现金交给谭某,谭某就帮我给李某某送去了。是我自己的工资钱。

14、证人申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至今任沙河营乡派出所所长。2018年10月份左右一天,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兄弟,哥这没烟抽了,给我拿点儿烟抽。”我问李某某抽什么烟,李某某说南京炫赫门就行。我当时就答应了。过了大概2、3天,我花了900元买了5条南京炫赫门香烟,我自己开车送到李某某办公室给他了。2019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跟我说:“兄弟,哥没烟抽了,给哥买点儿烟。”过了几天我买了6条南京炫赫门烟送到连山分局楼下李某某车上。一共花了1080元。

2019年1月份左右,李某某给我打的电话说:“兄弟,眼看过年了,我们纪检兄弟们都挺辛苦的,给大伙儿谋点儿福利,你给哥拿点儿钱吧。”我问他得要多少,李某某说多少都行看你心情吧。过了2、3天我正好去分局开会,我到李某某办公室给他拿2000元钱。2020年1月份左右,又是过春节之前,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要钱,说给大伙儿谋个福利,过了几天我去分局开会顺便到李某某办公室,给他2000元现金。都是用牛皮纸信封装的。

15、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份在水泥街派出所当所长的时候,有一天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大哥没烟抽了,给大哥整几条儿烟抽,就要南京炫赫门烟就行。”大概过了几天,我买了10条南京炫赫门烟,一共花了1700元钱,我直接把烟送到了连山分局李某某三楼的办公室。

16、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至今任白马石乡派出所所长,期间李某某曾经向我索要过3次香烟。第一次是在2019年5、6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想不起来了,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没有烟抽了,看看能不能给我整几条,第二天我就去烟店买了10条南京炫赫门,送到了连某分局,李某某叫他的司机李某5下楼来从我这取走的。一共花了1600元。第二次是在2020年一天,还是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没烟抽了,让我给整几条,当时南京炫赫门烟不太好买,我就买了10条黄鹤楼烟一共花了1700元。买完后到连某分局对面的加油站,李某某叫他的司机李某5下楼来取走的。第三次是李某某被留置的前一周,大概是5月十几号,还是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要烟,过两三天左右,我告诉我们所民警翟某帮我买10条南京炫赫门直接给李某某送去了。三次烟一共花了5100元,都是我个人出资买的。

17、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至今在站前街派出所当辅警。2020年1月的一天,所长贺某给我拿了2000块钱现金让我去买10条南京煊赫门香烟给连某分局纪检书记李某某送去。我去小食品批发市场花了1800元买了10条南京煊赫门香烟,在分局一楼大厅给李某某打的电话,然后保安就让我上三楼了,我把烟放在他办公室地上就走了。

18、证人巴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至今任渤海街派出所辅警。李某某一共向我领导王某2要过3次烟。第一次在李某某上任之后一段时间,王某2给我叫过去说分局纪委书记李某某给他打电话了,让给买10条南京炫赫门蓝盒的烟,让我去把烟给买了。我买完后,王某2让我直接给李某某书记送去,到分局院里给李书记打的电话,李某某把车从楼上用钥匙打开,让我把烟直接放到车后座。这次买完烟不到一年时间,我领导王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上楼,说李某某又让他给买南京炫赫门,当时王某2不想给李某某买,我对王某2说不给他买不太好,我领导就说那就买4条吧,我对我领导王某2说4条不好看,买6条得了。之后王某2给了我1000元钱让我去给李某某买烟,买完烟之后,还是用黑色塑料袋包好送到分局院里他车后座了。第三次大概2020年4月份,一天王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上楼后,给我看他手机,我一看又是李某某给他打电话了,王某2说李某某又让他给买烟,当时王某2特别生气,就说这次肯定不给他买了。过了大概三个月以后一天,王某2又给我叫到他办公室跟我说李某某又给他打电话了,还是买烟的事,我领导当时还是特别生气,但是没办法,碍于李某某是局领导,就给我1700元钱让我去买10条南京炫赫门烟,我买了烟又送到局里放到李某某车后座了。

19、证人翟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至今任连某公安分局白马石乡派出所民警。2021年5月19号上午,所长李某4让我帮忙给买10条烟然后给分局纪委书记李某某送去,正好我家有个亲戚是开烟店的,我就问所长李某4买什么烟,他说买南京炫赫门或者黄鹤楼,然后就给我用微信转了1800元,我中午就去买了10条蓝色扁盒南京炫赫门。下午我自己开车到分局给李某某打电话,他没接,然后又给他司机打电话,司机说让我把烟放到连某公安分局对面的一个小卖店就行,我就按照他的意思放那了。司机姓李,手机号155××××****。

20、证人于某证言,证实2019年5、6月份时,李某3给我打电话让我买两条南京煊赫门艳给李某某送去,我花340元买完烟后送到李某某办公室。2020年11、12月时候李某3所长让我买两条南京雨花石烟给李某某送去,我花1000元钱买两条烟后送到李某某办公室。第三次是2021年2、3月份一天,李某3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让我去加油站买2000加油卡给李某某送去,之后我到炼化总厂加油站买2000元油卡给李某某送办公室了。

21、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至今任连某公安分局纪委干警。连某分局纪检委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线索核查工作。线索来源渠道有直接到纪委举报中心举报或者来电、来信举报,市公安局派驻纪检组转来的,还有市公安局机关纪委转来的,我们在收到这些后都是先交给李某某查看,然后根据李某某书记要求登记台账,然后再根据李某某书记对线索提出的处理意见办理,就是李某某决定交给谁办理,采取什么方式处理比如函询、初核、或者先登记待查。然后我们按照工作部署完成后,将核查结果向李某某汇报,核查报告由他签批。案件处理结果是我们分局纪委承办人提意见,经过李某某审批,最终确定处理意见后报葫芦岛市纪委驻葫芦岛市公安局纪检组开会研究后得出最后处理结果。我负责对案件进行登记,李某某也收案件线索,也有他单独给我案件线索的时候,让我登记上,大部分都是派驻纪检组转来或者上级交办的线索,李某某让我去取回来的。

李某某分管白马石派出所、孤竹营子派出所、杨郊乡派出所、山神庙派出所,后来还加个督察大队。

2020年8月21日郑义杰投诉王某1的案件我们组成专案组调查的,李某某亲自主导,我们调取到的所有证据都证明王某1不存在问题,结果就是举报不实,最后经市派驻纪检组研究,结果是举报不实,初核了结。这次教育整顿又收到这个件,属于复件,我们在次全面复核一遍,也没有发现问题,结论仍是了结。王某1曾经跟我说过李某某到底什么意思,我问发生什么事情了,他说你不知道算了。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这四年每年李某某给我们每个人发500元现金,钱哪来的不知道。另外就是有一次李某5给我打的电话说李书记给大家弄点鸡蛋,当时我们正式干警有我、宋某、郭某2、黄某1、还有一个协勤叫李某5。

李某某应该有针对某个干警举报线索不查的情况。因为有时候他就会突然交给我一封信,时间都比较长了,我感觉他手里可能有举报件没交给我们登记,都他自己把着。我印象中没有收到过张某1举报线索,台账上也没有体现。就各市案件交叉巡查的时候,抽查了几十件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其中发现几个案件都有一些程序瑕疵,不是违纪违法问题,其中就有张某1办的一个案件,是受案后超期未做结论,张某1本人向组织主动说明情况了,然后我们根据张某1主动说明情况,对案件进行了评查,结论是存在执法瑕疵,当时我们给张某1提醒谈话处理。张某1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时间是2021年4月时候。

我们收到过胡某、李某1、贺某、赵某1、王某2、高某、王某1、王某3、谭某、张洪铜、申某、郭某1、李某4、李某2、李某3、贾某、王某4这些人或所在派出所举报线索,但经核查举报内容大部分都是不属实。

22、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实自己自2011年任连某分局纪委内勤。李某某是2017年4月份左右任的分局纪检书记。我不负责办案,案件办完后负责封卷。2017年、2018年封过部分办理完结的卷宗,2019年至今一本卷也没交过我。因为每半年和年底的时候,我要向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组和市局机关纪委这些部门报送分局纪委办理的线索数据,2017年、2018年我掌握了一部分线索,我就只报了我掌握的,2019年至今,我没收到任何线索数据,我也没法上报,这个情况我跟李某某书记、宋书记都建议过,至少建议了三次以上,李书记和宋书记当时都说我建议的对,但是这个状况一直没有改变。2019年至今我仍然没有线索数据可以上报,也没有封过卷归档。2019年2月至今,分局纪检委有线索需要办理,也肯定收到过举报信、还有上级机关、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组等给分局纪检委交办的相关线索材料。

在李某某来当纪检委书记之前,每次上报线索的数据都是经过分局纪委书记审批之后我直接上报的。李某某来分局当纪委书记之后,我也报过线索方面的数据,在2019年之后,每次需要报线索数据时,李某某都没有给过我任何数据,我以为李某某书记就这样工作模式了,我就不再过问这件事了。对于办理的案件我没有封卷归过档。

李某某来分局纪检以后,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这四年要过年之前的几天开会的时候,李某某都会给分局纪检每个人发500元钱的现金,放在信封里分给我们。纪委人员2018年是李某某、宋某、杜某、我、司机李某5,2019年、2020年多了黄某2和赵某2,他俩分别哪年来的我记不清了。

2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6月至今任连某公安分局纪委副书记。李某某从2017年来分局纪检以后,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这四年每年过年前一个星期左右,都会给分局纪检每个人发500元钱的现金,都是放在信封里交到个人手里的。钱是哪来的我不清楚,李某某只说是他个人的心意,看我们工作也挺辛苦的,一人给发500元钱。我们也没问过钱是哪来的。分局纪委正式民警有我、郭某2、杜某、黄某1,还有纪委的一个协勤司机叫李某5,就我们五个人。

24、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我是连某分局辅警,2016年车改以后,我大部分时间给连某分局纪检委开车,不是专门给李某某书记开车的。有两三次有人找我让帮忙转交给李某某东西。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能记清的是一个多月以前,有人让我给李某某转交烟和茶叶。送烟和茶叶的人我都不认识。还有就是帮忙转交过烟,有过两三次吧,用黑塑料袋包着,每次都是5条到10条不等,看不到具体什么烟,每次都是在分局门口加油站附近交给我,再由我转交李某某,基本上都把东西放她办公室衣柜里。送烟的人我都不认识都是着便装开私家车。你们出示的聊天记录有两个记不清了,后两个就是帮忙收烟和茶叶后,放在李某某衣柜里了。帮李某某私家车加过油,现金和加油卡都用过,每次都是200元。用加油卡的时候都是李某某把加油卡给我,具体是单位还是他个人的我不清楚。聊天记录中“油加完了200元,还剩下1800元”这次是我在杨屯加油站加的。每年过年的时候,李某某给我们五人每人500元现金福利。另外李某某每年都给我拿两条烟,第一年是两条七匹狼,此后都是南京煊赫门,他下去检查的时候,也会给我带点笨鸡蛋。

25、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至今任连某公安分局纪检委民警,只负责文字工作,写报告什么的。李某某每年过年都给我们发500元钱,我一共得两次,一次是2020年、一次是2021年,钱哪来的我不清楚。

26、证人赵某2证言,证实2019年10月借调到分局纪委后赶上过两个春节,李某某给发过两次钱,每次500元,说是给大家搞点福利,我们没问过这是什么钱。

27、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7年4月至今任葫芦岛市公安局连某区分局纪检委书记、党委委员。主要负责连某公安分局纪检、督查大队工作,我还分管白马石派出所、山神庙派出所、孤竹营子派出所、杨郊乡派出所。

2018年李某1在寺儿堡镇当派出所所长期间,给李某1打电话要香烟烟。没多长时间,李某1给拿来10条南京煊赫门。之后李某1给送了几次烟,送多少我记不清了。

大约2019年冬天,可能是2020年元旦之前,给站前街派出所所长贺某打电话聊工作上的事,然后我问的贺某能不能给我整几条烟,小蓝盒的南京煊赫门就行。之后贺某就给我买了10条南京煊赫门香烟,我记得好像不是是贺某本人就是他司机给我送来的了。

2017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一天去石油派出所检查工作,和赵某1交流工作的时候,跟他提起说我们分局纪委这部门是个清水衙门,石油派出所的辖区重点关注上访户的地方,我们来来往往的总得来检查,手头紧,活多,有很多人情什么的需要打点,问赵某1能不能给我赞助点经费,赵某1当时在办公室从兜里掏出5000元钱给我了。

2017年王某2是渤海街派出所所长,有一次我给他打电话谈工作时,问王某2能不能给我整几条小蓝盒南京煊赫门烟,没过几天,王某2本人还是他司机给我送的我就记不太清了,给我10条南京煊赫门烟用黑色塑料袋装的。之后我还陆陆续续的找王某2给我拿过几次烟,前后一共能给我26条烟。

2017年夏季防汛期间,有一天雨大,我就在杨郊乡派出所旁边有个小宾馆住了一晚上,当天晚上高某就给我拿了6条烟南京煊赫门给我送到宾馆了。2018年过年或者过节的时候,高某给我拿了10条南京煊赫门。2019年过年或过节的时候,高某给我拿了10条南京煊赫门。一共26条。

应该是在2020年国庆节的一天,我以前一直分管王某1,他就给我送了两瓶国窖1973白酒。因为王某1现在是钢屯镇派出所所长,钢屯镇派出所条件比较富裕,我在2021年2月快过年之前,我找王某1说,快过年了给我拿点赞助。没过几天,王某1就把一万元钱送到我办公室了。2021年2月春节我给大伙发福利,含我的这一份,一共花了3500元,其他的我放单位留着用了。2021年4月份教育整顿期间,王某1来我办公室,我跟他说,兄弟,我这都忙死了,晚上加班加点的饭都吃不上,给我拿个3000、2000的,晚上买点大碗面,请兄弟们吃点饭。之后没几天,王某1就拿着2000元钱给我送到了办公室。2020年6月王某1刚到钢屯镇派出所当所长不久,就有人投诉王某1在孤竹营子当所长期间的问题,因为当时反映问题比较多,我们逐一调查的,最终拿出查否意见后,把线索移交到市公安局派驻纪检组了,案件的办结由市公安局派驻纪检组决定。

钢屯镇派出所民警张某1因为在多年前给一个人开过盖公章的无前科劣迹证明,这个人实际有前科劣迹。2020年12月份张某1被市纪委立案调查。张某1觉得自己冤枉,就写个自述材料给我送来想让我帮他沟通沟通。我当时就答应张某1了。过几天张某1又来我办公室了给了我14000元钱,让我帮他好好去市纪委沟通沟通。我不想让基层民警感觉组织上不帮他,但实际我也没去市纪委找谁沟通这事,这笔14000元钱我就一直放在我办公室的铁皮柜里锁着,我想等他这事了结之后再还给他。我没去市纪委帮张某1沟通。

应该是在今年过年前,我也是想着给我们部门的同事过年搞点福利,就给杨某打的电话让他给赞助点,过了几天,杨某就给我送来2000元钱。2019年的时候,杨某给我送过两条大前门香烟和两条芙蓉王香烟。剩下的就是过年前给我送过一些土特产,具体是什么我记不清了。

2019年以来,到过年过节期间李某2都会来看看我,给我扔2000块钱,一共给我拿过4次共8000块钱。这8000元是我主动要的,还是他主动给的,我记不清了。一般情况下,如果是过年过节期间,我都没主动找别人要过钱,都是主动过来给我送的,非过年过节期间给我送钱是我主动要的。

2018年和2019年过年之前李某3都过来看我,每次都给我扔2000块钱。后来我没烟抽了,我又找李某3让他给我送过2条南京煊赫门香烟和2条南京雨花石香烟。李某3刚到石油派出所没多长时间,我找过李某3让他给我整一张加油卡,他在石油派出所,弄点加油卡也不是问题,后来李某3确实给我送过一张加油卡,里面有2000元,我还让司机用这个卡给我的车加过油,帮我加油的司机就是李某5。

应该是2018年冬天的时候,我和王某3闲唠嗑的时候,他看到我经常抽红河,就说我给你整几条吧,没多长时间,王某3就给我送来4条红河。

2019年1月谭某就在山神庙乡派出所主持工作了,我是他的分管领导帮他协调一些工作,所以大概7月份左右,谭某也是为了感谢我,就给我拿了3000块钱。2019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谭某刚主持山神庙乡派出所工作,我去检查工作临走的时候,谭某将2条黄鹤楼烟扔到了我的车上。我是他的分管领导,他知道我爱抽烟,给我拿了两条。

2017年十九大安保期间,山神庙有一个光伏工程有老百姓上访,为了平息上访,我在山神庙派出所住了一个星期,帮着山神庙派出所把上访平息了,当时我跟张某2说纪检部门比较清贫,你给赞助点,然后张某2就我给我拿了3000块钱。我还收了张某210条煊赫门烟,但是具体什么时候我记不清了。

2019年和2020年过年之前,我想给纪检部门的弟兄搞点福利,让申某赞助点,申某就给我拿了两次钱,一次2000元,我还收过申某两次烟,一次五、六条都是煊赫门。

2019年郭某1给我送过10条烟,我也收过10条煊赫门烟。

李某4是我分管的部门,从2019年开始李某4每年都给我买10条煊赫门烟,这个事我认可。

收的烟我都抽了,收的钱在2018年至2021年这四年春节期间,我想给我们纪委的同志搞点福利,每年给每个人发500元钱,这钱就是从干警那收的钱里出的。几年一共发了10000元,剩余的钱我主动退缴。

28、被告人李某某自书材料。证实自认犯罪事实情况。

29、公务员任免审批表,任职情况说明,连某分局派出所所长名单,微信聊天和微信支付截图,涉案现金退缴情况说明,辽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连某分局驻局纪检组、机关纪委转办及分局自收举报投诉线索登记表,证明案件相关情况。

30、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身份及无违法犯罪记录;

3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葫芦岛市纪委、监为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第16起犯罪事实中认定“李某某第二次收受李某4黄鹤楼2条”事实有误,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案后主动退缴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结合本案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付本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

二、对连山区纪检监察机关扣押的赃款14000.00元、加油卡一张(卡号16×××20)、宋某等人退还“福利”款10000.00元、被告人退赃款3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韩 宁

人民陪审员 孙 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聂佳慧